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惠来县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 ||
品目 | 服务/商务服务/批发服务/其他批发服务 | ||
采购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惠来县税务局 | ||
行政区域 | 广东省 | 公告时间 | 2024年09月24日 14:53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2024年09月24日至2024年09月30日 每日上午:8:00 至 14:00 下午:12:00 至 21: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招标文件售价 | ¥0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见附件 | ||
开标时间 | 2024年10月17日 09:30 | ||
开标地点 | (略) 越 (略) 112号珠江国际大厦三楼308室 | ||
预算金额 | ¥800.*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胡先生/龙小姐/王小姐 | ||
项目联系电话 | 020-*/*/* | ||
采购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惠来县税务局 | ||
采购单位地址 | (略) 惠来县惠城 (略) 746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方先生0663-* | ||
代理机构名称 | (略) | ||
代理机构地址 | (略) (略) 112号珠江国际大厦3楼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胡先生/龙小姐/王小姐020-*/*/* | ||
附件: | |||
附件1 | G24C-106F国家税务总局惠来县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zip |
项目概况
国家税务总局惠来县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见附件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10月17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PCGD24C500FG106F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惠来县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预算金额:8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1.为了规范国家税务总局惠来县税务食堂食品采购工作,确保食品安全、及时、卫生、新鲜,保证食材品质,拟对国家税务总局惠来县税务食堂的食品原材料等配送的供货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2.实施地点:
(1)机关食堂,地址: (略) 惠来 (略) 746号;
(2)机关办公区食堂(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和惠城税务分局共用),地址: (略) 惠来 (略) 710号;
(3)葵潭税务分局,地址:惠来县葵潭镇南工业区大道;
(4)隆江税务分局,地址:惠来县隆江大道(镇政府附近);
(5)大南海税务分局,地址:惠 (略) 7号;
(6)神泉税务分局,地址:惠来县神 (略) 镇政府右侧;
(7)靖海税务分局,地址:惠来县106县道东。
3.本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确定1家配送单位,项目合约期限为2年,服务期限为24个月(2025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以合同签订为准),每年采购预算为*元,两年预算金额合共*元,采购人不承诺在履约期间内授予中标人实际采购品类,也不承诺在履约期间的实际采购数量,据实结算。
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批发业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落实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等。
合同履行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限两年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 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2)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以下2种证明材料之一):a.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状况报告;b.同时提供①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②《基本存款账号信息》或《开户许可证》。(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可参照投标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 (略) 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元的,从其规定)。(6)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可参照投标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2.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 (略) (http://**.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集中采购机构于报价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cn)及中国 (略) (http://**)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报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3. 已按要求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4. 前期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该本次采购活动。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6. 供应商(如采取分包的,含接受分包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情况之一:(1)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投标时提供证书复印件。(2)具有有效的《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须与食品相关),投标时提供证书复印件。7.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且预留合同金额不低于30%面向小微企业。供应商(如采取分包的,含接受分包供应商)须为符合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行业(批发业)划分标准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且投标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情况之一:(1)投标人属于中型企业的,必须将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分包给小微企业。(2)投标人属于小微企业的,则不需分包,如采取分包,则只能分包给小微企业。投标时提供《分包意向书》(见报价格式)和《中小企业声明函》(见报价格式)。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注:本项目采购标的、分包标的对应行业标准均为批发业,中小企业须符合批发业划分标准。中小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报价格式)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报价格式)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09月24日 至 2024年09月30日,每天上午8:00至14:00,下午12:00至21: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见附件
方式:在线下载
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10月17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4年10月17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 (略) 越 (略) 112号珠江国际大厦三楼308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标供应商应编制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五份及电子版(需为投标文件正本扫描件)一份,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纸质正本的复印件。每套纸质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电子版及副本与纸质正本不符,以纸质正本为准。
(略) 上获取文件须知:供应商可登 (略) 站供应商报名系统(http://**_enter.html),办理步骤请点击系统内“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供应商于采购项目公告规定的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内在该系统内选择需要获取采购文件的项目公告,填写好报名表后即视为已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惠来县税务局
地址: (略) 惠来县惠城 (略) 746号
联系方式:方先生066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略)
地 址: (略) (略) 112号珠江国际大厦3楼
联系方式:胡先生/龙小姐/王小姐02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胡先生/龙小姐/王小姐
电 话: 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