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清捞的垃圾必须在指定地点上 (略) 置,禁止随意堆放或弃置,杜绝二次污染,打捞的漂浮物应集中堆放、包装堆放指定地点并及时清运干净,垃圾、废弃物不堆放在人员集中地段或公共场所附近,防汛调度、突发性事件等其他特殊情形除外。
(6)当发现河道内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时,*方应及 (略) 动物防疫疾控中心,打捞河道内的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运送至 (略) 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 (略) 置。
(1)垃圾收集: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人流活动较少或 (略) 、 (略) 等人 (略) 较远的地点,并注意与周围环境协调,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水面清捞的垃圾,*域保洁清理的垃圾应及时送往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点的垃圾收集装置应密封,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酒药物:垃圾装卸作业完毕应及时清扫场地,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垃圾收集点的垃圾应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2)垃圾运输:垃圾运输车辆应车容整洁、标志清晰,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转运垃圾时,应采用密闭方式集装,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和污水滴漏现象,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额定背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限运输,装卸垃圾应符合作业要求,不得乱倒、乱卸、乱抛,所有清理上来的河道垃圾必须统一放置于弃置场地内,不得随意弃置。
2.人员配置要求(2)*方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承诺遵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采购方的安全生产要求,确保保洁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并对服务期间的安全全权负责:*方对使用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并对设备运行正常安全全权负责:*方对设备设施配备具有专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并提供专业的安全培训和装备,并对自身服务人员的安全负责;*方要制定应急预案,在极端天气和紧急情况下要采取应急措施,并对相应的安全事故负责:保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损失、污染等情况,由*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和赔偿;在*方服务过程中,如发生自身人员或第三者、公众及环境等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其一切后果由*方承担,与采购方无关;采购方有权随时对*方从业人员等进行检查和评估,*方应予以配合,*方须在合同期内出具安全评价报告:*方车辆、人员进入服务场所,应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并对相应的安全事故负责。
(3)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5,说明: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五十,说明:合同款项每年付款两次,通过半年度验收且达到付款条件的,经采购 (略) 审批同意后付款,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五十,说明:合同款项每年付款两次,通过半年度验收且达到付款条件的,经采购 (略) 审批同意后付款。,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长沙农村 (略) 开福支行(湖南 (略) :*46)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合同服务期限:
2024-11-01 —— 2025-10-31
五、服务地点 (略) (略) 、长沙县相邻,以浏阳 (略) 分界线,以浏阳河河道中心线为界, (略) 侧浏阳河干流属 (略) 保洁范围,含水域及沿线所有排口。包含浏阳河圭塘河口至跳马镇与东山街道河 (略) ,共计约18㎞。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1)验收主体:*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1、按照现行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管理要求进行验收。
2、*方需在采购人所在地设立为本 (略) 点,开 (略) 账户。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略)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水域保洁标准
(1)水面无成片漂浮物,特殊情况下水面漂浮物不得超过2㎡,水面不得有相对静止的漂浮病死禽畜。
(2)桥墩,排水口周围水面无垃圾和漂浮物,禁止采取开闸放漂浮物(防汛调度除外)。
(3)清捞的垃圾必须在指定地点上 (略) 置,禁止随意堆放或弃置,杜绝二次污染,打捞的漂浮物应集中堆放、包装堆放指定地点并及时清运干净,垃圾、废弃物不堆放在人员集中地段或公共场所附近,防汛调度、突发性事件等其他特殊情形除外。
(4)禁止焚烧垃圾。
(5)当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如藻类暴发、油类等污染物污染河道),*方应立即向所在的相关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6)当发现河道内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时,*方应及 (略) 动物防疫疾控中心,打捞河道内的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运送至 (略) 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 (略) 置。
(7)中到大雨过后三日内,*方应完成清理河道内的垃圾、废弃漂浮物、杂草等,确保河道畅通和河面、河岸干净整洁。
2、*域保洁标准
(1)河道滩涂不得有1㎡以上垃圾废弃物、堆物、枯枝等。
(2)岸坡整洁,无垃圾。
(3)河道沿线桥、涵、闸站等范围内无垃圾、堆积物。
3、河道保洁时间和频次
保洁时间:早07:30晚05:00,有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保洁时间,巡回保洁频次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4、垃圾收集与运输及车辆作业流程
(1)垃圾收集: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人流活动较少或 (略) 、 (略) 等人 (略) 较远的地点,并注意与周围环境协调,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水面清捞的垃圾,*域保洁清理的垃圾应及时送往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点的垃圾收集装置应密封,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酒药物:垃圾装卸作业完毕应及时清扫场地,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垃圾收集点的垃圾应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2)垃圾运输:垃圾运输车辆应车容整洁、标志清晰,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转运垃圾时,应采用密闭方式集装,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和污水滴漏现象,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额定背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限运输,装卸垃圾应符合作业要求,不得乱倒、乱卸、乱抛,所有清理上来的河道垃圾必须统一放置于弃置场地内,不得随意弃置。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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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履约验收标准:
按照现行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管理要求进行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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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知识产权 (略) 理方式/
八、*方的权利和义务1.*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责令整改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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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违约责任1. *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方存在迟延支付*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方不得 (略) 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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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 (略) 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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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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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略) (略) (略) 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采购人(*方) (略) | *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供应商(*方)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