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地〔2024〕494号
江苏省人民政 (略) (略) 弘源水务
迁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略) 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办理常州市天宁区弘源水务迁建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常政发〔2024〕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略) 将位 (略) 郑*镇的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4.2505公顷、未利用地0.551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4.8024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4.2505公顷,征收土地4.8024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作为常州市天宁区弘源水务迁建项目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二、你市要督促当地人民政府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你市要严格国土空间规划的执行,确保“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生态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2024年11月21日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 (略) 、 (略) 自然资 (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2024年1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