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 (略)
关于陇川县城子镇振兴路土地一宗及地上附属建筑物的变卖公告
陇 (略) 将于2023年03月10日10时起60日内(竞价周期与延时除外),在陇 (略) 阿里巴巴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法院账户名:陇 (略) ,网址:http://**)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物:陇川县城子镇振兴路土地一宗及地上附属建筑物。(办公楼所在地)
标的物介绍:土地面积5613.30㎡,地上附属建筑物需实地了解。
具体现场状况以实际为准。未标明的 (略) 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买受人一经出价并最终拍卖成交,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未看样的买受人视为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变卖价:*.00元;变卖预缴款:*.00元;保证金:*.00元;增价幅度:2800.00元。
二、竞买人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陇 (略) 办理委托手续并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略) 审查确认后方可委托;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陇 (略) 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本次 (略) 已经委托“永正法服”负责标的咨询及组织现场看样等工作。竞买人拨打*电话进行咨询或预约。预约后看样时间另行统一安排。
四、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顺延5分钟。
五、变卖方式
本次变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变卖时的变卖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变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六、特别提醒
1.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与拍卖机构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变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变卖价款后, (略) 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变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变卖人无涉。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各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变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买受人竞买成功后对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此次拍卖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未明确的由买受人承担,本院及拍卖机构概不负责。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略) 联系。
九、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十一、变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缴款 (略) 指定账户。
十二、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在变卖成交结束后10日内缴纳。变卖 (略) 指定账户(户名:陇 (略) ;开户银行:中国 (略) 陇川勐宛路分理处;账号:*2366)。变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三、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变卖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helpcenter?path=sf-helpcenter-jmlc
十四、依照法释〔2016〕18号《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在 (略) 发布的竞买须知。
永正法服咨询电话:400-995-5139
举报监督电话:0692-*
法院咨询电话:*-刘 *-*
联系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荣昌路9号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详细信息可在“陇 (略) 阿里巴巴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网址:http://**)”或“ (略) 诉讼资产网(http://**.cn)”上查询。
陇 (略)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