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焦财磋商采购-2024-13 | ||||
二、项目名称: (略) 中医优势专科综合楼建设项目污水处理站项目 | ||||
三、相关当事人 | ||||
投诉人: (略) (略) | ||||
地址: (略) (略) 昌城镇杨义庄村25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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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情况 | ||||
投诉人因不满意鑫诚 (略) 对“ (略) 中医优势专科综合楼建设项目污水处理站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要求认定中标结果无效,纠正错误的评标结果。 | ||||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 ||||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开展调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副本,要求其就投诉事项进行答复并提供证明材料,现查明情况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河南 (略) (以下简称: (略) )响应文件报价明细表中序号1-3标的名称分别填写为:污泥池尺寸、调节池尺寸、一体化尺寸;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了所投产品的参数。响应文件的技术响应表的偏离说明全部填写为“符合”;商务响应表中是否响应均填写为“响应”。 本机关认为: (略) 报价明细表中序号1-3的标的名称书写存在笔误,但不足以引起歧义。磋商文件报价明细表中备注中说明:“供应商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添加表格内容”。 (略) 在响应文件的报价明细表的规格型号中填写了技术参数, (略) 在技术响应表、商务响应标中均表示响应磋商文件。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投诉处理过程中, (略) 提供了委托加工合同,产品由山东中侨 (略) 委托河 (略) 、 (略) 等制造加工和组装,并提供了相关产品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本机关认为, (略) 已提供相关产品的认证证书,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 (略) 所投产品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投诉人及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山 (略) 提起行政诉讼。 | ||||
(略) 财政局 | ||||
2024年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