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政机动车及设备维修保养服务定点采购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TXCG-CS-#-1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方): (略) (略) 政设施维护中心 采购人地址: (略) (略) 创谷长沙 (略) B2栋7楼 供应商(#方): 长沙 (略) 供应商地址: (略) (略) 桂花坪街 (略) 二段28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 (略) 政机动车及设备维修保养服务定点采购的《采购文件》,#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略) 政机动车及设备维修保养服务定点采购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位 | 具体要求说明 | 数量 | 优惠率(%)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工时费单价 | 元/工时 | 按招标文件中上限价15元 | 1 | 85% | #/工时 | #/工时 | | 2 | 材料管理费 | % | 按招标文件中上限价12% | 1 | 85% | 10.2% | 10.2% | | 提供中心各类车辆及设备维修保养及相关服务(包括特种车辆、重型车辆、轻型车辆、工程设备、排水设备、压路机、夯机设备等。合同金额#元,按实结算。本合同适用于2024年9月20日至2024年11月1 (略) 政车辆设备维修服务。不适用于2024年11月13日以后进厂的车辆设备维修服务 。 |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接修 对送修设备或车辆按《维修保养申报单》的内容(所属部门、车型、车牌号(如有)、送修时间、维修明细、经办人员签章等)进行核查。 2、初检 根据《维修保养申报单》填写的维修内容对设备、车辆进行初检,并对维修项目预计所需维修工时费等提出初步意见,提交送修人确认。只有在送修人对预计的维修项目内容和相关费用确认后,维修厂才可以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 3、检修 维修厂“应按维修委托单所列内容进行维修,认真记录每步工序主修人员姓名、新增维修项目要有送修人书面认定记录等,并定期向送修人报送。 4、修竣设备、车辆交接 在约定的维修完成时间或实际完成维修后及时通知送修人办理交接手续。送修人应仔细检查修峻设备、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符合招标规定,送修人应在维修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维修材料,送修人以书面形式向维修厂提出,并要求维修厂改正,直至检验合格。 5、维修档案 对维修保养的设备、车辆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及时记录维修情况,保留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 2.人员配置要求
配备满足维修需求的足量维修人员(6人及以上)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维修设施(至少包括2条大车维修作业地沟、大型作业车辆烤漆房1间)及维修设备(至少包括发动机检测仪、车辆检测仪(电脑)、四轮定位仪、举升设备、修复液压顶、空调检测仪设备、车辆制动系统检测设备) 4.其他要求
1、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201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标准。严格按照机动车维修标准、规范进行检修、保养、维修。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维修质量。 2、建立维修配件库,保证用车维修和保养的配件及材料供应。承诺对维修保养车辆进行档案管理,建立车辆基本信息库。 3、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单价,合理收费。 4、更换的配件,除易损件外(机油滤芯、空气滤芯、空调滤芯、汽油滤芯、灯泡、轮胎、火花塞、刹车片、离合器片、柴油滤芯、蓄电池、保险(熔断器)、密封条),质保期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5、维修产生的有机废水,废气、废油、 (略) 理需符合环保要求。 6、配合中心分管责任部门做好维修时间及公里数记录。提供完整、规范、有效的机动车维修单证和票证。具有回收价值的大型配件旧件,由我公司负贵保管并做好台账统计。自觉接受送修人的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和支持监督和检查工作。 7、服务范围内送修设备与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项目,做到随进厂随修理,当日完成维修(特殊情况除外)。 8、设备与车辆出现返修,应优先安排修理。如属于维修质量问题,费用由维修厂承担。 9、维修厂不得变相提高工时量与工时费价格。 10、经维修厂维修的车辆,符合汽车维修行业规定的质量管理要求,并满足如下质量保证期(若维修厂的质保期承诺高于此标准的,按其承诺执行)的要求:一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30天内;二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90天内;大修,竣工出厂之日起1年内。质保期内,凡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维修厂应及时无偿进行修复;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从而导致送修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维修厂应对车辆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11、所需配件必须为合格产品。中心分管责任部门有权在必要时组织物价及技术监督部门对维修厂所购进的用于汽车维修配件的质量和价格等进行检查。 12、实行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设备与车辆现场施救工作。接到用户电话指令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抢修,重要与特殊关键时期,应派专人携带维修工具在施工现场待命,以便随时抢修。 13、保证用户设备与车辆的安全,造成偷盗等损失的,应全额赔偿。维修厂的人身与财物安全自负,送修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厂维修期间因维修厂原因导致送修人车辆设备发生本身故障以外的损坏的,由维修厂承担责任并赔偿送修人损失。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工时单价#/工时(含税),材料管理费10.2%(含税) 2.付款方式:
1、按实结算 2、维修费用=工时单价*工时定额+材料管理费收取率*材料费+外委加工费+其他费用(材料费、外委加工费及其他费用按实结算),按季度据实结算,最终以#方内部评审结果为准。(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支付。每次支付前,#方应向#方出具合法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工时单价#/工时(含税)。 4、材料管理费10.2%(含税)。 5、按湘维协办[2013]10号《湖南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进行。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略) (略) (略) 支行(长沙 (略) :#)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合同服务期限: 2024-12-18 —— 2025-01-17 五、服务地点 (略) (略)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1)验收主体:#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略)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201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标准。严格按照机动车维修标准、规范进行检修、保养、维修。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维修质量。 2、承诺建立维修配件库,保证用车维修和保养的配件及材料供应。承诺对维修保养车辆进行档案管理,建立车辆基本信息库。 3、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单价,合理收费。 4、更换的配件,除易损件外(机油滤芯、空气滤芯、空调滤芯、汽油滤芯、灯泡、轮胎、火花塞、刹车片、离合器片、柴油滤芯、蓄电池、保险(熔断器)、密封条),质保期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5、维修产生的有机废水,废气、废油、 (略) 理需符合环保要求。 6、配合中心分管责任部门做好维修时间及公里数记录。提供完整、规范、有效的机动车维修单证和票证。具有回收价值的大型配件旧件,由供应商负责保管并做好台账统计。维修厂应自觉接受送修人的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和支持监督和检查工作。 7、服务范围内送修设备与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项目,应做到随进厂随修理,当日完成维修(特殊情况除外)。 8、设备与车辆出现返修,应优先安排修理。如属于维修质量问题,费用由维修厂承担。 9、维修厂应实行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设备与车辆现场施救工作。接到用户电话指令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抢修,重要与特殊关键时期,应派专人携带维修工具在施工现场待命,以便随时抢修。 10、维修厂应保证用户设备与车辆的安全,造成偷盗等损失的,应全额赔偿。维修厂的人身与财物安全自负,送修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厂维修期间因维修厂原因导致送修人车辆设备发生本身故障以外的损坏的,由维修厂承担责任并赔偿送修人损失。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接修 维修厂应对送修设备或车辆按《维修保养申报单》的内容(所属部门、车型、车牌号(如有)、送修时间、维修明细、经办人员签章等)进行核查。 2、初检 维修厂根据《维修保养申报单》填写的维修内容对设备、车辆进行初检,并对维修项目预计所需维修工时费等提出初步意见,提交送修人确认。只有在送修人对预计的维修项目内容和相关费用确认后,维修厂才可以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 3、检修 维修厂“应按维修委托单所列内容进行维修,认真记录每步工序主修人员姓名、新增维修项目要有送修人书面认定记录等,并定期向送修人报送。 4、修竣设备、车辆交接 维修厂应在约定的维修完成时间或实际完成维修后及时通知送修人办理交接手续。送修人应仔细检查修峻设备、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符合招标规定,送修人应在维修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维修材料,送修人以书面形式向维修厂提出,并要求维修厂改正,直至检验合格。 5、维修档案 维修厂要对维修保养的设备、车辆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及时记录维修情况,保留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1、维修厂不得变相提高工时量与工时费价格。 2、经维修厂维修的车辆,应符合汽车维修行业规定的质量管理要求,并满足如下质量保证期(若维修厂的质保期承诺高于此标准的,按其承诺执行)的要求:一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30天内;二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90天内;大修,竣工出厂之日起1年内。质保期内,凡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维修厂应及时无偿进行修复;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从而导致送修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维修厂应对车辆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所需配件必须为合格产品。中心分管责任部门有权在必要时组织物价及技术监督部门对维修厂所购进的用于汽车维修配件的质量和价格等进行检查。 (6)履约验收标准: 根据按照长财采购[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展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本项目按简易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由送修人验收,中心分管责任部门有权对维修厂维修服务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进行审核,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维修保养厂维修服务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进行审核。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 七、知识产权 (略) 理方式/ 八、#方的权利和义务1.#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方提供货物进货清单。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按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执行 九、#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按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执行 十、违约责任1. #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方存在迟延支付#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方不得 (略) 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按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执行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按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执行 十二、不可抗 (略) 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略) (略) 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采购人(#方) (略) | #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供应商(#方) (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