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荔波县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设备设施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 (略)
地 址: (略) 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1:荔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恩铭大道樟江大楼办公区
被投诉人2:贵州弘达 (略)
地址: (略) 金沙县鼓 (略) 二号桥旁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我局于8月21日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投诉事项1: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引导专家横向比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2:将具备履行合同的专业人员并取得焊工或车工证书及人员劳动合同作为评审依据不合理,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内容。
投诉事项3:将所投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作为加分条件不合理,属于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4:付款方式缺乏支付方式、时间、条件,违反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影响供应商的投标决策和资金安排,给后续的合同履行带来不确定性,无法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了供货方案、质量控制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评审标准中明确了应包括的主要内容,设置了连续的量化标准,并有相应的分值设置及注释内容。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采〔2018〕2号文)规定:“应合理确定主观评审因素的分值,货物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10%”表明评标过程中允许在一定范围的主观判断。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六十八号)规定:“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该项目采购内容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均为成品,“具备履行合同的专业人员并取得焊工或车工证书及人员劳动合同”要求与提供货物服务不相关。投诉事项2成立,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后按程序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黔财采〔2014〕15号)规定:“对投标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清单”或“环保产品清单”有效期内的产品(强制采购产品除外),在招标采购评审工作过程中,给予适当加分……”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投诉事项4成立,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后按程序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荔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贵州省独 (略)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荔波县财政局
2024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