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上实生态环境有限责任公司30%股权转让 |
标的名称 | 四川上实生态环境有限责任公司30%股权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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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4DB# | 转让底价 | 11,550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10-25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1-21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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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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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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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11,550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其他 本次转让接受一次性或分期付款形式,二选一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30 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 t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t 分期付款:受让方应自支付第一笔价款之日起向转让方提供转让方认可的未付款金额等额的担保或抵押,且受让方应当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自支付第一笔价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略) 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至相应款项支付至西南联交所的交易结算账户之日止,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第一期,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成交价款的 60 %; 第二期,双方需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 30 】日内, (略) 资产清点与核查,《产权交易合同》签署第【 31 】日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的交易结算账户汇入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百分之【四十】(【40】%)并支付相应利息。交易所在收到该笔款项次日将其中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30】%及相应利息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应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按照约定时间办理工商变更。上述对应利息具体金额由转让方与受让方确认后,以书面形式函告西南联交所最终金额。 第三期款:自《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120日,交易所将剩余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百分之【十】(【10】%)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以上付款方式二选一,选择方式二的应在报名时提供转让方认可的抵质押措施,经转让方资格审核后,才视为报名成功。 四、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和受让本项目的同时,须同步报名和受让四川振 (略) 持有的四川上实 (略) 40%股权项目。 五、本次转让接受一次性付款或者分期付款,二选一。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 (略)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 3.需提交《并 (略) 置方式确认函》(选择方式四,还需提供《承诺书》)、《付款方式方式确认函》 4.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
报名提交材料 | 《并 (略) 置方式确认函》选择方式四的意向投资方,还需提交《承诺书》。 | |||||||||||||||||||||||||||||||||||||||||||||||||||||||||
优先权交易规则 | 优先权行权交易方式说明 | 若普通竞买人在场内形成“最高报价”,场内优先购买权人就普通竞买人的最高报价选择是否行权。如行权,场内优先购买权人成为最终受让方。如不行权,本项目无场外行权优先购买权人的,最高报价的普通竞买人成为最终受让方;本项目有场外行权优先购买权人的,经挂牌申请人通知,场外行权人选择是否行权,如行权则场外行权人成为最终受让方,如不行权则最高报价的普通竞买人成为最终受让方。 | ||||||||||||||||||||||||||||||||||||||||||||||||||||||||
优先权情况说明 | 1.项目有优先购买权人; 2.项目的优先权行权方式为场外行权; 3.未征集到普通竞买人且未征集到优先购买权股东,本交易项目自动延长项目公告期限;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一、本次评估报告: 重大债权债务: 一、四川上实于2023年2月向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申请并购贷款20,#元(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贷款年利率不超过5%),由四川产业振兴 (略) 向四川上实提供100%差额补足承诺,上实环境控股(武汉)有限公司、 (略) (略) (略) 分别按照30%的比例提供保证担保,达州佳境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四川上实所申请的并购贷款以股东借款形式提供给达州佳境用于偿还债务。截止目前,上述并购贷款按合同约定正常按期还本付息,贷款利率为LPR+10BP,剩余未还本金18,#元。要求最终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取得标的股权前,必须及时解除该笔贷款上附着的四川产业振兴 (略) 提供的100%差额补足义务以及上实环境控股(武汉)有限公司按照30%的比例提供的保证担保, (略) 置方式有四种: 1.意向受让方在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前全额结清中信银行并购贷款的贷款本息。 2.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提供覆盖金额2亿元(大写:#亿元)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开具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在保函到期日前,意向受让方应完成该笔贷款风控条件变更或置换,解除该笔贷款上附着的四川产业振兴 (略) 提供的100%差额补足义务以及上实环境控股(武汉)有限公司按照30%的比例提供的保证担保。若未完成,转让方应提取保函全额结清中信银行的贷款本息。 3.意向受让方承诺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完成该笔贷款风控条件变更或置换,解除该笔贷款上附着的四川产业振兴 (略) 提供的100%差额补足义务以及上实环境控股(武汉)有限公司按照30%的比例提供的保证担保。 4.意向受让方承诺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120日内,完成该笔贷款风控条件变更或置换,解除该笔贷款上附着的四川产业振兴 (略) 提供的100%差额补足义务以及上实环境控股(武汉)有限公司按照30%的比例提供的保证担保。 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必须选择解除该笔贷款差额补足以及保证担保义务的方案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四种方式任选其一,不得多选。 选择方式1的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必须提供报名前1天银行存款证明并加盖银行公章,存款余额不得低于2亿元;选择方式2的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必须提供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开具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期限不短于12个月);选择方式3的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必须提供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同意变更增信措施的批复文件;选择方式4的 (略) 须具有主体AAA评级,报名时须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评级报告、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 受让方未按自己选择方式履行解除该笔贷款上附着的四川产业振兴 (略) 提供的100%差额补足义务以及上实环境控股(武汉)有限公司按照30%的比例提供的保证担保的,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除按协议约定享有收取违约金和其他赔偿金的权利外,转让方有权重新挂牌确定新的受让方。 二、受让方受让标的股权后,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中信银行并购贷款按前 (略) 置)继续由产权交易后的标的企业享有和承担。 其它披露事项: 1.从评估基准日到股权交割日(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为过渡期。 (略) 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155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11-21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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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 (略) 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在报名和受让本项目的同时,未同步报名和受让四川振 (略) 持有的四川上实 (略) 40%股权项目。 12.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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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 其他方式:股权优先权行权交易方式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其他方式:股权优先权行权交易方式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徐老师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28-#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周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略) 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 (略) 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 (略) 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