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水务局关于张家川县刘堡镇2024年中央财政以工代赈项目跨北河刘堡桥梁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天市水发〔2024〕108号
张家川县刘堡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上报的《关于申请审查张家川县刘堡镇2024年中央财政以工代赈项目跨北河刘堡桥防洪评价报告的报告》(张刘政发〔2024〕8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局对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要求。经研究,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张家川县刘堡镇2024年中央财政以工代赈项目跨北河刘堡桥梁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内容实施,如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编制《防洪评价报告》重新审批,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张家川县刘堡镇2024年中央财政以工代赈项目跨北河刘堡桥梁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略) (略)
2024年9月29日
附件
张家川县刘堡镇2024年中央财政以工代赈项目跨北河刘堡桥梁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略) 在张家川县组织召开了《张家川县刘堡镇2024年中央财政以工代赈项目跨北河刘堡桥梁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张家 (略) 、张家川县刘堡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 (略) (略) (设计单位)、甘肃景乔项目 (略) (报告编制单位)及相关专家。经现场踏勘,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与会专家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按照专家意见,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要求,审查意见如下:
一、张家川县刘堡镇2024年中央财政以工代赈项目跨北河刘堡桥梁工程的建设,对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同意该工程建设。
二、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桥址位置及桥梁建设方案。拟建桥梁位于张家川县刘堡镇,全桥长36.79m,桥面全宽5.5m(净4.5m+2×0.5m),上部为2-16m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简支空心板,下部结构采用轻型桥台,桩柱式桥墩,钻孔桩基础,桩基采用摩擦型桩,桥台桩径设计为1.2m,桩长为16m,仅1号桥台涉河,桥墩柱径为1.1m,桩长为18m,设计洪水频率为1/50,梁西桥头桩号坐标为:X=*.521,Y=*.863;桥梁东桥头桩号坐标为:X=*.110,Y=*.704,与河道夹角90度。
三、同意该桥梁按5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相应洪峰流量(北河刘堡镇以上)222m3/s, (略) 设计洪水位1714.28m3/s。
四、基本同意桥梁下弦高程复核成果。在5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下,满足防洪要求的桥梁下弦高程1715.73m,桥梁下弦最低设计高程1717.25m,在满足桥下净空1.0m后,富余1.52m,故桥梁设计最低下弦高程高于行洪要求的下弦高程,桥梁满足行洪安全的要求。
五、原则同意冲刷深度及桥梁墩(台)基础高程计算成果。在50年一遇设计洪水时,桥墩(台)计算冲刷线高程1709.89m,桥梁设计桩基最高基底高程1694.804m,桥墩基础满足抗冲刷深度要求。
六、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防治与补救措施及结论与建议内容。
七、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分析评价。
八、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影响)防洪抢险通道,施工期确需占用,工程竣工后应按原功能恢复或采取“等效代替”措施,此期间发生的防洪抢险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九、桥梁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主动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提交施工(包括临时工程)是否占用河滩地等施工方案,协商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十、桥梁工程所在北 (略) 性河流,发生洪水时,洪峰陡涨陡跌,汛期河道内严禁堆放施工机具及杂物等,以免影响行洪。如确需在汛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按《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河非防洪建设项目施工度汛方案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水办防发〔2020〕21号),编制《度汛方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方可施工。
十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张 (略) 负责工程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拆除、清除河道内临时设施及工程弃土弃渣等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并恢复河道(堤防)原貌,确保河道畅通和行洪安全。
十二、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30日内应申请防洪专项验收,未经专项验收,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