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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编号:(略)-(略)-002-001
二、合同名称:交警支队车辆维修服务
三、项目编号(或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略)-(略)
四、项目名称:交警支队车辆维修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略)方): (略) (略) 交通警察支队
地 址: (略) 17号 (略)
联系方式:(略)
供应商((略)方): (略) (略)
地 址: (略) (略) 河北乡将军联社
联系方式:(略)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交警支队车辆维修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一)厂房规模: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维修企业的厂房面积标准,须满足交警支队公务用车维修保养需求。(二)人员技术力量:需达到国家规定的企业的标准,人员配备齐全,须满足交警支队公务用车维修保养需求。(三)设备设施齐全:需达到国家规定的企业的标准,要求具有比较完善的检测设备、维修设备、保养设备须满足交警支队公务用车维修保养需求。(四)车辆维修要求1.维修质量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第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中标单位须开设24小时报修服务电话,确保车辆能得到及时报修,故障车辆能得到及时救援。必须做到接到报修或救援后5公里内30分钟拖车或维修技师抵达故障现场;10公里内1小时拖车或维修技师抵达故障现场。3.中标单位须集中技术骨干力量, (略) 交警支队公务用车维修服务团队,随到随修, (略) (略) 公务用车维修提供及时、方便、快捷服务。4.车辆维修完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备案制度(汽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汽车维修完工出厂时按完工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和测试,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进行无偿返工。5.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故障、机械事故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负责维修车辆的中标单位承担。6.为加强对公务用车中标单位的监督管理,要求中标单位须在投标时承诺建立本项目车辆维修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一车一档。维修档案内容必须包括:车辆所属单位(分局具体填写到科所队)、车型、车牌号、驾驶员姓名、维修内容、维修时车辆公里数、更换配件名称、原厂件或是品牌件、配件价格、维修工时、工时价格、维修总额等。每月报送一次维修报表。采购单位将对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每月一次。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略)
合同金额:(略)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06-06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10-31
九、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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