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徐水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8/9 点击:15 次 | ||||||||||||||||||||||||||||||||||||||||||||||||||||||||||||
为深入推进我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常态化、精准化开展,按照区民政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区属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内部联合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时间 2024年8月12日至8月30日 二、抽查内容 (一)对社会团体进行监督检查 1.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2.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3.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5.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6.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7.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8.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0.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1.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2.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3.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5.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6.设立分支机构的。 7.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8.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0.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11.其他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情形。 三、检查人员 通过“河北 (略) ”随机匹配检查人员。 四、检查对象及比例 通过“河北 (略) ”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五、检查步骤 (一)实施检查 2024年8月12日开始,区民政局检查人员将对抽查对象开展检查,检查结束后,向受检社会组织反馈有关情况。 (二)结果公布 将抽查结果录入“河北 (略) ”系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并形成“双随机”抽查情况通报,通过徐 (略) 向社会公布。 (三)后续处理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职责和管辖权限,依法做好“双随机”抽查结果的后续处理,做好后续监管衔接。 六、检查对象需准备材料 (一)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章程;分支机构相关资料 (二)各项规章制度 (六)接收、使用捐赠、资助情况 (七)其他与检查有关的资料 七、注意事项 请被抽查单位高度重视,健全资料备查,对拒不接受、不配合检查的单位,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024年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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