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单位及个人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保障全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让全区人民过一个安全、快乐、祥和的节日。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沙坡头区目前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店铺23个,各乡镇的零售点分别为:迎水桥镇5个,东园镇1个,柔远镇4个,镇罗镇3个,永康镇1个,宣和镇4个,常乐镇2个,兴仁镇3个。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零售店(点)及专柜,必须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的规定,应当从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专营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加强安全管理,规范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好消防器材,确保经营安全;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和品种存放烟花爆竹;严禁采购和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无专营检封标识的烟花爆竹,不得伪造专营检封标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无检封标识烟花爆竹产品的,依法严肃查处。
四、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否则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严禁在广场、超市商场门前、 (略) 场、百货商店等重点区域摆摊设点、临街兜售、夹带销售烟花爆竹。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自觉从持证经营门店购买烟花爆竹,抵制非法劣质烟花爆竹,发现有违规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要积极向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10、0955-*。发现违规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 (略) (略) 政设施等 (略) 综合执法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955-*。
(略) 沙坡头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