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月4日我局对 (略) 塑胶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月5日-2023年1月11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李春
电话:0830-*
地址: (略) 江阳区春华路二段66号
序号 | 中文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略)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BWCU2Y49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泸市环建函〔2023〕1号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证书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 (略) 塑胶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许可编号 | ||
许可内容 |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 (略) 塑胶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塑胶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租 (略) 江阳区科创路9号已建厂房,拟购置安装注塑机、破碎机、精雕机等设备设施,年产电子产品类塑胶产品约50万套、汽车配件类塑胶产品约60万套、生活用品类塑胶产品约100万套,同时年生产自用模具200套。项目总投资约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55万元。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项目所在园区已开展规划及规划环评,项目建设总体符合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施工时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缓施工期废水、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对外环境的影响。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注塑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达标排放;磨床加工产生的粉尘经设备自带除尘器处理,将破碎机放置在密闭空间内,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地面清洗废水等含油废水进行油水分离处理,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冷却池排水一并经厂区预处理池处理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输送至城南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优化厂区布局,强化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各种固体废物收集、暂存和转运的环境管控,严格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避免二次污染。项目外委处置的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相关规定。 (六)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做好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分区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范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确保项目运营期环境安全;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报告表核定本项目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23t/a;废水主要污染物在进入城南污水处理厂前的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1.2t/a、氨氮0.11t/a,经城南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0.12t/a、氨氮0.012t/a。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本项目排污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在调试及投运后做到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请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3/1/4 | |
有效期自 | 2023/1/4 | |
有效期至 | 长期 | |
许可机关 | (略) 生态环境局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0A | |
当前状态 | 1 | |
数据来源单位 | (略) 生态环境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0A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