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招标变更以下内容:
1、将监理招标文件(补遗书(2)号)第2.2.5条委托人对监 (略) 实施监理人员的要求变更为如下条件:
※总监理工程师,1名,持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工民建专业,工程技术专业类高级及以上职称(高级工程师或正高职高级工程师)。
※总监代表:1名,持省级建设主管单位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专业监理工程师:5名,土建、给排水、采暖通风、电照、消防各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持省级建设主管单位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试验工程师(见证员):1名,材料专业,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安全员、造价员、资料员各1名:持有相关人员的上岗证或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工程技术类专业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监理员3名:持有监理员相关执业证书,具有工程技术类专业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除总监理工程师外的其他监理工程师中至少有1名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勘察设计类工程师之一的注册类证书,持注册证的不再要求持省级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以上人员的有关证件要经甲方审核确认,并将原件留甲方保存,工程结束后由监理单位统一领取。
2、对监理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作如下补充:
发包人对监理 (略) (略) 点名制度,如一次点名不到者将对监理单位扣除以下不同人次的违约金:总监理工程师及总 (略) 每人每次扣除1000元违约金,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员、 (略) 每人每次扣除500元违约金,资料员、造价员、试验工程师(见证员) (略) 每人每次扣除200元违约金。
3、本次监理报价费率由原来的1.6%调整至1.4%。
4、监理招标文件及补遗书(1)(2)(3)号中与本补遗书内容有冲突的地方,以本补遗书为准。
(略) (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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