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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珠澳大桥 (略) 口岸钢结构工程施工(第二次) |
港珠澳大桥 (略) 口岸钢结构工程施工(第二次)招标文件修改 |
一、《港珠澳大桥 (略) 口岸钢结构工程施工(第二次)》招标文件第8.1项“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公告“投标资格”中的“■投标人在近三年内须完成过合同金额3亿元及以上的钢结构工程项目”均修改为:“■投标人在近 (略) 完成过公共建筑的钢结构工程项目,且单个合同金额3亿元及以上。注:公共建筑一般指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 (略) 楼、车站、场馆、 (略) 等。”。招标文件中与此相关的内容均按修改后的内容调整。 二、招标文件第3.6项“工期要求”中“■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15个日历天内,中标人须向总承包人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经审核确定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修改为:“■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5个日历天内,中标人须向总承包人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经审核确定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 招标文件及合同中与此相关的内容均按修改后的内容调整。 三、招标文件第18.2项“处罚原则”中“本招标文件及本幕墙工程分包合同中若对同一事 (略) 罚方式或违约责任, (略) 理,即按照金额大的罚金 (略) 处理”修改为:“本招标文件及本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中若对同一事 (略) 罚方式或违约责任, (略) 理,即按照金额大的罚金 (略) 处理”。招标文件及合同中与此相关的内容均按修改后的内容调整。 (略) (略) 分,若招标文件有关条款与此有矛盾,以本修改为准。 招标人: (略) 格力港珠澳大桥 (略) (略) * 日 |
更新时间: * 日15时34分32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