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意见书
一、项目编号:ZJZL-F(略)RZJ
二、项目名称: (略) (略) 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档案整理和数字化服务项目
三、基本情况:
浙江筑脸全 (略) :
你单位提交的《 (略) 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档案整理和数字化服务采购项目的调查情况说明》收悉。经调查核实,现作出如下监督意见:
经本机关查明: (略) 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档案整理和数字化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ZL-F(略)RZJ,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4年9月25日委托你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标段一预算金额(略)元,本项目于2024年10月17日开标,16家单位应标。标段一经评审小组评审推荐浙江 (略) 为中标候选人,并于2024年10月21日公布评审结果。2024年11月5日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交《调查情况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2024年11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浙江 (略) 送达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答复通知书》。2024年11月23日,本机关收到浙江 (略) 提交的答复函。
浙江 (略) 答复称:因保密证书获取方式比较简易,我司并没有对实施人员周某某、李某、潘某某等九人保密证书做证书核查,部分人员证书确与原件不一致。另附有实施人员周某某、李某、潘某某等九人的保密观APP证书截图。
本机关对答复函中实施人员周某某、李某、潘某某等九人的保密观APP证书截图与浙江 (略) 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实施人员附带的《保密教育培训证书》进行比对,发现实施人员陈某、撖某某、斯某的《保密教育培训证书》与保密观APP证书截图不一致,存在篡改的情况,其余六人则一致。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本项目标段一中,中标候选人浙江 (略) 为谋取中标,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实施人员陈某、撖某某、斯某经篡改后的《保密教育培训证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2.处理结果:综上,你单位提交的《 (略) 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档案整理和数字化服务采购项目的调查情况说明》中反映的情况属实,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 (略) 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档案整理和数字化服务采购项目标段一废标。
附件信息:
嵊财采〔2024〕11 号.pdf (163.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