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我镇住房保障制度,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和配租管理,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体系,更好地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据《 (略) 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南府〔2024〕18号,以下简称“新《细则》”)的文件精神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本方案。
一、配租房源(政府统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一)里水镇惠民轩公租房项目,位于里 (略) 219号,住宅总建筑面积9545.02平方米。合计158套楼梯房,户型有两房一厅62套(户型面积约50平方米)、三房一厅96套(户型面积约62平方米)。
(二)里水镇金贤轩公租房项目,位于里水镇和 (略) 2号,住宅总建筑面积*.72平方米。合计514套电梯房,户型有单间26套(户型面积约19平方米)、一房一厅51套(户型面积约30平方米)、两房一厅413套(户型面积约45平方米)、三房一厅24套(户型面积约60平方米)。
(三)里水镇原兽医站改造宿舍公租房项目,位于里 (略) 三号之二,住宅总建筑面积1234.56平方米。合计25套楼梯房,户型有一房一厅7套(户型面积约33平方米)、两房一厅14套(户型面积约50平方米),三房一厅3套(户型面积约60平方米)、四房一厅1套(户型面积约79平方米)。
政府统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优先满足里水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全镇区域统筹配租原则,不划分片区分配。项目不设置户型配房规则,以闲置房源户型和申请家庭人口情况确定具体配租计划。
二、政府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
(一)里水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
(二) (略) 非里水镇户籍新就业无房人员、来里水镇创新创业的港澳青年;
(三)在里水镇稳定 (略) 非里水镇户籍家庭、新市民及其家庭。
三、申请条件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人应当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共同申请人分配入住后应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
符合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可单独申请或与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共同申请合租。
具有里水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且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孤儿可单独申请。
(一)里水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具有南海区里水镇户籍。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 (略) 户籍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略) 户籍 (略) 的有效居住证明材料,方可作为共同申请人,户籍因就学且尚未毕业、服兵役且尚未退役等 (略) 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则作为非共同申请人,不享受住房保障,但其收入、资产、住房等应计入申请家庭核算范围。
2.申请时家庭人均收入、资产等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见附件《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资产审核标准》)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 (略) 无自有住房,或现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二) (略) 非里水镇户籍新就业无房人员、来里水镇创新创业的港澳青年,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 (略) 非里水镇户籍或港澳身份证。
2. (略) 无自有住房。
3.申请时个人收入、资产等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见附件《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资产审核标准》)
4.申请人在里水镇有稳定工作,申请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或以上劳动合同;申请人为里水镇个体工商户的,应取得营业执照。
(三)在里水镇稳定 (略) 非里水镇户籍家庭、新市民及其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在南海区里水镇有稳定工作,申请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或以上劳动合同;申请人为里水镇个体工商户的,应取得营业执照。
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 (略) 户籍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略) 户籍 (略) 的有效居住证明材料,方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则作为非共同申请人,不享受住房保障,但其收入、资产、住房等应计入申请家庭核算范围。
2.申请时家庭(个人)收入、资产等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见附件《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资产审核标准》)。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 (略) 无自有住房,或现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申请人至申请之日止,前 (略) 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以上。
(四)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自有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建房和农民公寓住房;
2.已办理预购商品房备案登记或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
3.已实际取得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住房;
4.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5.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自有住房鉴定登记为“D级”的,不计入自有住房建筑面积。
四、申请资料
(一)里水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
1. (略) 南海区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异或丧偶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至申请之日止,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材料;未就业的应补充提供失业证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
4.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车辆提供行驶证及购车发票,无购车发票的应提供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车辆评估报告;拥有土地、房屋、停车位的应提供不动产登记证,其中已出租的提供租赁合同);
自行提交的收入证明与公积金缴费基数、社保缴费基数(超下限基数)不一致时,以最高项为准(下同)。
5.其他材料(本条款材料如有应提供):
(1)外市户籍共同申请 (略) 居住证或生活、工作的相关佐证材料;
(2)外市户籍的全日制在读 (略) 学生凭证;
(3)兵役登记证明;
(4)农村户籍人员提供个人宅基地建房及村股份分红查询证明(范本见附件);
(5)经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凭证;
(6)烈士遗属、因公殉职(牺牲)人员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受到区政府(含区级)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见义勇为等荣誉称号,公交司机、环卫工人、消防救援人员、辅警、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保安、保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邮政及快递从业人员等提供相关证明;
(7)残疾凭证;
(8)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包括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以及涉及房屋产 (略) 生效裁判文书;
(9)家庭内年满65周岁单独申请的,需要提供紧急联系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10)自有住房危房鉴定报告。
(二) (略) 非里水镇户籍新就业无房人员、来里水镇创新创业港澳青年:
1. (略) 南海区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至申请之日止,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材料;属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
3.个人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车辆提供行驶证及购车发票,无购车发票的应提供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车辆评估报告;拥有住宅、商业、停车位的应提供不动产登记证,其中已出租的提供租赁合同);
4.身份证、户口簿、劳动(聘用)合同或用工证明、营业执照等;港澳青年提供港澳身份证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5.第(一)条第5点所属条款材料如有应提供。
(三)在里水镇稳定 (略) 非里水镇户籍家庭、新市民及其家庭:
1. (略) 南海区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至申请之日止,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材料;属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
3.申请人的社保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异或丧偶证明)、劳动(聘用)合同或用工证明、营业执照;
5.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异或丧偶证明);
6.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车辆提供行驶证及购车发票,无购车发票的应提供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车辆评估报告;拥有住宅、商业、停车位的应提供不动产登记证,其中已出租的提供租赁合同)。
7.第(一)条第五点所属条款材料如有应提供。
上述所有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除身份证明只提供原件核对外,其他应提交原件核对并经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五、审核程序
(一)里水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审核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将资料送户籍所在社区(村居)行政服务中心,各社区(村居)自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对材料信息、 (略) 住房保障系统,并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2.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略) 住房保障系统查询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家庭住房、工商、税务、车辆、公积金、民政(低保)、社保等是否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提出终审意见。经审核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3.公共租赁住房审核情况和审核结果 (略) 住房保障和 (略) 进行公示。审核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审核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实名书面提出异议,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和异议人并说明理由;通过申请人补充资料可以解决的,应一并告知。审核通过及公示期满后,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4.申请人对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最终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审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查,并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复核审查结果。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定期对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二) (略) 非里水镇户籍新就业无房人员、来里水镇创新创业的港澳青年、在里水镇稳定 (略) 非里水镇户籍家庭、新市民及其家庭等群体申请政府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将资料送工作所在社区(村居)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审核程序参照里水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的规定执行。
六、轮候配租
(一)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明确轮候分配规则,轮候时间超过一年的申请人,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申请人及其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对于不配合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复核材料的申请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通知、公告等形式进行权利义务告知,申请人自收到告知之日起30日内仍不提交复核资料的,视同放弃保障资格。
(二)除不可抗力等情况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视同申请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可取消轮候登记:
1.无故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抽签)的;
2.参加选房(抽签)但拒绝接受选定住房的;
3.已选房(抽签),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4.签订租赁合同后不入住或放弃租房的;
5.其他放弃租房资格的情况。
(三)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选择合适方式组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政府统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租 (略) 住房保障和 (略) 进行公示。
(四)配租后,申请人凭身份证明在规定时间内与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采用统一制定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原则上合同期最长不超过3年。
(五)政府统筹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里水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以及特殊困难群体,原则上按照下列顺序实行优先配租:
1.里水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中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对象、重残人员、特困供养人员的;
2.具有里水镇户籍且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孤儿;
3.里水镇户籍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4.里水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5.里水镇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6.烈士遗属、因公殉职(牺牲)人员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
7.里水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中成员全部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或为失独(子女全失)家庭的;
8.荣获区政府(含区级)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见义勇为等荣誉称号的;
9.里水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中含有公交司机、环卫工人、消防救援人员、辅警、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保安、保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邮政及快递从业人员;
10.有2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
11.申请人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12.符合其他政策要求优先保障的人员。
(六)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对在同一时段申请的其他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按里水镇户籍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略) 非里水镇户籍新就业无房人员、来里水镇创新创业的港澳青年,在里水镇稳定 (略) 非里水镇户籍家庭、新市民及其家庭的顺序进行配租。
七、租赁管理
(一)根据租金分档计收原则,各类保障群体的各档租金可在以下范围内浮动,各个项目每档次的实际租金标准由镇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各项目租金标准详见附件:《里水镇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档次明细表》):
1.以下保障群体免收租金:里水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中含有烈士遗属、因公殉职(牺牲)人员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1至4级)的;
2.以下保障群体租金不超过2元/平方米:里水镇户籍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里水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中含有残疾军人(5至10级)或参战参核退役人员的;里水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中含有经区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的;
3.以下保障群体租金2元/平方米(含)—5元/平方米(含):里水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里水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中含有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的;
4.以下保障群体租金由里水镇人民政府按不高于项目政府指导价自行确定:里水镇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里水镇户籍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略) 非里水镇户籍新就业无房人员、来里水镇创新创业的港澳青年;在里水镇稳定 (略) 非里水镇户籍家庭、新市民及其家庭。
里水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在里水镇稳定 (略) 非里水镇户籍家庭、新市民及其家庭中有特殊困难的,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可实行租金减免。
(二)原兽医站改造宿舍公租房不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不收取物业服务费。惠民轩和金贤轩公租房项目聘请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合同总费用实行专项补贴制度,由物业服务企业向承租户收取物业服务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构成:
1.物业服务企业向承租户收取物业服务费按照2018年7月政府办公会议通过的《 (略) 南海区里水镇保障性住房配租管理方案》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执行,即惠民轩公租房*/平方米·月,金贤轩公租房*/平方米·月。物业服务费以承租房屋建筑面积按月计收。
2.政府补贴部分即物业服务合同总费用差额部分由政府在承租户缴纳物业服务费后直接补贴给物业服务企业。
(三)承租人应当遵守租赁合同和小区物业服务规定,并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分摊费等相关费用。
(四)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向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承租人原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标准与此不一致的,除续租需办理变更情况外,标准保持不变至租赁合同终止。合同期满或终止后,承租人如无违约行为的,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
(五)承租人应注意房屋使用安全,不得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因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需申请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提交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承租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续租申请,租赁期满后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七)承租人家庭人口、资产等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反映,向村(居)社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书面申请,经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居住。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承租人条件变化、房屋房源等情况对其进行住房、租金调整。
(八)承租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主动向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终止租赁合同。
(九)区、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定期对承租人进行资格审查。承租人应根据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求在30日内配合提供佐证材料。对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及要求退租。
承租人应自收到退租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迁,期间租金按原租金标准计收。
(十)承租人申请退出住房保障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交《 (略) 公共租赁住房退房申请表》;
2.结清租金、水、电、煤气、电视、电信、物业管理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十一)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以及租赁期内房产、经济等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经向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可与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补充协议(范本见附件),可以给予最多6个月过渡期,过渡 (略) 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因购买预售商品房但未到交付期暂时无法退房的,可在过渡期届满前1个月向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给予最多18个月延长期,延长期内 (略) 场租金标准计收。
过渡期或延长期后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搬迁,有权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执行的可依 (略) 申请强制执行。从逾期未搬迁之日起,租 (略) 场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
八、档案管理
(一)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一户一档”、“一套一档”的原则,自申请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所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装订归档。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略) 南海区保障性住房档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进行申请审核和定期资格审核时,相关信息应同 (略) 住房保障系统。
承租人的家庭人口、资产、住房、租金等变化情况,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及时 (略) 住房保障系统、归档有关资料。
九、监督管理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依法追缴拖欠租金:
1.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3.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公共租赁住房的;
4.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共租赁住房房严重毁损的;
6.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二)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审核或监督检查,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查或监督检查的,情节严重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解除合同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三)住房保障对象违反本方案监督管理第(一)条规定的,依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八条进行处理。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驳回申请,并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进行处理。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进行处理,自驳回申请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受理涉及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举报投诉,并按规定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反馈,同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十、附则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 (略) 南海区里水镇保障性住房配租管理方案》同时废止。在本方案施行前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租金标准等,按原合同执行至合同届满。本 (略) 南海区里水镇房产管理所负责解释。
里水镇房产管理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