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本)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事项类别 |
1 | 地质灾害预 警预报发布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2.《 (略)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皖政〔2012〕84号):完善监测预报预警网络。加快建立地质灾害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构建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大力支持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科技创新,积极推广地质灾害防治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努力提高监测预报精度。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电子显示屏和人防警报系统等多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临灾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无线预警广播、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牵头负责地质灾害的隐患调查、动态巡查和预报预警。 | 地质勘查管理股 | 主动服务 |
2 | 勘查许可证 遗失补办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第二十七条:勘查许可证遗失需补办的,申请人持补办申请书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经原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补发勘查许可证。补办的勘查许可证应当注明补办时间。 | 地质勘查管理股 | 依申请类 |
3 | 采矿权许可 证遗失或损 毁补办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三十四)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采矿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满30日后,持补领申请书及遗失声明登载物原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被损坏的,采矿权人应携带能被鉴别为原采矿权许可证的残留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 | 矿产资源管理股 | 依申请类 |
4 | 建设项目是否压覆矿床证明 |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四、需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提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需要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提出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矿产地所在行政区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非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 矿产资源管理股 | 依申请类 |
5 | 开展世界地球日科普活动 | 1.2009年第63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决议,将今后每年的4月22日定为“世界地球日”。 2.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宣传。 | 政策法 规股 | 主动服务 |
6 | 开展全国土 地日宣传 | 1.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土地关系的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纪念这一天,1991年5月 (略) 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从1991年起,把每年的6月25日,即《土地管理法》颁布的日期确定为全国土地日。 | 局办公室 | 主动服务 |
7 | 开展全国测绘法宣传日宣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2004年国家测绘局将每年的8月29日定为《测绘法》宣传日。2.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宣传。 | 调查监测与测绘管理股 | 主动服务 |
8 | 测绘成果 目录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通过提供公众版测绘成果、保密技术处理等方式,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 调查监测与测绘管理股 | 主动服务 |
9 | 矿业权转让 信息公示公开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第三十三条:转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矿业权申请材料后,应当同时将转让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转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二)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三)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四)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五)转让矿业权的矿区(勘查区)地理位置、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勘查成果情况、资源储量情况;(六)转让价格、转让方式;(七)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八)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须到国土资源部办理非油气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公示。 | 矿产资源管理股 | 主动服务 |
10 | 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服务 | 《关于做好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的通知》(国测成发〔2012〕10号):(二)提高应急保障快速处置能力、(三)加强应急保障人才队*建设、(四)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略) 应急测绘保障预案》(皖自然资测〔2022〕2号)及时高效响应各级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测绘保障需求, (略) 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提供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和地理信息服务,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卫星导航定位、遥感信息获取、地图制作、灾情评估分析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 调查监测与测绘 管理股 | 主动服务 |
11 | 测绘成果 利用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通过提供公众版测绘成果、保密技术处理等方式,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条: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 调查监测与测绘 管理股 | 依申请类 |
12 | (略) 场领域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略) 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6号)第十五条监管主体应向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社会公众 (略) 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略) 自然资源厅网站查询。 信用主体申请查询本人信用信息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他人查询本人信用信息的,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证明和委托证明。 | 开发利 用股 | 依申请类 |
13 |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自然资源 领域) | 《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略)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各承办单位承担以下职责:(一)明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各项诉求,跟踪办理进程,做好诉求人答复工作;(二)负责热线业务培训指导,按需设置专家座席并做好专家选派和管理工作;(三)负责热线知识库更新维护工作;(四)协调开展热线其他工作。 | 信访室 | 依申请类 |
14 | 采矿权抵 押备案 |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 矿产资源管理股 | 依申请类 |
15 | 国土资源调 查成果发布 | 《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51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 (略)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19日《 (略)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制度。 土地调查成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开查询,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 (略) 批准后公布。 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土地调查成果的保存、管理、开发、应用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 国家通过土地调查,建立互联共享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并做好维护、更新工作。 | 调查监测与测绘 管理股 | 主动服务 |
16 | 不动产登记 信息查询服务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略) 令656号)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第九十七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3.《关于同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批复》(皖编办〔2015〕112号):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网络互联互通,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公开查询。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依申请类 |
17 | 林权登记资料查询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十五条: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略) 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2.《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七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 (略) 、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依申请类 |
18 | 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补(换)发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依申请类 |
19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公告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主动服务 |
20 | 个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 | 1.《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文件):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3. (略) (略) 地方 (略) 住房和城乡 (略) 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6〕140号)第三条:纳税人享受契税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见附件1),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地税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由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提供书面诚信保证(《家庭住房情况诚信保证书》见附件2)。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依申请类 |
21 | 出具建设项目是否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 意见书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区域实施可行性研究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于该区域整体规划评估相一致,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 地质勘查管理股 | 依申请类 |
22 | 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及审批资料的查阅服务 | 1、《中共中央 (略) 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 办公室 | 依申请类 |
23 | 城乡建设工程规划档案查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 办公室 | 依申请类 |
24 | 三级古树公布 | 《 (略)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每5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编号、拍照,建立资源档案。第八条: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分级:(一)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二)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为二级;(三)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为三级。名木按照一级古树保护。第九条: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认定:(一)一级古树、 (略) 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省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二)二级古 (略) 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略) 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三)三级古树由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的认定有异议的, (略) 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提出。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新组织鉴定。 | 县林业发展中心造林绿化股 | 主动服务类 |
25 | 古树名木保护政策宣传服务 | 《 (略)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安排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第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 县林业发展中心造林绿化股 | 主动服务类 |
26 | 三级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服务 | 《 (略)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条: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义务。古树名木遭受有害生物危害或者人为和自然损伤,出现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古树名木进行抢救和复壮。第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发现有害生物危害古树名木或者其他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救治。 | 县林业发展中心造林绿化股 | 主动服务类 |
27 | 古树名木受损举报受理 | 《 (略)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 县林业发展中心造林绿化股 | 依申请类 |
28 | 古树名木保护技术推广与培训 | 《 (略)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分别安排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第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 县林业发展中心造林绿化股 | 主动服务类 |
29 | 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通过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宣传周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宣传活动,营造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 县林业发展中心林业资源股 | 主动服务类 |
30 | 湿地保护和利用技术推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九条??国家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加强湿地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略) 湿地保护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创新和推广,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 县林业发展中心林业资源股 | 主动服务类 |
31 |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救护单位。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略)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 县林业发展中心林业资源股 | 主动服务类 |
32 | 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核实认定补偿 | 《 (略) *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 | 县林业发展中心林业资源股 | 依申请类 |
33 |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和控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设隔离防护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预防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 | 县林业发展中心造林绿化股 | 主动服务类 |
45 | 对因选育林木良种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的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县林业发展中心造林绿化股 | 依申请类 |
46 | 林木种苗供求信息发布 | 《 (略) 林木种子条例》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公告与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有关的信息,公布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为当事人提供方便。 | 县林业发展中心造林绿化股 | 主动服务类 |
47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补发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 县林业发展中心造林绿化股 | 依申请类 |
48 | 林木种子采种期公布 | 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六、采种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在采种期起始日一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 县林业发展中心造林绿化股 | 主动服务类 |
49 | 全县主要林业有害生物中长期趋势预报定期发布 |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略) 林业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 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 | 主动服务类 |
50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指导、推广服务 |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 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 | 主动服务类 |
51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咨询 | 1.《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二、主要任务(三)强化灾害预防措施。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技术指导、生产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展规划...... | 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 | 依申请类 |
52 | 组织开展松材线虫病普查 | 1.《 (略) 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六条 松林分布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松材线虫监测制度和监测网络。 | 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 | 主动服务类 |
53 | 林业科技推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 (略) 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 县林业发展中心林业资源股 | 主动服务类 |
54 | 林业公共信息咨询、林业实用技术宣传与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以上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 | 县林业发展中心造林绿化股 | 主动服务类 |
55 | 林业技术培训和咨询指导服务 |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第六条??林业工作站承担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具体职责是:(八)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 | 县林业发展中心造林绿化股 | 依申请类 |
56 | 林业新品种引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施用肥料、病虫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 (略) 林木种子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为林木品种选育者以及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下列指导、服务: | 县林业发展中心造林绿化股 | 依申请类 |
57 | “ (略) 森林旅游人家”申报材料受理 | 《关于开展第三批“森林旅游人家”申报和命名工作的通知》(林园函〔2016〕228号):请各县(市、区)林业部门将 (略) 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由市、省直管县林业部门于2016年6月 (略) 林业厅。 | 县林业发展中心造林绿化股 | 依申请类 |
58 | 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 | 县林业发展中心林业资源股 | 主动服务类 |
59 | 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第一款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 县林业发展中心造林绿化股 | 主动服务类 |
60 | 义务植树宣传教育 | 《 (略)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第二条: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本实施办法,宣传全民植树、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思想动员,提高认识,造成声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努力做好调查研究、规划安排、苗木培育、技术训练等准备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植树运动,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和“一刀切”。 | 县林业发展中心造林绿化股 | 主动服务类 |
61 | 国有林场、苗圃投诉咨询受理 |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规〔2021〕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县林业发展中心造林绿化股 | 依申请类 |
62 | (略) 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备案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 | 县林业发展中心林业资源股 | 依申请类 |
63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 县林业发展中心造林绿化股 | 依申请类 |
64 | 森林、林木和林地规模达到五百亩以上且生产经营时间不足五年再流转备案 | 《 (略) 林权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以转包、租赁方式取得林权的流入方再流转林权的,应当经原流出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原流出方有优先权。采取转让方式再流转的,还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 县林业发展中心造林绿化股 | 依申请类 |
65 | 一般湿地的名录及范围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四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 (略) 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 县林业发展中心林业资源股 | 主动服务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