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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年产20万吨碳酸钙粉体、年产5万吨塑料母粒、年产5万吨涂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现有工程手续情况
现有工程于2015年11月 (略) 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 (略) (略) 年产45万吨碳酸钙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贺环平审〔2015〕26号);2017年11月完成一期12条生产线的验收, (略) 平桂区环境保护局《 (略) (略) 年产45万吨碳酸钙粉建设项目(一期12条生产线)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贺平环验〔2017〕46号);2021年2月,完成项目二期3条生产线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2021年8月,现有工程在原有地块内依托现有厂房进行改扩建,扩建规模为年产50万吨重钙粉体、5万吨建筑材料(建筑用砂),扩建工程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环评批复《 (略) (略) 年产50万吨重钙粉体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贺环平审〔2021〕37号);2021年12月,对扩建项目的9万吨重钙粉体、0.45万吨建筑材料进行自主验收,剩余41万吨重钙粉体生产线不再建设。
(二)拟扩建工程
拟建项目(2019-*-30-03-*)属扩建,于2019年12月经旺高工业区(碳酸钙千亿元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委员会同意备案。项 (略) 平桂区广西碳酸钙千亿元产业示范基地内平工西路东侧,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29′5.565″,北纬24°30′45.860″,扩建工程用地面积为25309.49m2。项目拟利用厂区空地新建厂房、原料堆场及其他配套工程,建设4条碳酸钙粉体生产线、5条塑料母粒生产线、7条涂料生产线,扩建年产20万吨碳酸钙粉体、年产5万吨塑料母粒、年产5万吨涂料项目。扩建完成后,全厂形成年产74万吨碳酸钙粉体、5万吨塑料母粒、5万吨涂料、5.45万吨石料生产能力。
碳酸钙粉体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为:上料机6台、洗石机6台、颚式破碎机7台、锤式破碎机5台、中间料仓7个、筛分机7套、磨粉机9台、环辊磨机19台、包装机25套、提升机22台、空压机3台、搅拌机25台、输送带34套;项目配套1台压滤机。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大理石→洗石机→颚式破碎机→锤式破碎机→筛分→中间料仓→磨粉→包装→产品。
塑料母粒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为:高速混料机5台、高速双螺杆挤出机5台、输送带和包装机10套。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聚*烯。聚*烯、石蜡、硬脂酸、碳酸钙粉→混合搅拌→螺旋推进→冷却→切粒→筛选→包装→成品。
涂料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为:搅拌机7台、提升机7套、包装机7套。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碳酸钙粉、纤维素、白水泥、粉胶等原料→投料→密闭混合搅拌→成品料仓→包装。
项目总投资为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8.1万元,占总投资的6.08%。
由广西 (略) 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西贺州旺高工业区(广西碳酸钙千亿元产业示范基地)总体规划(2015-2030)》。项目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符合“三线一单”单元管控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施工料场遮盖、场地清扫保洁、密闭运输、出入车辆冲洗等防治措施。
2.项目各生产线须设置在密闭标准厂房内。碳酸钙粉体生产线原料采用密闭堆场堆存,并配套喷雾、洒水等降尘设施;颚式破碎采用湿法作业;锤式破碎、筛分工序在密闭空间进行,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汇至25m高排气筒(DA001、DA002)厂房外排放;磨粉机密闭,产生的粉尘经负压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引至25m高排气筒(DA003)厂房外排放;包装工段产生的粉尘经负压收集至磨粉机外置的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引至25m高排气筒(DA003)厂房外排放。塑料母粒生产线碳酸钙粉经管道密闭输送至混合机,投料间设三面围挡,投料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引至25m高排气筒(DA004)厂房外排放;熔融挤出、冷却工序设置全密封型集气罩,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25m排气筒(DA005)厂房外排放;包装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负压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引至25m高排气筒(DA004)厂房外排放。涂料生产线碳酸钙粉经管道密闭输送至混合机,投料、包装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引至25m高排气筒(DA006)厂房外排放;搅拌机密闭作业。物料运输均采用全封闭式,输送带须密闭,设备与输送带衔接处做好密闭处理。除尘装置、有机废气装置须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更换,发生事故时须立即停止生产,严防事故排放。
3.加强厂区及厂界无组织废气的监控,确保厂区、厂界无组织监控点的废气达到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监测超标时应立即对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
4.运营期碳酸钙粉体生产线粉尘有组织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3的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塑料母粒生产线有组织排放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排放限值,厂界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涂料生产线粉尘有组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场地降尘、车辆和工具冲洗等,不外排。
2.项目须采用雨、污分流制。项目大理石清洗废水经沉淀池(足够容积且设置顶棚)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喷淋塔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洗车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近期用于农灌,待园区污水管网建设完成后,排入西湾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有效的减振降噪等措施,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及降噪设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清理出的表土暂存于场内,后期用作厂区的绿化用土,建筑垃圾等运至指定地点堆放放置。
2.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其它暂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妥善处置,必须分类贮存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须放置于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专业贮存场所存放,并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置。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六)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源)》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废气排放口及采样口、采样平台。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4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广西 (略) 。 |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2024年2月2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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