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环城西路232号(厂房3)6楼 【企业自挂牌项目】
承租方资格
意向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出租条件
不能从事纺织品仓储、物流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储、生产污染性行业,包括排放废水、废气、噪音等 (略) 及周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行业,也不能进行各种废品回收。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2.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向出租方交纳相当于房屋3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
3.意向方一旦缴纳交易保证金即表示认可出租标的现有质量、现状和指定的用途。意向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对房屋进行维修产生的费用、投入房屋装修装饰的费用及增加设备设施的费用,为承租方单方无偿投资,租赁期满或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
4.承租方根据使用需要,安装独立水或电设备设施的,由承租方负责申报,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负担。
5.承租方不得擅自将出租标的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6.出租标的规划用途为厂房,承租方须按照出租用途使用,须知悉并接受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承租方不得以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者追究出租方及广州产权交易所的责任,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如承租方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而要求退租的,其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6.承租人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该房产转租、分租或转借他人使用。
出租面积即为建筑面积,日后租赁合同的签订、租金的缴交均以招租公告中出租面积为准。任何意向承租方参与本次招租,均视为接受本条款约定,各意向承租方均应事先考虑该出租面积可能与实际使用面积存在的差异,并自行承担面积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及合理确定报价。承租后不得以面积存在差异为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