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月29日我局对正东镇缘生源年产20000吨生物质颗粒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月29日-2024年2月5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承办单位: (略) 叙永生态环境局
联 系 人: 周显金
电 话: 0830-*
地 址: 叙永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序号 | 中文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泸州缘生源生物质 (略)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CPAND1XM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帅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正东镇缘生源年产20000吨生物质颗粒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泸市环叙永建函〔2024〕2号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许可内容 | 泸州缘生源生物质 (略) : 你单位报送的《正东镇缘生源年产20000吨生物质颗粒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本)收悉。项目选 (略) (略) 叙永县正东镇永兴村一社建设,经研究,现对该项目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租用约2500m2的闲置厂房及1500m2的空地,购置破碎机、颗粒机、烘干机等设备,建设3条生物质颗粒生产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20000吨生物质颗粒燃料。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7万元。 二、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项目根据县发展和改革局《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川投资备【2309—*—04—01—*】FGQB—0173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正东镇新建生物质燃料加工项目有关情况的函》,该项目为工业用 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同意该项目选址。项目建设在采取了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可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无制约因素,项目选址合理,建设可行。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 四、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开发方式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整改和运行,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全面及时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作业方案,落实施工期废水和固废处置措施,有效控制施工噪音、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避免施工扰民。 (二)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并优化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过堆场修建封闭式厂房,堆场地面、厂区道路进行硬化处理,降低粉尘;破碎、粉碎和制粒粉尘由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烘干废气经密闭收集后合并进入布袋除尘器+旋风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 (三)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并优化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周边农肥,不外排。 (四)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并优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管理,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主要噪声源布置于建筑物内、利用厂房隔音,安装基础减振等措施降噪;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定期维护保养设备,确保厂界噪声达标且不扰民。 (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并优化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除尘器收集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炉渣收集后交由附近农户堆肥;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六)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并优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加强源头控制、做好一般防渗区、简单防渗区的分区防渗工作,通过可靠有效的防渗措施防止各类污染隐患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 (七)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和优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建立环保管理机构,认真履行日常环境管理职责;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切实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长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保证环境安全。 五、《报告表》核定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为 SO21.71t/a,NOX2.57t/a,颗粒物1.558t/a。本项目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在排污许可证发放时予以确认。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应主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1/29 | |
有效期自 | 2024/1/29 | |
有效期至 | 2099/12/31(长期) | |
许可机关 | (略) 生态环境局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0A | |
当前状态 | 1 | |
数据来源单位 | (略) 叙永生态环境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B*H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