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环(评)函〔2023〕31号
(略) :
你公司报来关于审查、审批《 (略) 2×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综合专家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 (略) 厂区内,中心坐标为E:105°44′14.680″,N:37°37′27.090″。本项目在原有厂区进行技术改造不新增用地,主要是将两台煤气掺烧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3#、4#锅炉)改造为75t/h纯煤气炉结构,1#、2#锅炉保持不变。项目总投资1266.4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66.46万元,占总投资100%。主要用于运营期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
经审查,本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及规划要求,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及风险防控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为锅炉废气(主要污染物颗粒物、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主要防治措施是对产生的氮氧化物采用现有SNCR脱硝系统+微波扰流高效脱硝系统进行处理,最后经过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去除烟气中的二氧化硫,处理后的烟气经一座高120m、直径2.7m的烟囱排放。因1#、2#原煤+炉气掺烧锅炉与本次技改3#、4#纯煤气结构锅炉最终共用一根排气筒,本项目锅炉烟气林格曼黑度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的特别排放限值;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照《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办〔2015〕164号文)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燃煤自备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方案》中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要求执行,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无新增生产废水。不新增劳动定员,也无新增生活污水。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是燃烧器、离心式通风机及高压离心风机等机械设备作业噪声,须选用低噪设备,安装隔音门窗、减震垫、厂房隔声、设置车辆减速带、采取绿化降噪等措施使噪声降到最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分为生活垃圾、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一般固废主要包括锅炉灰渣、粉煤灰、脱硫石膏、化学水处理过程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危险废物主要为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更换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废油漆桶。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集中收集后统一处理;一般固体废物全部通过综合利用的方式进行消纳,综合利用率达到100%。锅炉灰渣、脱硫石膏、粉煤灰收集后运至 (略) 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生产水泥熟料。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旧铅酸蓄电池、废油漆桶,严格按照危废管理要求规范贮存处理。
(六)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你公司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环保岗位责任制,做好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维修和保养;严格落实项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监测工作。
三、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排污许可证
项目建成后,须按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须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同时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9 年版)》中相关要求按期重新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四、其他要求
1.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中确定的工程建设内容,在建设过程中因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下发后5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本批复自动失效,若续建的,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你单位应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确保环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3.中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建设期运行期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日常监管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2023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