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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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环审〔2024〕43号
关于对镇江 (略) 环保型农药制剂自动化复配生产线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镇江 (略) :
你公司报送的《镇江 (略) 环保型农药制剂自动化复配生产线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丹徒经济开发区物理复配绿色产业园内,根据《江苏丹徒经济开发区安全环保评估论证联合会商会议纪要》(镇化治办纪〔2023〕5号),该园区可以引进物理复配类企业(项目)集聚发展。项目不新增用地,在现有用地上新建多功能车间、仓库和技术中心,扩建现有厂区污水处理站。项目淘汰现有生产线,新建6条固体农药制剂生产线,2条固液混合生产线,2条溶剂型液体制剂生产线,1条助剂粉碎线,建成后全厂可年产农药制剂*吨,其中固体制剂6000吨,液体制剂4000吨。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行审备〔2023〕419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设备冲洗废水、研发质检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和生活废水,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和其他废水一并经厂区污水处理站“混凝沉淀+复合微电解+Fenton氧化+厌氧+好氧+催化氧化”工艺处理后接管至江苏省丹徒经济 (略) 处理,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总氮、动植物油、氟化物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排放限值和《 (略) 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级排放限值。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1#-7#车间废气(混合进料废气、烘干废气、破碎废气、筛分废气、包装废气)、多功能车间废气(投料废气、灌装废气、包装废气)、研发中心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和危废库贮存废气。1#-7#车间废气采用“高效滤筒除尘+二级水喷淋”处理,多功能车间废气采用“高效滤筒除尘+二级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研发中心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和危废库贮存废气采用“二级水喷淋”处理。有组织排放标准:颗粒物、TVOC、氯化氢、氨、硫化氢、氯气、氰化氢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0)表1排放限值,非*烷总烃、*醇、*腈、*酮、二氯*烷、臭气浓度、吡啶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标准: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氯化氢、氯气、氰化氢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0)表3浓度限值,非*烷总烃、*醇、*腈、*酮、二氯*烷、吡啶、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浓度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1浓度限值。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其余厂界执行3类标准。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包装桶、废编织袋、废水处理污泥、废矿物油、过期原料及产品、废试剂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粉尘治理、污水处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吨,COD≤5.294/0.529吨、氨氮≤0.212/0.053吨、总磷≤0.021/0.005吨、总氮≤0.318/0.159吨、SS≤2.118/0.106吨、动植物油≤0.318/0.011、氟化物≤0.*/0.*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6.016吨、VOCs≤0.256吨、硫化氢≤0.0002吨、氨≤0.011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096吨、VOCs≤0.168吨、硫化氢≤0.0002吨、氨≤0.012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 (略) 中填报公示。
七、 (略) 丹徒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9日?
抄送: (略) 丹徒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