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白沙 (略) 场 (略) 组织的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中的不合格食品涉及白沙牙叉好果鲜水果批发店销售的“青芒果”,经抽样检验,戊唑醇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略) 置情况
白沙 (略) 场 (略) 于2024年7月11日启 (略) 置,向白沙牙叉好果鲜水果批发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W*P10)1份、《检验报告》(№: W*P10)1份,检查了该店经营场所,在货架上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青芒果”。经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 (略) 调查,当事人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在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 (略) 白沙商业城1幢106号房商铺经营。当事人于2024年6月4日从海口琼山香婷水果商行购进的该批“青芒果”,购进了45.5公斤,购进价格是*/斤,销售价格是12元/公斤,其中27.279公斤已销售,剩余18.221公斤“青芒果”坏了,当事人已丢掉,没有存货。上述“青芒果”违法所得为*,货值金额为546元。
当事人提供了该批“青芒果”供货商海口琼山香婷水果商行的有效《营业执照》、《微信进货票据截图打印件》。 (略) 场 (略) 场监管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协助核查“青芒果”检验不合格的复函,供货商海口琼山香婷水果商行称其只经营象牙芒,不经营青芒果,不承认不合格的“青芒果”由其供货。截至案件调查结束之日,未收到消费者食用上述批次食品后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方面的投诉举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海南省规 (略) 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六)项等的规定。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 (略) 对当事人作出如 (略) 罚:1、没收该批“青芒果”违法所得*佰****角*分(*);2、并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3、以上罚款人民币合计*仟*佰****角*分(*)。
白沙 (略) 场 (略)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