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信息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相关附件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51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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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略) 天津铂津湾支行 | 支付行号 | * |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 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36号的153套抵债房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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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河东区 |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3-08-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略)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3-12-12 | |||||||||
评估值(万元) | *.4326 | 账面价值(万元) | 3835.88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详见附件 |
标的信息
建筑面积(m2) | *.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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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描述 | 详见附件清单,标的资产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3平方米,土地面积共用,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 |||||||||
附件 | 房产明细表.pdf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是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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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朝阳 (略) 6号京城大厦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芦苇 | 成立日期 | 1988-03-01 | |||||||||
注册资本 | 1,127,*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其他金融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3Y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 (略) 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 (略) 有关部门批准债券的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略)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内部公文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X | |||||||||
批准单位 | (略) | 批准日期 | 2022-12-10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文件名称:内部公文 文号:2022年436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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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7-15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8-09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和相关文件、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转让标的所涉及的现状、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转让标的状态的实地踏勘,且认可标的配套设施及现状。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并全部接受房产转让公告之内容,并已到相关权属变更部门咨询了解房地产限购政策,满足限购要求,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受让方不得以此向产权交易机构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2.意向受让方在进行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以实物为准,自行查阅、勘验、核实。充分了解标的现状,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刘经理 联系电话:010-*,联系时间: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6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3.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时须提交《现场看房确认函》,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交易中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前交纳交易保证金【500】万元至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4.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转让,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网络竞价后,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天津产权规 (略) 径无息返还。 5.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于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内。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2)交易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秩序,避免转让方因意向受让方的不正当行为而遭受损失,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①已获得受让资格且交纳了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或以挂牌价为底价竞价时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受让方的;③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④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的;⑤违反本公告内容或其他违约情形的。(3)此次交易的标的房产以现状为准(标的房产的相关情况请见“其他披露内容”),转让方不负责任何侵占方腾退、房屋维修、人防工程/设施整改维护等相关事宜,受让方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关的风险,任何情况下,转让方不对本次转让标的承担瑕疵担保义务。(4)受让方须在转让标的《资产交易凭证》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到相关部门开始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有权按照公告约定扣除受让方保证金,并可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5)鉴于标的房产可能涉及的物业、水、电、暖等相关费用转让方并不掌握,前述历史欠付费用由受让方承担。(6)该标的房产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及在房管局、土地局发生的交易、变更、过户、转移等一切税费按照国家房产交易的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7)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房屋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要求,并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自行判断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500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