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鑫扬 (略) :
《电镀集中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108-*-07-01-*)。项目建设地点: (略) 覃塘区三里镇新材料科技园内。项目依托电镀产业园建设项目的厂房及配套的基础设施,利用已建的1号厂房(第1、2、3、4层)、4号厂房(第1、2、3层)、5号厂房(第1、2、3、4层)建设生产线。项目在现有已建厂房内进行建设,不新增用地。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增建设12条电镀生产线、6条其它表面处理生产线,建成后形成电镀面积306万m2/a、其它表面处理面积60.5万m2/a。项目主体工程为在1号厂房主要建设阳极氧化线、塑料电镀线、蚀刻线、镀金线、镀银线、镀镉线等,在4号厂房主要建设镀铬线、退镀线、镀白铜锡线、滚镀锌、镀镍线等,在5号厂房主要建设挂镀锌、镀镍线、不锈钢前处理线、电泳线、PCB镀件线等;辅助工程主要依托现有综合办公楼等;储运工程主要依托现有的*类库房、危废储存中心、罐区等;公用工程主要依托现有的供水、供电、供热(利用新材料科技园*醛生产企业余热供汽工程)、并建设生物质锅炉(燃烧生物质成型颗粒)作为备用供热;环保工程主要建设含镉废水预处理、含金(含银)废水在线回收系统、酸碱废气净化塔、氰化氢废气净化塔、活性炭吸附、旋风+布袋除尘器、铬酸雾聚凝回收装置+喷淋塔、滴漏散水收集工程等,并依托现有的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措施(部分)、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等。
项目投资7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6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0%。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选 (略) 覃塘产业园总体规划。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各生产线酸碱废气均经酸碱废气净化塔处理后通过37m高排气筒排放,各生产线氰化氢废气均经氰化氢废气净化塔处理后通过37m排气筒排放,各生产线铬酸雾均经聚凝回收+喷淋塔处理后通过37m排气筒排放,电泳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37m排气筒排放,各生物质锅炉废气均经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7m排气筒排放,罐区废气经原有工程酸雾净化塔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各电镀生产线废气排气筒排放的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氰化氢、铬酸雾等换算为基准气量、排放浓度均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表6的标准限值,电泳生产线废气排气筒排放的非*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气筒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的燃煤锅炉标准限值。项目通过加强电镀线采取封闭设计、对罐区贮存、转运的封闭及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处理、采用水性电泳漆等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厂房外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生产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含金、银废水分别在线回收系统回收金、银后,接入电镀产业园含氰废水预处理单元,含镉废水接入含镉废水预处理单元,含锡废水接入电镀产业园含锌废水预处理单元与含锌废水一起处理,其余各类废水分别接入电镀产业园建设项目的污水处理站各预处理单元,再经后续深度处理,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铜、总锌、总银均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标准要求,其中项目废水中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在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单元出口处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标准要求,总银在在线回收系统单元出口处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标准要求,其他非重金属污染物COD、NH3-N、SS、氰化物、石油类、总磷、色度、总铁、硫酸盐、氯化物 (略) 覃塘区产业园新材料科技园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鲤鱼江。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对危险废物废槽渣、废水处理固废(污染、废滤芯等)、化工原料包装物、废活性炭等进行单独收集,统一送电镀产业园区危废储存中心统一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灰渣在各生产车间暂存,定期外运给当地农民做有机肥使用。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该项目运营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总铬9.6kg/a,总镉0.08kg/a。
(六)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设置配套的相应应急处置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依据排污单位相关监测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覃塘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覃塘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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