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总则1
1.1背景1
1.2编制目的2
1.3指导思想2
1.4基本原则3
1.5编制依据4
1.6规划范围及年限8
第二章区域概况9
2.1自然气候条件9
2.2社会经济情况14
2.3环境质量状况15
2.4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情况16
2.5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现状17
第三章规划目标20
3.1总体目标20
3.2规划指标21
第四章主要任务22
4.1推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22
4.2提升养殖污染治理水平26
4.3科学确定区域养殖总量30
4.4推动畜禽养殖转型升级30
4.5优化畜禽养殖空间布局32
4.6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34
4.7强化养殖行业环境监管35
第五章重点工程39
5.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工程39
5.2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程39
5.3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工程39
5.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工程39
5.5畜禽养殖环境监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40
第六章效益分析43
6.1环境效益43
6.2经济效益43
6.3社会效益43
第七章保障措施44
7.1组织领导44
7.2责任分工44
7.3政策支持44
7.4监督考核45
7.5宣传引导45
第一章总则
1.1背景
2013年10月8日, (略) 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11日以中华人民 (略) 令第643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规定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生产布局,明确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设施建设及防治措施。
2019年9月3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略) 政府、省生态环境厅《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有关指示精神,划定禁养区工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稳健康绿色发展,为稳定生猪生产提供有利条件。
为认真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略) 令第643号)、《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有关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2〕82号), (略) 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的工作部署,从源头预防养殖业污染,因地制宜推进种养结合、强化污染防治,深
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推动绿色健康养殖,引导畜禽养殖向规模化、集约化、生态化方向发展, (略) 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委托, (略) 双赢 (略) 按照“以地定畜、种养结合”原则和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要求,结合鼎城区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了《 (略) 鼎城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1.2编制目的
为认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文件要求,贯彻全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会议精神,全面加强我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深入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耕地质量,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现代农业发展新格局,促进全区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现鼎城区畜禽养殖布局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水平不断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妥善处理和科学利用,保障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
1.3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在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略) 令第643号)和《 (略)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湘政办发〔2022〕46号)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 (略) (略) 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的,推动全区畜牧业合理布局,推进种养协调发展,以畜禽养殖标
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为抓手,以畜禽粪污综合利用为核心,以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生态循环为基本要求,持续推进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养殖,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促进全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再上新台阶,为实现乡村振兴、建设美丽乡村提供坚实保障。
1.4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统筹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污染预防与治理的关系,在全面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同时,加大重点区域和重点养殖单元的整治力度,有针对性地实施一批重点工程。
(2)预防为主,利用优先
从产业布局、环境准入、生产过程监管等环节,提出畜禽养殖污染“源头”预防措施。在技术模式选取、管理措施制定方面,突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特点,始终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放在优先位置。
(3)因地制宜,分类管控
充分考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复杂性,对不同地区、不同养殖规模的畜禽养殖单元区别对待,提出差异化管控措施,提高防治成效。
(4)种养结合,协同减排
以畜禽粪肥就近就地肥料化利用为重点,协同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与畜牧业减排降碳。结合种植规模和结构,科学测算畜禽养殖粪肥养分供需情况,系统评估畜禽粪肥还田利用的经济性和可行性,合理选择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模式。
(5)多方联动,合力推进
充分发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部门的信息、资源优势,建立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共同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投入力度。
1.5编制依据
1.5.1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17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9)《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略) 第643号令);
(10)《 (略) 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9月 (略)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11)《 (略)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1.5.2政策文件
(1)《 (略) 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2)《 (略) 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3)《 (略) 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4)《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
(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的通知》(2018年1月15日);
(6)《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7)《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
(8)《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农办牧〔2022〕19号);
(9)《关于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依法加强养殖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农办牧〔2019〕8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10)《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
(11)《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
(12)《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
(13)《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7号);
(14)《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环办土壤〔2021〕8号)
(15)《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
(16)《关于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21〕46号)
(17)《关于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具体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函〔2018〕29号);
(18)《洞庭湖区养殖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湘政办函〔2016〕55号);
(19)《 (略) 畜牧水产局关于开展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及建档工作的通知》(湘牧渔发〔2011〕196号)
(20)《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的意见》(湘农联〔2021〕17号);
(21)《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28号);
(22)《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略)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46号)
(23)《 (略) 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常政发〔2016〕11号);
(24)《 (略)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常政发〔2017〕12号);
(25)《 (略)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发展的意见》(常政办发〔2013〕4号);
(26)《 (略)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常政办发〔2017〕19号);
(27)《 (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市七届人大六次会议审查通过);
(28)《 (略) 总体规划(2009-2030)》;
(29)《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管控基本要求暨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常政发〔2020〕10号);
(30)《 (略) 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常政办发〔2021〕26号);
(31)《 (略) “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常政办发〔2021〕29号);
(32)《鼎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2020年12月29日鼎城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33)《鼎城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常鼎政办发〔2018〕2号);
(34)《关于规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审批备案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常鼎政办函〔2018〕6号)。
1.5.3行业规范
(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2)《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3)《畜禽场环境质量评价准则》(GB/T19525.2-2004);
(4)《规模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GB/T17824.3-2008);
(5)《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NY/T1222-2006);
(6)《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
25号);
(7)《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8)《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
(9)《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682-2003)》;
(10)《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10)》;
(11)《沼气工程沼液沼渣后处理技术规范(NY/T2374-2013)》;
(1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畜禽养殖行业》(HJ1029-2019);
(13)《畜禽粪肥中兽药风险防控指南》(2021年)。
1.6规划范围及年限
1.6.1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为鼎城区行政辖区范围,下辖1乡17镇4街道:许家桥回族维吾尔族乡、蒿子港镇、十美堂镇、中河口镇、牛鼻滩镇、韩公渡镇、周家店镇、石公桥镇、镇德桥镇、石板滩镇、蔡家岗镇、灌溪镇、双桥坪镇、谢家铺镇、草坪镇、黄土店镇、花岩溪镇、尧天坪镇、玉霞街道、红云街道、郭家铺街道、斗姆湖街道,总面积2128.06平方公里。
1.6.2规划年限
规划基准年为2021年,规划实施年份为2022-2025年。
1.6.3规划对象
鼎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
第二章区域概况
2.1自然气候条件
2.1.1地理位置
鼎城 (略) 北部, (略) 中南部,洞庭湖西滨,沅水尾闾。地处东经111°27′~112°11′,北纬28°35′~29°23′。 (略) 汉寿县; (略) 桃江、安化县; (略) 桃源县; (略) 临澧县、 (略) ;东北隔澧水望安乡; (略) (略) 武陵区与鼎城区治武陵镇毗连,将鼎城区境分为南北两块。全区东西宽69公里,南北长85公里,总面积2128.06平方公里, (略) “3+5”城市群范围内。
2.1.2地形地貌
鼎城区地势自西南向东北由山地、丘陵、岗地过渡到广阔的滨湖平原。南有雪峰山余脉的插角、九龙、沧山、古城、盘古诸山延伸,重峦叠嶂。西北有武陵山余脉的太阳、白云等山绵亘,山崖峻峭。西、南、北群山起伏,冈峦盘环;东北湖河网结,水*间错。中部沅水曲形切割,将区境分为南北两部。南部俗称“前河”、“前乡”,枉、沧二水蜿蜒而下,形成若干冲岔与沿河平地。北部俗称“后河”、“后乡”,澧水绕区东北边境向东流入洞庭湖,中有渐水、冲柳、马家诸河流淌其间,牛屎、白芷、土硝等湖点缀其内。西北部地势平坦,海拔多在50米以下。全区最高点位于逆江坪镇高峰村插角山(又名插角殿),主峰插花岭海拔716.2米;沅水两岸、澧水之西地势低平,海拔30米左右。全区地势高差686.2米,比降率为1.5%。
鼎城区地貌按形态分为平原、丘陵、山地三大类型。其中沅水、澧水下游,中部及东北部主要为平原区,占全区总面积的39.7%,海拔50米左右;丘陵区海拔50-300米,占全区总面积的50.9%,主要分布于大龙站、雷公庙、长岭岗、唐家铺、长茅岭、黄土店等乡镇;山地海拔300-700米,占总面积的9.2%,集中分布在沧山、钱家坪、港二口、逆江坪等乡镇和花岩溪林场。按地貌组成物质分为沉积岩、岩浆岩、变质岩、第四纪更新世堆积物等。按地貌成因有流水侵蚀地貌、残积地貌和湖积堆积地貌等。
2.1.3气候水文
鼎城区地处中亚热带向北亚热带过渡的季风湿润气候区内,以大*性气候为主,兼有湿润的滨湖气候。具有冬冷夏热,四季分明,热量充足,雨水集中,春温多变,夏秋多旱,严寒期短,暑热期长的特征。根据近20年气象资料统计,全区年平均气温为17.4℃。月平均气温以1月最低,月均气温5.1℃,7月最热,月均气温28.9℃。
地域不同气温稍有差异,港二口、逆江坪等山区冬暖夏凉,牛鼻滩、蒿子港等平湖区夏热冬冷。年均日照数为1708.8小时,日照率为38%。无霜期275天左右。年均降雨为1397.6毫米,区内分布不均,蒿子港、牛鼻滩一带年均降雨量1271.5毫米,黄土店、港二口一带年均降雨量1868.9毫米,太阳山、大龙站一带年均降雨量1190毫米;降雨量集中于春夏两季,春季约占30%,夏季约占40%,秋季约占20%,冬季约占10%。4~9月为汛期,雨量占70%以上,其中4~6月为雨季,占全年雨量的45%。鼎城区冬季以偏北风为主,夏季盛吹西南风,春秋两季为季风转换季节,偏南风开始增多,仍以偏北风为主。历年平均风速为2.1米/秒,湖区大于丘陵区。
鼎城区属长江流域,境内水情水系复杂,沅、澧两水穿境而过,分属沅水、澧水、西洞庭湖三个水系。鼎城区境内共有湖泊85个、
水库189座,河流渠道341条,总长2450.9公里,总流域面积1535.7平方公里。
2.1.4土壤特征
鼎城区主要的成土母质包括第四纪红色黏土、河湖沉积物、板页岩风化物、紫色沙(页)岩风化物,所占比例分别为55.5%、18.9%、16.5%、9.9%。此外,在长岭岗与蔡家岗石灰岩区还有少量石灰岩风化物分布。鼎城区境内土壤的垂直分布、水平分布的地带性差异都不明显,土壤受地形、母质和人为生产活动的影响较大,多以微域分布,纵横交错。归纳起来有4个土类、13个亚类、46个土属、163个土种。土类中有水稻土类,红壤土类,紫色土类,湖潮土类。其中水稻土占总面积的43.0%,以潴育性水稻土(占水稻土总面积的70.1%)、潜育性水稻土(17.2%)和渗育性水稻土(8.1%)和淹育性水稻土(3.7%)为主。红壤占全区土壤面积的49.7%,包括红壤、黄红壤、红壤性三个亚类。紫色土和潮土所占比例较小,分别为1.9%和5.4%。
2.1.5自然资源
(1)林木资源
鼎城区森林覆盖面积70332.9公顷,其中乔木林覆盖面积22929.9公顷、竹林覆盖面积12854.6公顷、灌木经济林覆盖面积24276.2公顷、灌木林地覆盖面积7104.6公顷、四旁林木覆盖面积3167.6公顷。
鼎城区活立木总蓄积量122.57万立方米。其中森林蓄积114.96万立方米,占总蓄积的93.79%;疏林蓄积量0.50万立方米,占0.41%;散生木蓄积7.12万立方米,占5.81%;竹林总株数0.98亿株。
(2)野生动植物资源
通过对鼎城区全区范围内维管束植物的调查以及查阅相关资料,鼎城区境内共记录有维管束植物182科、669属、1226种。蕨类植物有28科、52属、138种;裸子植物8科、12属、16种;被子植物157科、605属、1072种(双子叶植物124科、510属、878种,单子叶植物33科、95属、194种)。除引种栽培植物外,有野生维管束植物179科644属1174种。其中有药用价值的植物约有300余种。1999年8 (略) 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鼎城区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23种,其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有银杏、南方红豆杉、水杉、伯乐树等4种,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有鹅掌楸、厚朴、凹叶厚朴、花榈木、红椿、喜树、香果树、闽楠、金钱松、香樟、金荞麦、野大豆、杜仲、大叶榉、川黄檗、伞花木、中华结缕草、华南五针松、篦子三尖杉19种。此外,鼎城区外来入侵植物有麦蓝菜、垂序商*、土荆芥、喜旱莲子草、苋菜、绿穗苋、刺苋、野老鹳草、红花酢浆草(铜锤草)、仙人掌、蓖麻、泽漆、飞扬草、含羞草、南苜蓿、印度草木樨、红车轴草(红三叶)、白车轴草(白三叶)、香丝草、小蓬草(小白酒草)、鬼针草、一年蓬、野茼蒿、小酸浆、梯牧草、北美独行菜、圆叶牵牛、银胶菊、凤眼莲等29种。
鼎城区野生动物多样性较高,境内野生动物区系属华中区东部丘陵平原亚区,野生动物栖息地类型多样,涉及森林、灌草丛、农田、城镇、乡村、湿地等类型。野生脊椎动物共计32目99科323种。其中鱼类有4目11科48种,两栖动物有2目12科21种,爬行动物有2目7科22种,鸟类有18目55科202种,兽类动物为6目14科30种。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有白鹤、黑鹳等2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有獐、小灵猫、大灵猫、水獭、红腹锦鸡、白鹇、小天鹅、白额雁、鸳鸯、
褐翅鸦鹃、小鸦鹃、灰鹤、白琵鹭、黑冠鹃隼、凤头鹰、赤腹鹰、日本松雀鹰、松雀鹰、雀鹰、白尾鹞、黑鸢、普通鵟、领角鸮、红角鸮、斑头鸺鹠、领鸺鹠、短耳鸮、草鸮、红隼、红脚隼、游隼、大鲵、虎纹蛙等33种。此外,鼎城区外来入侵动物有松材线虫、美洲大蠊、四纹豆象、豌豆象、蚕豆象、稻水象*、美洲斑潜蝇、蔗扁蛾、食蚊鱼、口孵非鲫、牛蛙、河狸鼠等12种。
(3)水资源
鼎城区全区水资源总量约18.36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总量约14.21亿立方米,地下水总量约4.15亿立方米。区内共有大小河流渠道341条,分属沅水,澧水,西洞庭湖三个水系。流经全区的几条主要河流多年平均径流量:沅水为2.97万立方米/秒、澧水为1.91万立方米/秒,多年平均过境水量约为525.00亿立方米。鼎城地处沅、澧两水尾闾,共有一线防洪大堤83.95千米,万亩以上堤垸4个,其中重点堤垸2个,一般堤垸2个。区内有大小湖泊85个,可蓄水超过1.00亿立方米。区内还有18708座堰坝,可蓄水7460.0万立方米。现有各类水库189座,其中:中型水库5座,即超美、跃进、五溪、沧山、五里溪;小一型水库39座;小二型水库145座。综上,鼎城区水资源现状为:河流多、流量大、堤线长、水位高。
(4)湿地资源
鼎城区湿地是洞庭湖区江湖复合湿地生态系统的典型代表,是洞庭湖区生态系统平衡的重要组成,在区域防洪抗旱、生态安全保障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按湿地类型分,永久性河流9970.41公顷,永久性淡水湖14110.30公顷,草本沼泽405.00公顷,库塘2917.60公顷,运河1990.30公顷,水产养殖场2202.30公顷。鼎城湿地主要由六大
区块组成,分别是沅水湿地、澧水湿地、鸟儿洲湿地、冲天湖湿地、枉水湿地、渐河湿地。鼎城区湿地保护率已达79.12%,其中共有湿地斑块379个,总面积为31595.91公顷,湿 (略) (略) 中排第5位。
2.2社会经济情况
2.2.1行政区划与人口
2021年年末全区户籍人口73.8万人,比上年减少1.1万人。其中:城镇人口21.7万人,比上年减少0.2万村人口52.1万人,比上年减少0.9万人。全区男性人口37.5万人,占总人口的50.8%,女性人口36.3万人,占的49.2%。其中0-17岁人口11.1万人,18-34岁人口14.5万人,35-59岁人口31万人,比上年增加0.4万人,以上人口17.1万人。
全年全区出生人口4349人,人口出生率为5.9‰;死亡人口12926人,死亡率为17.5‰,全年人口自然为-11.6‰。全年共迁入1694人,迁出3657人。
2.2.2经济发展概况
全年完成地区生产总值415.9亿元,同比增长8.4%。其中第一产业完成72.1亿元,同比增长9.7%;第二成138.1亿元,同比增长6.5%;第三产业完成205.7亿元,同比增长9.2%。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占比分别上个和0.24个百分点,第一产业占比下降1.11个百分点,三次产业结构比由去年的18.44:32.34:49.22调整为17.33:33.21:49.46,产业结构不断优化。
2.2.3相关产业发展情况
2021年全年猪、牛、羊、家禽出栏分别为70.44万头、2.93万头、13.95万只、1260.91万羽,分别比上年增长31.69%、8.92%、13.78%、-7.77%;全年肉、禽蛋、牛奶总产量分别为7.37万吨、5.97万吨、0.28万吨,上年增长16.61%、下降3.08%、增长3.7%。
2.3环境质量状况
2.3.1水环境质量状况
鼎城区境内共设8个地表水水质常规监测断面,其中国控监测断面1个(陈家河),省控监测断面5个(三水厂、新兴咀、金陵水库、高水、冲天湖),市控监测断面3个(富贵村、灌溪水文站、枉水阳南桥),根据《20 (略) 环境状况公报》,除冲天湖断面水质为Ⅳ类外,其余断面水质均为Ⅱ类或III类。
2.3.2大气质量状况
2021年鼎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有效监测天数365天,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312天、污染天数为53天,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为85.5%。同比2020年优良天数增加2天,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提高0.8个百分点。2021年鼎城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臭氧、一氧化碳的年均浓度分别为9ug/m3、20ug/m3、51ug/m3、41ug/m3、132ug/m3、1.1mg/m3。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污染物浓度限值的二级标准,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污染物浓度限值的二级标准;同比2020年,细颗粒物、臭氧、一氧化碳的年均浓度持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的年均浓度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分别上升2ug/m3、1ug/m3、1ug/m3。
2.3.3土壤环境
鼎城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突出了重点区域、行业、企业监管工作,夯实了土壤污染防治基础,并从源头管控、准入管理等方面加强了土壤环境管理,在土壤污染防控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经验。
鼎城区污染场地安全利用率为100%,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为91%,完成了《鼎城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常鼎政发〔2017〕16号)中“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场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的指标任务。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企业危废管理、转移规范有序。
2.4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情况
总计禁养区100处,面积289.09平方公里。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禁养区81处,面积200.29平方公里。具体包括:
1.已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禁养区37处,面积145.27平方公里。
2.未划定保护区范围的饮用水水源地禁养区44处,面积55.02平方公里。即:
(1)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半径1000米范围内的水域及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域为一级保护范围;一级保护范围外延至集雨(水)范围内所有区域为二级保护范围。禁养区10处,面积19.7平方公里。
(2)河流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范围内的水域,沿岸纵深与河堤内坡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0米的*域,为一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范围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不小于2000米、下游边界向下游延伸不小于200米范围内的水域,沿岸纵深不小于1000米内的*域,为二级保护范围。禁养区1处,面积0.
15平方公里(拟申报面积)。
(3)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100米的圆形区域为一级保护范围;一级保护范围边界周围半径不小于500米的区域为二级保护范围。禁养区33处,面积26.07平方公里。
(二)自然保护区范围。 (略) 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范围,禁养区1处,面积3.57平方公里。
(三)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范围。 (略) 建成区和规划区、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区域范围。禁养区18处,面积85.23平方公里。
(四)法律法规等划定的其他区域。
2.5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现状
2.5.1畜禽养殖现状
(1)畜禽养殖生产情况
2018-2020年,全区生猪产量逐年降低,受非洲猪瘟疫情影响降低幅度较大,2021年增长恢复。
2017-2021年牛、羊、禽类产量基本保持稳定。
(2)畜禽养殖结构
据统计,鼎城区畜禽养殖种类主要以生猪、禽类为主,少量养殖肉牛、肉羊。2019至2021年之间,2020年生猪养殖量最低,三年内呈现先降后升趋势,禽类最高,呈现先升后降趋势,肉牛、肉羊年出栏量总体呈逐年增长的趋势。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畜禽养殖行业》(HJ1029-2019)折算标准,将全区2019-2021年畜禽养殖量折算成猪当量。2019-2021年,全区养殖量逐年增加,2021年养殖量约为131.77万头猪当量。养殖结构整体偏向稳定,2020年由于非洲猪瘟影响,养殖生猪较少,占比偏低。
2.5.2污染防治现状
(1)畜禽粪污产生量
鼎城区2021年畜禽养殖粪污产生量为102.29万吨/年,规模养殖场粪污产生量为88.7万吨/年,占比达86.71%
粪污产生量主要来源于生猪,养殖场粪污产生量中生猪尿液粪便产生量为77.49万吨/年,占比75.76%,其次是蛋鸡和肉羊,占比分别为16.54%、5.94%。
根据2021年全区畜禽实际出栏量和存栏量,全区畜禽粪污产生量合计169.16万吨,粪便和尿液产生量分别为104.81万吨、64.34万吨。其中,生猪粪污产生量达54.95万吨。
(2)污染物产污量
设计规模条件下全区畜禽养殖CODcr、总氮、氨氮和总磷产生量分别为*t/a、6044t/a、1705t/a以及1657t/a,主要由生猪和蛋鸡产生,其中养殖场污染物主要由生猪养殖产生,养殖户污染物主要由蛋鸡养殖产生。
2.5.3种养结合现状
在粪肥占比20%的情况下,仅针对农作物种植,全区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为93万头猪当量(存栏量);在粪肥占比26%的情况下,土地承载力为121万头猪当量(存栏量);当粪肥占比为100%时,即完全由畜禽粪便制成的有机肥提供农业生产的需肥量(需氮量)的理想状况下,全区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为465万头猪当量(存栏量)。
实际生产条件下,2021年末全区各类畜禽存栏量为116万个猪当量。综合不同情景下畜禽粪污土地承载能力计算结果来看,在26%粪肥施用比例条件下,仅针对农作物的土地承载能力,2021年全区畜禽养殖量都未超过土地承载力。如加上林地,则鼎城区土地承载能力还有很大的养殖空间。
2.5.4存在的问题
(1)部分中小养殖户粪污利用方式比较单一,对养殖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的认识还不足,对粪污的利用渠道和方式比较单一(果蔬种植),粪污处理利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2)有机肥使用范围不广,推广难度较大。由于有机肥肥效较慢且价格偏高,劳动力投入较大,养殖场(户)和农民参与积极性不高,效果不明显。
(3)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建设投资大,运行成本高。以年出栏1万头规模的生猪养殖场为例,完全改造完毕约需600万元(包括设施改造、固液分离设施配置等)。运行成本高,据估算,每吨污水处理运行成本达6-8元,正常运转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运行一段时间后易腐蚀、损坏,又需要更新。因此对于投资回报率低的畜禽养殖企业来说,多数感觉资金投入大,难以承受,畜禽养殖场户自有积累用于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的资金明显不足,希望得到国家项目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等、靠、观望”现象还普遍存在。
第三章规划目标
3.1总体目标
按照鼎城区畜禽养殖场(户)区域划分,合理规划和发展畜禽养殖业,控制和削减畜禽养殖排污总量,建立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体系,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中,以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和工作指导。建设完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确保区域主要河流、水库水质良好和饮用水安全,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纳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到2025年,全区畜禽养殖布局不断优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发挥效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污染防治监管水平进一步提升,实现全区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畜禽养殖布局不断优化。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和鼎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加强禁养区管理,科学引导畜禽养殖场合理布局,不断优化全区畜禽养殖空间布局。
——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发挥效能。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和废弃物综合处理设施不断更新完善,确保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设施正常运行。到2025年,资源化利用率进一步提高。
——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加强畜禽粪污还田利用监管,强化畜禽养殖业面源污染防控,促进畜禽养殖集中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污染防治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加强对全区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废弃物综合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和指导,加大畜禽粪污还田利用的监管力度,提升污染防治监管信息化水平。
3.2规划指标
到2025年,空间布局合理、种养结合紧密、粪污高效利用、污染治理能力大幅提升、污染排放有效控制的畜牧业发展与污染防治格局基本建立。全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稳定在100%,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编制与台账建立率100%,粪肥还田利用取得阶段性成效。推动病死畜禽集中收集、无害化处理,规模畜禽养殖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新(改、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100%,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畜禽养殖场排污许可证执行率100%,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畜禽养殖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率100%。
表3.2-1鼎城区的目标任务表
鼎城区 | 指标 | 2025年目标值 | 指标由来 |
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 | 100% | 根据评审会意见进行指标值提升 | |
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编制与台账建立率 | 100% | (略) 畜禽养殖污染防 治规划(2021--2025)对 全省设置指标目标 | |
新(改、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 | 100% | ||
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畜禽养殖场排污许可证执行率 | 100% |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畜禽养殖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率 | 100% | ||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 85% | (略) 畜禽养殖污染防 治规划(2021--2025)对 (略) 设置指标目标 | |
规模畜禽养殖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率 | 90% |
第四章主要任务
4.1推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坚持有条件的养殖场应优先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确定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养殖场应将畜禽粪污处理后达标排放的原则,完善畜禽粪污资源化体制机制,全面推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4.1.1完善体制机制,构建种养循环体系
坚持“以种定养、以养促种、种养结合、循环利用”原则,推进畜禽养殖业主、种植业主之间的有效联结,鼓励成 (略) 或经济人,与种植企业、种植大户有效衔接,统筹开发畜牧业养殖粪污、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物资源化,实施粪便收集、贮运、处理、利用设施建设与改造,建立粪便分散储存、统一运输、集中处理的原料收运体系,形成以畜禽规模养殖场沼气工程、有机肥等为纽带的区域循环利用模式,构建“县域立体大循环、区域多向中循环和主体双向小循环”的种养结合生态循环体系。
鼓励养殖场流转承包周边农田、林地进行畜禽粪污就近还田利用。规模养殖场自有、租赁、协议与养殖量匹配的土地,确保粪污在一定运输半径内还田消纳。推进大企业、家庭养殖场与周边农户签订粪便污水还田协议。对不能就近还田消纳的,可以通过与第三方签订协议的方式进行畜禽粪污的异地还田利用。发挥倒逼机制作用,鼓励有机肥生产使用,减少化肥施用,促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全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5%以上。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建立健全畜禽粪污收集、转化、利用体系,建立沼液就地消纳和区域配送的有效运行机制,打通粪便还田利用通道,促进畜禽粪污就地就近综合利用。
4.1.2探索利用途径,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
根据当地农业资源禀赋与生产条件,积极探索拓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途径,大力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
由于畜禽粪便中含有作物生长需求的N、P等营养成分,经过无害化处理杀灭粪便中的病原微生物后,用于农业种植施肥利用。肥料化利用是当前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的主要途径。
专栏: 堆肥还田利用 将畜禽粪便堆肥发酵处理实现无害化、经有效储存,在农业种植施肥期就近还田利用。 水肥一体化沼液利用:借助压力系统(或地形自然落差),将沼液按土壤养分含量和作物种类的需肥规律和特点,与灌溉水一起,通过可控管道系统供水、供肥,使水肥相融后,施用于农业种植。 生产有机肥利用:通过专业有机肥生产设施将固体粪便制成商品有机肥,经销售实现粪污的异地消纳利用。 能源化利用 将畜禽粪便通过一定的技术方法转化为可利用的能源,包括燃烧产热、厌氧发酵产气等。畜禽粪便能源化的主要途径是厌氧发酵沼气工程,粪便经厌氧发酵产气后,既可产生清洁能源,同时可实现粪污的无害化,产生的沼渣沼液还田利用,具有低成本、低能耗、占地少、负荷高等优点。其中沼气利用包括:直接燃烧利用、沼气发电、生物天然气利用等方式。 基料化利用 栽培基质利用:畜禽粪便经过高温干燥预处理后与秸秆等混合,成为生产食用菌的培养基,实现栽培基质利用。 蛋白化利用:利用畜禽粪便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后的残渣,养殖蚯蚓、红虫、蝇蛆、黑水虻等生产优质动物蛋白饲料,畜禽废弃物分解成生物有机肥。 |
4.1.3发展有机肥加工,扩大粪污利用半径
引导扶持固体粪便肥料化利用,大力推广工厂化堆肥处理和商品化有机肥生产技术,鼓励有能力的大型规模养殖场建设有机肥厂,将禽粪便加工成有机肥,根据畜禽饲养量和固体粪便产生量,科学布局、建设配套堆肥场和有机肥加工厂。推动畜禽粪污为原料的有机肥加工厂;同时建议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配套建设区域畜禽粪污收集处理站,收集、贮存和堆肥处理一定范围内中小规模养殖场或散养密集区内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堆肥后就地还田利用或作为有机肥生产原料。
鼓励种植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配套建设液态粪肥田间贮存池、输送管网等设施,实现场内粪污贮存发酵与田间粪肥贮存利用设施相配套。
专栏: (1)畜禽规模养殖场宜采用干清粪工艺。采用水泡粪工艺的,要控制用水量,减少粪污产生总量。鼓励水冲粪工艺改造为干清粪或水泡粪。不同畜种不同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按照GB18596执行。 (2)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及时对粪污进行收集、贮存,粪污暂存池(场)应满足防渗、防雨、防溢流等要求。 固体粪便暂存池(场)的设计按照GB/T27622执行。污水暂存池的设计按照GB/T26624执行。 (3)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建设雨污分离设施,污水宜采用暗沟或管道输送。 (4)规模养殖场干清粪或固液分离后的固体粪便可采用堆肥、沤肥、生产垫料等方式进行处理利用。固体粪便堆肥(生产垫料)宜采用条垛式、槽式、发酵仓、强制通风静态垛等好氧工艺,或其他适用技术,同时配套必要的混合、输送、搅拌、供氧等设施设备。猪场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0.002m3×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其它畜禽按GB18596折算成猪的存栏量计算。 (5)液体或全量粪污通过氧化塘、沉淀池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氧化塘、贮存池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日粪污产生量(m3)×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单位畜禽粪污日产生量推荐值为:生猪0.01m3,奶牛0.045m3,肉牛0.017m3,家禽0.0002m3,具体可根据养殖场实际情况核定。 (6)液体或全量粪污采用异位发酵床工艺处理的,每头存栏生猪粪污暂存池容积不小于0.2m3,发酵床建设面积不小于0.2m2,并有防渗防雨功能,配套搅拌设施。 (7)液体或全量粪污采用完全混合式厌氧反应器(CSTR)、上流式厌氧污泥床反应器(UASB)等处理的,配套调节池、厌氧发酵罐、固液分离机、贮气设施、沼渣沼液储存池等设施设备,相关建设要求依据NY/T1220执行。沼液贮存池容积依据第九条确定。 利用沼气发电或提纯生物天然气的,根据需要配套沼气发电和沼气提纯等设施设备。 (8)堆肥、沤肥、沼肥、肥水等还田利用的,依据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合理确定配套农田面积,并按GB/T25246、NY/T2065执行。 (9)委托第三方处理机构对畜禽粪污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应依照第六条规定建设粪污暂存设施,可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10)固体粪便、污水和沼液贮存设施建设要求按照GB/T26622、GB/T26624和NY/T2374执行。 (11)第三方处理机构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相关设施设备要求,参照相关工程技术规范执行。 |
4.1.4加强业态培育,推广粪污利用模式
加快培育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新主体、新业态,要创新畜禽粪污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机制,鼓励发展畜牧业环保社会化服务,探索建立第三方治理机制,鼓励在养殖密集区黄土店、许家桥、周家店、牛鼻滩、尧天坪等乡镇开展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积极推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管理模式,根据区域产业发展特点、经济发展水平探索形成合适的粪污利用管理模式,有效推进粪污资源化利用进程,促进区域种植、养殖产业有效结合,实现农业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专栏: 养殖企业主导型模式 此模式以养殖企业为主体,养殖场根据国家、地方相关管理规定,建设粪污收集、处理设施,并通过土地流转直接经营一定规模的农田、果园、林地等,通过沼气处理和沼渣沼液还田、或者畜禽粪污直接还田,实现粪污的资源化利用。该模式中,政府需扮演外部监督的角色,对于符合资助条件的部分企业,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和技术扶持,此外,政府部门也需在养殖场与周边种植户进行土地流转谈判过程中发挥协调作用。养殖场周边的种植户则可根据农业生产需求,通过无偿或有偿的方式,辅助解决部分畜禽粪污还田问题。受处理技术的经济能力和政府监管能力限制,此模式主要适用于种养一体化的大型或中型养殖场。 图4.1-1养殖企业主导型模式示意图 种植企业主导型模式 此模式适用于畜禽养殖规模较小、分布较散而种植业较为发达的区域,大型种植企业由于对肥料的需求较高,可承担粪污处理设施建设、集中处理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种植业化肥的施用,也减轻了中小型养殖企业粪污处理压力,促进养殖企业防污治污行为,能够较好的实现“全量资源化利用”。但此模式中也面临畜禽粪污收集难、处理成本高等问题,因此,此模式中,政府部门不仅要做好协调、引导工作,同时也可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对种植企业进行补贴扶持。种植业较发达且小规模养殖场较多的乡镇可采用此模式。 图4.1-2种植企业主导型模式示意图 有机肥企业主导型模式 随着农业发展对有机肥的需求增加,在一些畜禽养殖场比较集中的地区,出现了一些专门制售有机肥的生产企业,这些企业通过建设畜禽粪便收集体系与处理设施,将养殖粪污与秸秆等其他农业废弃物转化成高附加值的商品有机肥,由于商品有机肥的销售范围一般较广,该模式实现了养殖粪污的本地处理与外地施用相结合。 |
图4.1-3有机肥企业主导型模式示意图 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 政府部门可作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管理模式中的主导者,即由政府出资建设公益性的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处理中心,并提供专项资金用于处理中心运行,包括畜禽的粪污收集运输成本、设备维护及人员费用等,处理后产生的沼渣沼液直接用于周边农田,沼气用于发电或周边居民使用,在此模式中,政府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既要承担项目工程设施建设及设备采购、处理中心建设及人员聘用等工作,承担着管控、监督、引导、补贴、建设等多种职能,是畜禽粪污收集处理体系运行的核心主体,此种模式能较好的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也有利于解决周边种植户施肥问题,但处理中心建设、运行成本较高,对地方财政要求较高,因此适宜于在污染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上达不到最低规模经济要求的养殖专业户或散养户集中分布的地区。 图4.1-4政府主导型模式示意图 |
4.2提升养殖污染治理水平
4.2.1推行清洁生产,促进畜禽粪污源头减量
指导养殖场科学优化设计和建设,推行清洁生产,推广节水、节料、节能、饲料营养调控养殖工艺,鼓励采用综合除臭技术,从源头上,推广饲料中添加益生菌,除臭措施采用水喷淋(除臭墙),喷洒除臭剂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畜禽养殖行业》(HJ1029)中推荐技术,采用圈舍气体净化、粪污覆盖贮存等措施,控制气体排放,减少养分损失,促进畜禽粪污源头减量。。对于养殖场与农村居民区之间的距离,养殖场在建设时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及气象等因素确定与居民区之间的距离,针对养殖户,最低环境防护距离不低于200m。以源头减量为抓手,大力推行“雨污分离、饮污分离、粪尿分离、清洁卫生用水分离”的清洁化生产技术,构建农牧结合“生态型”治理模式,实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效益化”的治理目标。全面推进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清洁生产工作,执行“四改两分”措施:改水冲粪为干清粪、改无限用水为控制用水、改明沟排污为暗道排污、改渗漏地面为防渗地面,实现固液分离、雨污分流。
专栏: 《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18055)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
4.2.2强化节约用水,推行畜禽养殖定量用水
为促进节约用水,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新建养殖场应杜绝水冲粪清粪方式,现有规模养殖场应逐步淘汰水冲粪的清粪方式,选择合适的饮水器类型,推广节水式饮水器。
4.2.3强化分类管理,实施养殖场差别化管控
监督和指导畜禽养殖场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环境管理制度和规定,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有关要求,建设必要的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委托有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的,可只建收集暂存设施。周边消纳土地充足的,通过自行配套土地或协议消纳利用等方式实现粪污就近就地还田利用,并按照GB7959及GB/T36195要求,
采取堆沤、沼气处理等措施实现无害化和有效储存;周边消纳土地不足的,要强化工程处理措施,粪污应优先进行干湿分离,将液体粪污用于周边农地消纳,固体粪污堆肥发酵或生产有机肥,运输到区域外果菜茶种植基地消纳;确实无法通过土地消纳的,固体粪污用于有机肥生产,液体粪污综合利用或经处理后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或满足环评要求标准排放,排入专用农田灌溉水渠,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48);排入其他自然水体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一级标准。散养密集区域应以乡镇为单元建设粪污转运中心,实施统一收集和处理利用,固体粪便生产有机肥外销,液体粪污生产沼气,沼液就近农用。
养殖户应依法配置粪污贮存设施,设施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最大间隔时间内产生粪污总量,配套土地面积不得低于《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配套土地面积不足的,应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资源化。
4.2.4加强设施建设,提升畜禽粪污治理能力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办牧[2018]2号)要求,指导各地畜禽规模养殖场科学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按照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的年度目标要求,将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任务落实到各养殖场。对新(改、扩)建养殖场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雨污分流设施、节水设施、粪污综合利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现有粪污综合利用设施建设不符合要求的养殖场按照“一场一策”制定方案,根据养殖规
模和污染防治要求,开展精准化改造,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等污染物处理与利用设施。重点对非禁养区范围内养殖场实施粪污处理基础设施标准化改造,即“一控两分三防五配套一基本”建设。到2025年,全区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为100%。
专栏: “一控”:改进节水设备,控制用水。“两分”:建设雨污分流、暗沟布设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实现雨污分离,改变水冲粪、水泡粪等湿法清粪工艺,推行干清粪,实现干湿分离。“三防”:配套设施符合防雨、防渗、防溢流要求。“两配套”:配套建设储粪场和污水储存池。 “一基本”:推进畜禽粪污基本实现全量收集、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
4.2.5加强统筹规划,推动散养密集区集中治理
推动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散养密集区可采用“共建、共享、共管”的模式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依托现有规模养殖场的治污设施、委托第三方进行利用或加工。落实畜禽散养密集区人民政府责任,加快养殖业内部结构调整,逐步削减散养密集区养殖总量,提高规模养殖比重。禁养区范围内的散养密集区专业养殖户(场)应关停或搬迁;在禁养区外的散养密集区专业养殖户(场)应具备与养殖量匹配的粪污处理设施或能力。非专业养殖户(场)应具备基本的设备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可按照集中处理和种养结合资源化利用原则,以乡镇为单位,统一规划布局建设粪污转运中心,转运中心应配备转运养殖粪污所需的专用车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4.2.6加强科技支撑,强化污染防治技术应用
进一步完善畜禽养殖现代技术体系,组织开展各类规模养殖粪便、沼液处理利用模式、有机肥使用和施肥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研发,开发安全、高效、环保新型饲料产品,鼓励采用综合除臭技术,示范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技术,开展畜禽粪污处理工艺、安全利用途径研究以及粪污处理模式技术经济效果评价,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创新示范基地。完善畜牧业信息化服务体系,实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推广与数字畜牧业平台对接,及时发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信息。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科技下乡活动,推动环保、农业等科研机构与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户的“一对一”技术帮扶,推广先进适用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模式。
4.3科学确定区域养殖总量
统筹考虑环境质量需求、环境容量、总量控制目标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等,合理优化养殖业区域布局;根据《 (略) “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至2025年,鼎城生猪、牛、羊、禽年分别出栏90万头以上、3万头以上、17万只以上、1400万羽以上,折算为猪当量全区养殖总量为157万头以上;禁养区划定区域不设置养殖总量,对鼎城枉水阳南桥、鼎城灌溪水文站、鼎城区富贵村(入花山河)断面水和冲天湖范围涉及乡镇周家店、牛鼻滩进行区域畜禽养殖总量控制,原则上不新增养殖总量。重点发展规模化养殖户,到2025年末,力争畜禽规模养殖户达到2000户。
4.4推动畜禽养殖转型升级
以建设现代畜牧业强区为目标,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提高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为重点,深化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畜禽养殖转型升级,推动形成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4.4.1发展生态养殖,构建畜禽绿色养殖格局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加强农牧统筹发展,继续推广种养结合、林牧结合等以种养平衡为主要内容的生态养殖模式,示范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技术,以果菜茶优势产区、核心产区、知名品牌生产基地为重点,推广有机肥代替化肥,推动水肥一体化发展,支持粪肥机械化施用,推动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促进种养循环发展。着力建设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推进规模养殖场设备改造升级,加强清洁生产和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改造,实施节水养殖,全面杜绝高污染清粪方式,实现雨污分流、干湿分离,配套堆粪存储、厌氧发酵和工程处理等设施,助力生态、安全、高效、绿色畜牧业体系建设。
4.4.2推进标准化建设,发展现代标准化养殖
大力引进和发展现代化标准化规模养殖,提高规模养殖场自动化装备水平、标准化生产水平和现代化管理水平。全面提高养殖场圈舍环境调控、精准饲喂、动物疫病监测、生物安全防护、畜禽产品追溯等智能化水平,引导畜禽养殖场建设自动化标准环境控制系统,配置通风、温控、空气过滤和环境监测设施设备,实现饲养环境的自动调节;建设数字化标准饲养管理系统,配备电子识别,精准上料,自动饮水设备;建设无害化粪污处理系统,配置节水设施设备,改造漏缝地板、刮粪板等粪便清理设施设备,建设与养殖规模匹配的粪污“三防”贮存和无害化处理、有机肥加工利用、厌氧发酵池等设施。
按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2018-2025年)》,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建设一批“生产高效、环境友好、产品安全、管理先进”的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至2025年,全区创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达到上级部门要求,发挥示范场在现代畜牧业发展中的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巩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成果,确保建设设施正常运转。
4.4.3推动集约生产,提升畜禽养殖规模水平
推进畜禽标准化集约养殖,鼓励扶持规模养殖, (略) 场机制引导适度规模发展,通过股份制合作、建立合作社等形式做大做强重点规模饲养户。通过宣传引导、技术培训、示范带动等措施,积极鼓励养殖大户、养殖场、家庭牧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走集约经营的路子,坚持“一场一策”原则,加快养殖场升级改造,鼓励和支持生产基础较好、管理水平较高、有改造意愿的中小规模养殖场改进生产工艺,完善动物防疫和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粪污消纳用地,向适度规模、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转化,提升规模养殖水平。
4.5优化畜禽养殖空间布局
4.5.1加强规划引领,优化畜禽禁养区划定
在维持现有已划定的畜禽禁养区基本不动的原则基础上,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统筹兼顾畜产品供给和畜禽污染治理关系,坚持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的原则,综合考虑由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风景名胜区、城市居民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动态调整变化情况,科学优化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
4.5.2强化依法管控,严格落实分区分类管理
依据《 (略)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湘政办发〔2022〕46号)、《关于进 (略)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9〕189号)、《关于印发〈 (略)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鼎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等文件要求,强化依法管控,严格执行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三区”管理规定,落实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三区”管控政策,严格控制区域畜禽养殖种类、总量,加强禁养区日常监管。
专栏: (1)各县级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征求农牧主管部门、环境保护、水利等相关部门意见后,科学划定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需由原审批机关批准。 (2)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内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在国家规定时限内依法关停或搬迁。 限养区、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管控政策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3)《鼎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如有修订,或鼎城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划定限养区、适养区,管理规定随实际情况进行变化。 |
4.5.3坚持种养平衡,不断优化畜禽养殖布局
在全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基础上,以“三线一单”确定的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重要依据,坚持种养平衡原则,根据各区域承载容量及当前养殖现状,调整和优化养殖区域布局。按计划逐步削减现有超载区域畜禽养殖总量,引导畜禽养殖从沅江以北乡镇往沅江以南乡镇转移,从水源地、水网密集地区、人口密集区向丘陵地区、农区及土地承载力大的区域转移。
统筹安排种养业发展空间,统筹考虑现代化养殖基地、蔬菜林果基地、茶叶基地和生态循环农业基地建设,积极打造种养结合示范区。
鼓励实行多点分布、适度规模养殖,保持合理养殖密度,降低环境风险。
4.6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4.6.1统筹优化布局,完善无害化处理体系
加强养殖、收集、暂存、运输、处理和处理后副产品去向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实现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全流程无缝隙监管,确保收集处理数据的时效性和真实性;继续推进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
4.6.2推进考评管理,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探索建立硬件投入、工艺技术、防疫体系、管理水平等标准化规范化考评指标体系,全面推进对现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考核和评级管理,建立健全按等次确定补助标准和奖惩机制,促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行业优胜劣汰。切实把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作为配合动物监管的一道重要关口,加大对倒卖偷埋、乱丢乱弃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专栏: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鼎城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主要管理部门和单 (略) 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鼎城区农业农村局以及各镇(街道)。 (略) 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统一监督管理责任,鼎城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各镇(街)负责 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领域具体工作,包括监督、指导和监管执法。 |
4.7强化养殖行业环境监管
4.7.1加强监督管理,提升规范管理水平
把好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关。新(改、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环评报告书审批或环评登记表管理。环评内容要基于已审批的规划环评提出的要求,以无害化和环境安全为目标,促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要根据区域内环境敏感问题、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畜禽养殖特点、环境承载能力及周边需肥情况,重点论证项目的环境影响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可操作性、有效性,明确应采取的环保措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对规模以下生猪养殖项目和不设置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上生猪养殖项目,不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和取得总量指标,新(改、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到100%。
鼓励综合利用,已获得环评批复的规模化养殖场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如需将粪污处理由达标排放(按农田灌溉水标准排放)变更为资源化利用(不含商业化沼气工程和商品有机肥生产),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变更的,按照非重大变动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在竣工环保验收后变更的,按照改建项目依法开展环评。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检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如实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对现有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应加强检查,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养殖场依法予以查处。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应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监督执法,检查许可事项落实情况,审核排污单位台账记录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全区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畜禽养殖场排污许可证执行率100%。督促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的畜禽养殖场落实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全区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畜禽养殖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率100%。
强化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制定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计划,根据养殖规模明确配套农田面积、农田类型、种植制度、使用时间及使用量等。推动建立畜禽粪污处理与利用台账,避免施用超量或时间不合理,并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到2025年,全区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编制与台账建立率达到100%。
4.7.2加强执法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依法严格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制度、“三同时”制度、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污,以及在禁养区内擅自建设养殖场等环境违法行为。按照《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试行)》,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畜禽养殖业环保督察力度,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环境监管责任。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畜禽养殖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形成多部门监管合力,加大禁养区的监督巡查力度,严防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死灰复燃,规划期内,组织2次以上禁养区巡查执法工作。
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畜禽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标准示范场要带头落实,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畜禽养殖污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畜禽养殖污染主体不明确或主体灭失的现有区域污染、历史遗留污染,由区人民政府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4.7.3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监督管理水平
根据畜禽养殖业环境监测工作需要,按照《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要求,在开展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氨氮等常规指标监测基础上,完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用仪器设备配置,逐步具备开展粪污大肠菌群数、蛔虫卵数和臭气浓度指标监测的能力。加强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全面提高畜禽养殖业环境监测工作水平。加强对集中式饮用
水水源地、农村人口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周边的畜禽养殖业环境监测。将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列入日常监督性监测范围,在有条件的地区要求养殖场安装废水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五章重点工程
围绕全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主要目标和重要任务, (略) 委、省政府有关规划,确定实施以下5大重点工程。
5.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工程
按照农业农村部、国家发改委的统一部署,继续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利用与治理设施建设,提升养殖污染治理水平,积极引导、推行畜牧业环保社会化服务,探索建立第三方服务机制。到2025年全区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稳定在100%,全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5%以上。
5.2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程
通过试点项目实施,以推进粪肥就近就地还田利用为重点,以培育粪肥还田社会服务组织为抓手,扶持一批企业、专业化 (略) 场主体提供粪肥收集、处理、施用服务,带动粪污基本还田,推动化肥减量增效,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
5.3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工程
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2018-2025年)》要求,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工作,确保创建工作按时高质完成,创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达到上级部门要求。
5.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工程
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中心生物安全设施设备改造升级,完善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和收集储存转运中心清洗消毒设施;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基本实现病死畜禽从收集到处理的全程实时监控、信息化监管。到2025年,规模畜禽养殖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
5.5畜禽养殖环境监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
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基础能力,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实际需要,配备完善的畜禽粪污检测、畜禽养殖环境监测设备,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控能力和粪肥施用水平;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农村人口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周边的畜禽养殖环境监测;对规模畜禽养殖场开展日常监督性监测。
表5.1-1鼎城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重点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类 型 | 项目名称 | 建设内容 | 实施时间 | 牵头单位 | 参与单位 |
1 | 处理能 力建设 | 完善畜禽养 殖废弃物资 源化利用工 作 | 做好种养结合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指导养殖场发展生态高 效养殖,推广粪肥和沼液科学还田利用技术。持续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工作。 | 202 2-20 25 | 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 生态环境局鼎 城分局、鼎城 区各镇人民 政府 |
2 | 收运处 置能力 建设 | 第三方粪污 处置中心建 设 | 在养殖密集区域(黄土店镇、许家桥镇等)根据实际需求建设有机肥厂,主要收集养殖专业户产生的畜禽粪便,制作有机肥,形成区域中循环。 | 202 2-20 25 | 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 鼎城区各镇人民政府 |
3 | 监管能 力提升 | 畜禽养殖污 染防治情况 调查评估 | 推动开展畜禽养殖场户污染防治情况摸底调查和评估,重点核查畜禽养殖场户的位置分布、养殖场户环境管理情况、粪污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配备和运行情况、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情况,重点围绕畜禽养殖场户“一场一策”升级改造措施落实 情况展开调查。 | 202 2-20 25 | 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 | 鼎城区各镇人民政府 |
4 | 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 | 新建一批种畜禽性能测定站,融入国家畜禽联合育种平台。 | 202 2-20 25 | 鼎城区农业农 村局、生态环境 局鼎城分局 | 鼎城区各镇人民政府 | |
5 | 畜牧业 转型升 级 | 畜禽养殖标 准化示范场 创建 | 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2018-2025年)》要求, 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工作,确保创建工作按时高质完成,创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达到上级部门要求。 | 202 2-20 25 | 鼎城区农业农 村局、生态环境 局鼎城分局 | 鼎城区各镇人民政府 |
第六章效益分析
6.1环境效益
鼎城区畜禽养殖布局优化调整将有效促进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以及重要江河等环境敏感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面源污染防控将进一步降低畜禽养殖污染对水生态环境、土壤环境的影响,对于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具有促进作用。
6.2经济效益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形成的沼渣、沼液、堆肥等可作为有机肥料,在种植业发展中降低化肥使用量,节约生产成本。沼气作为能源产品,精制后可作为天然气接入燃气管网或直接用于沼气发电,作为养殖场的生产和生活用电,将有利于降低畜禽养殖成本,从而增加经济效益。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循环农业发展中的农副产品饲料化,将实现农业可再生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
6.3社会效益
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布局,将促进畜禽养殖场迁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及科技研发区域,减少人口密集区域畜禽养殖的臭气污染和其他环境影响。农村地区的畜禽养殖场在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和管理后,对于改善村容村貌,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对于鼎城区 (略) 也起到一定推动作用。
第七章保障措施
7.1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区人民政府成立规范畜禽养殖管理与污染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农业副区长任组长,区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区发改局、区林业局、区国土资源局和规划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科技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联络工作。
7.2责任分工
落实工作责任。各区直部门要分工落实部门责任,明确工作目标,加强工作考核。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坚决防止退养反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退养劳动力的就业培训,指导转产再就业;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做好技术指导与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退养企业异地搬迁养殖;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要配合制定扶持政策,优先保障异地搬迁的养殖企业用地,切实为退养搬迁企业排忧解难;其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确保畜禽养殖污染企业退得出、安得住,畜禽产品保供给,畜牧事业有新发展。
7.3政策支持
落实好国家、省、市、区环保和涉农财政资金,逐步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充分运用税收、信贷、价格等经济手段,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强资金整合,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资金支持。保障畜禽粪污治理技术研究、引进、试点和标准研制等工作经费,鼓励养殖企业与高校、 (略) 所合作,通过技术研发和生产实践,创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新方法、新途径。加大对生态畜牧业建设的政策扶持,优先制定和实施针对养殖场标准化改造、畜禽养殖粪污减量化、沼气工程、有机肥生产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优惠的扶持措施。鼓励发展畜禽粪便、沼液收集处理配送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有机肥加工、沼液综合利用和新能源开发。
7.4监督考核
各单位照部门职责分工,分解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任务,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形成部门合力。区政府应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落实防治工作责任,并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7.5宣传引导
加大宣传和监督力度。各乡镇要对养殖企业实施台账、契约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开,群防群管,积极引导舆论监督。要加强养殖污染防治的科学普及、舆论宣传和技术推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畅通公众表达及诉求渠道,充分保障和发挥社会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监督作用。深入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养殖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推进养殖污染防治的公众参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