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江 (略) 年产2000吨*炔氟草胺农药原药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的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书》结论、南京长三角绿 (略) 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4〕9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 (略) 化治办《关于进一步 (略) 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苏化治〔2021〕6号) (略) 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关于同意第十批3个“一事一议”化工项目落户淮安工业园区的通知》(淮化治〔2023〕7号)的要求,同意江 (略) 年产2000吨*炔氟草胺农药原药技改项目落户淮安工业园区,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正式受理前已经 (略) 生态环境厅备案。
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污水管网应明管化。本项目雨、污水排口依托现有。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废水、废气处理系统排水经污水处理站物化工段二(处理工艺为“pH调节+铁碳微电解+芬顿氧化+电催化氧化+混凝沉淀”)预处理后,与地面清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化验室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生活污水一并经污水处理站生化工段(处理工艺为“生化调节+水解酸化+沉淀+二级A/O+二沉”)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淮安同方盐化 (略) 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
2、本项目新增1根排气筒,依托现有4根排气筒。
环嗪酮装置区(C101)中间产品*炔恶嗪生产线产生的包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滤筒除尘”装置预处理后,与经管道收集的*炔化反应釜料仓投料废气一起混合至“水膜除尘”装置处理;环嗪酮装置区(C101)中间产品*炔恶嗪生产线产生的其他工艺废气与车间氯*炔、盐酸、DMF中间罐、高位槽、DMF废水罐、馏分接收罐等废气及DMF废气水吸收废水精馏不凝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三级水吸收+活性炭吸附-蒸汽脱附”装置处理;*炔氟草胺装置区(C110)*炔氟草胺生产线产生的筛分、包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滤筒除尘”装置与处理后,与经管道收集的投料废气一起混合至“水膜除尘”装置处理;*炔氟草胺装置区(C110)*炔氟草胺生产线产生其他工艺废气与*酸废气水吸收废水精馏不凝气、*酸废气碱吸收废水等中和废气、蒸馏不凝气、离心废气以及车间*酸及*酸废水中间罐、馏分接收罐等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两级水吸收+两级碱吸收”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气通过14#25米高排气筒排放。
盐酸储罐废气经管道收集至“二级降膜吸收+三级碱吸收+二级活性炭纤维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3#25米高排气筒排放。
污水处理站二期生化工段二废气经管道收集至“碱洗+水洗+碱洗+除雾+冷凝器+活性炭吸附+分子裂解+碱洗”装置处理后,通过12#35米高排气筒排放。
污泥烘干废气经管道收集至“旋风除尘+一级水洗”装置处理,与经管道收集的污水处理站二期物化工段二废气、化验室废气一起混合至“一级水吸收+一级碱吸收+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2个串联)+分子裂解+一级碱吸收+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5#35米高排气筒排放。
危废库废气经管道收集至“一级水洗+除雾器+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0#30米高排气筒排放。
工艺废气颗粒物、氯化氢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1排放限值,颗粒物(污泥干化)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氨、硫化氢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1排放限值,非*烷总烃、DMF、*腈、*醇、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氨及硫化氢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标准。
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原料罐区三*酸和DMF储罐呼吸废气(DMF、*酸)经管道收集至气相平衡系统(储罐保温+氮封+气相平衡管+水封罐)后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表3浓度限值;厂界氯化氢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3浓度限值;厂界*腈、*醇、DMF、*苯、非*烷总烃和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浓度限值;厂界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废滤渣、废硅藻土、废活性炭、精馏釜残、蒸馏釜残、废包装袋/桶、物化污泥、生化污泥(干化后)、化验室废液、废润滑油、废抹布/手套、废填料、废滤袋、废滤芯、废分子筛、废溶剂A/B/C,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本项目依托的工程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库等进行重点防腐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1400m3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仍设置厂界外5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8、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HJ 987-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HJ 862-2017)、《省政府办公 (略) 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15号)、《 (略) 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1、本项目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21914.9吨,COD≤9.59吨、SS≤1.685吨、氨氮≤0.37吨、总氮≤1.015吨、*苯≤0.002吨、全盐量≤38.141吨、AOX≤0.099吨、总磷≤0.039吨、DMF≤0.033吨、硫化物≤0.004吨、LAS≤0.057吨。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952吨,COD≤134.646吨、SS≤31.108吨、氨氮≤3.106吨、总磷≤0.6948吨、总氮≤6.4259吨、*苯≤0.029吨、二*苯≤0.07吨、全盐量≤960.084吨、苯胺类≤0.022吨、酚类≤0.032吨、苯系物≤0.099吨、AOX≤1.847吨、有机磷农药≤0.069吨、*烯利≤0.224吨、氟化物≤1.709吨、总氰化物≤0.007吨、氟啶胺≤0.003吨、LAS≤0.5114吨、环嗪酮≤0.007吨、硫化物≤0.019吨、肟菌酯≤0.003吨、1,2-二氯*烷≤0.074吨、石油类≤0.0085吨、DMF≤0.033吨。
2、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228吨、氯化氢≤0.03吨、氨≤0.079吨、硫化氢≤0.004吨、VOCS(包括DMF、*腈、非*烷总烃等))≤1.478吨。(无组织):颗粒物≤0.133吨、氯化氢≤0.003吨、氨≤0.006吨、硫化氢≤0.0002吨、VOCS(包括DMF、*腈、非*烷总烃等))≤0.383吨。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5.497吨、二氧化硫≤15.603吨、氮氧化物≤12.639吨、三氯化磷≤0.209吨、氰戊菊酯≤0.056吨、氯化氢≤4.934吨、氨≤4.08915吨、硫化氢≤0.11907吨、硫酸雾≤0.115吨、溴化氢≤0.047吨、氟化氢≤0.166吨、溴≤0.038吨、CO≤1.512吨、氯化亚砜≤0.812吨、VOCS(包括*苯、二*苯、2,4-二氟苯胺、*醇、二氯*醚、1,2-二氯*烷、环氧*烷、环己酮、异氟尔酮、苯*醇、*醇、石油醚、DMF、酚类、*腈、*硫醇、*酸*酯、*基氨酸酯、*酸、环己基异氰酸酯、苯胺类、*酮、叔*醇、非*烷总烃等))≤24.83吨、二噁英≤17.267TEQmg。(无组织):颗粒物≤1.11516吨、氯化氢≤0.11吨、氰戊菊酯≤0.04吨、硫化氢≤0.0222吨、氨≤0.57064吨、三氯化磷≤0.858吨、溴≤0.011吨、硫酸雾≤0.355吨、VOCS(包括*苯、环氧*烷、1,2-二氯*烷、石油醚、*醇、二*苯、酚类、DMF、2,4-二氟苯胺、*醇、*腈、*酸*酯、环己基异氰酸酯、*基氨酸酯、*酸、*硫醇、*酮、叔*醇、非*烷总烃等)≤6.52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以上新增污染物总量指标平衡方 (略) 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和交易管理系统审核结果执行。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在本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311-*-07-02-*)
(备案证号:淮工信备〔2023〕21号)
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