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工程造价鉴定机构:
我院受理的原告北京金河 (略) (略) 嘉陵区升钟水库灌溉保障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决定采用竞争+摇号方式确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略) 对外委托 (略) (略) (略) 名录内符合资质条件、具备鉴定能力、状态正常的机构自愿报名参与竞争。现将相关信息公布如下:
案号 | (2024)川1304民初663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申请鉴定人 | 北京金河 (略) | |||||
被申请鉴定人 | (略) 嘉陵区升钟水库灌溉保障中心 | |||||
回避情形 |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及鉴定人员 | |||||
案情简介 | 原告北京金河 (略) 就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盐溪分干渠建设工程 (略) 嘉陵区升钟水库灌溉保障中心签订《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盐溪分干渠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为173,095,047元。原告后进场施工,案涉工程于2023年1月6日经五方主体验收合格,由于材料调差等原因导致双方至今无法结算,业主累计支付工程款160,*。目前,双方对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发生争议。 | |||||
鉴定对象及内容(名称、数量、地址等) | 鉴定对象:对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盐溪分干渠工程总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 |||||
鉴定事项、要求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 鉴定事项:对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盐溪分干渠工程总造价(含材料价格争议)进行司法鉴定。 诉讼请求标的:暂定*元(最终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 鉴定争议标的:暂定173,095,047元(最终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 | |||||
鉴定材料 | 《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盐溪分干渠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省市文件等 | |||||
鉴定项目人员要求 | 全国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专业3人及以上(其中至少1名高级工程师)、全国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专业1人、全国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安装工程专业1人。 | |||||
鉴定基准用时 (自然日) | 以参与竞争机构承诺用时的平均值为基准用时 (完成鉴定时间:30日- 45日) | |||||
基准鉴定费(含差旅费、出庭费等所有费用) | 以参与竞争机构报价平均值为基准鉴定费 | |||||
报名截止时间(以收到材料时间为准) | 2024.10.15 下午18时 | 报名方式 | 现场提交或邮寄 | |||
联系人 | 李天平 | 联系电话 | * | |||
法院地址 | (略) 嘉陵区长宁街41号 | 监督电话 | 0817-* | |||
评审时间 | 2024.10.18 上午9时30分 | 评审地点 | (略) 嘉 (略) 第七审判庭 | |||
注意事项 | 现场查阅材料时间2024年10月8日上午9- (略) 办公楼司法技术室。 《参与竞争申请书》应当密封,鉴定承诺书、机构综合实力统计表及佐证资料不密封。 鉴定机构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未主动回避的,直接取消竞争资格。 评审小组根据得分排名确定入围名单,并从排名前3家机构中现场随机摇号确定首选、备选机构。 各方当事人、各报名机构可到场监督评审过程,未到场的,不影响机构竞争结果。 |
机构综合实力统计表(不密封)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既往资质等级 | 成立日期 | 2022年 (略) 委托同类案件情况 | 本鉴定项目人员组成情况 | 省造价工程师协会2023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等级 | 备注 |
1 | **** | *级/*级/无 | **年**月 | (略) 委托书、鉴定意见书(简要版)、法院是否采信 | **专业一级造价工程师(初级/中级/高级职称)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略) 社保证明 | 无/A/AA/AAA/ | 填 写 此 表 并 按 顺 序 准 备 佐 证 资 料 装 订 成 册 |
鉴定承诺书
(略) :
我公司自愿申请参与竞争(202X)川XX民初XX号,XX与XX纷一案XXXXXXX鉴定业务,我们将严格 (略) 相关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完成委托事项,并作以下承诺:
1.按照承诺收费标准收费;
2.在承诺时限内高质高效完成鉴定工作;
3.鉴定团队负责人、核心鉴定人人数及 (略) 许可不得更换;
4. (略) 通知,无条件派员到场协助审判人员开展证据交换、质证、调解、听证、核对工程量、庭审等工作;
5.每周按 (略) 汇报鉴定进度;
6.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
7.违反承诺或相关规定自愿接受约谈、暂停、被更换、除名、退费、罚款等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无条件 (略) 认为应当完成的其他事项。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参与竞争申请书(单独密封)
(略) :
我公司自愿申请参与竞争(202X)川XX民初XX号,XX与XX 纷一案XXXXXXX鉴定业务,我们将严格 (略) 相关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完成委托事项。本机构与相关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回避事由。如未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的,自愿接受处理。
申请单位 | 名称 | 司(单位盖章)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鉴定用时 (自然日) | XX日 | |||
鉴定收费报价/元(含差旅费、出庭费等所有费用) | XX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