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路118号1-2层部分房屋租赁(二次)公告
项目名称 | 宿州路118号1-2层部分房屋租赁(二次) | ||||||||
项目编号 | 2024ALLCJ* | ||||||||
委托方 | 合肥城隍庙 (略)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略) 庐阳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551-* | ||||||||
公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7月25日9:00始至2024年8月15日17:30止。 2.网络连续竞价报价期:2024年7月26日9:00始至2024年8月16日10:00止。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 租期 (年) | 租金底价 (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 (万元) | |||
(略) 118号1-2层部分房屋 | 1-2层 | 混合 | 约415 | 3 | 84.66 | 8.4 | |||
1.标的房屋位于庐 (略) 118号(四牌楼地铁站D口步行410米)。 2.标的瑕疵: (略) 118号1-2层部分房屋有水有电无燃气,如需加装燃气,相关流程需自行办理所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标地二层东南角联通三层楼梯洞口及部分区域需加固、封闭,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租赁期内租赁房屋的日常维修(含对墙体屋顶屋面地面漏水及上下水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3.标的权属情况: (略) 118号1-2层部分房屋有房产证,出租人将提供该处房屋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以便承租人办理相关经营证照。 4.出租标的无一次消防验收。出租标的于1992年完成竣工验收,并已经依法办理了产权证书。因建造年数较久且当时消防法尚未出台等历史原因, (略) 城建档案馆未查询到消防验收部门关于房屋竣工的消防验收资料。承租户如经营业态需要办理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请结合经营业态,自行向有关消防部门咨询消防验收事项,如需出租人可予以配合的,出租人予以配合,但对最终申请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及义务。承租人办理相关消防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户自行承担。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与消防有关的消防设施设备、消防用水 (略) 等按房屋现状交付为准,出租人不提供消防现状以外的一切改制、维修、更换及申报义务,承租人中标后根据经营需要进行消防改造及申报,费用自行承担。 5. (略) 统一管理, (略) 按标准收取。 6. (略) 118号1-2层部分房屋有自管配电房,电量约100千瓦,由商户直接跟出租人缴费,出租人提供电费收据。用水为供水集团水表, (略) 缴费,承租人需按时交纳用水用电使用费。承租期间如需进行水电增容、 (略) 或上下水管道改造,均须由承租方自行协调办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如因上述问题造成承租方未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房屋按现状交付,成交后承租人需进行整体经营,不得转租。 8.标的房屋门口无停车位,承租人需自行解决停车需求。 9.出租人为一般纳税人,按5%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只能向(一般纳税人)承租人提供税率为5%的房屋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非一般纳税人)承租人提供房屋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标的房屋的用途为商用。 2.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商用,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污染扰民、宗教场所及噪音和刺激性气味业态项目,不得经营或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不得从事违法项目。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3.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从事有安全隐患的行业,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每 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第一年租金为成交价,租金自第二年起,每年在前一年的基础上递增5%。本处资产装修免租期30天。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前三个月租金总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支付,合同终止且无承租方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 ||||||||
二、对意向承租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承租条件 | |||||||||
(一)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人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 (略) 政规定;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出租标的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本公告中公示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中标租金; (三)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需提供具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一人,在租赁期内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不限于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责任、律师费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评估费、鉴定费等)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五)关于提前退租:承租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6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可以解除合同,否则须向出租方支付等同于该房屋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如提出退租时承租方租期未满一年,承租方必须向出租方支付等同于该房屋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如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单方拒绝履行合同,且出租方也同意终止合同的,出租方有权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损失的,出租方可以就损失部分向承租方继续追偿。 (六)房屋以现状移交,如不能满足后期运营需要,承租人须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无偿归出租人所有,运营期满或合同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和使用,并将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出租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七)租赁期内,承租人须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维修工作(含对墙体屋面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同时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房屋移交时室内遗留的杂物及建筑垃圾由承租人负责清理。 (八)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九)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包括但不限于因 (略) 政规定需要对该处房屋进行改造或 (略) 及其他公共设施进行改造。如因 (略) 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如政府部门执行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拆除或者改造租赁房屋或者 (略) 、公共配套设施改造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相关部门应给予承租人补偿的,由承租人自行向相关部门主张。 (十)承租人需在竞拍前自行向生态环境、住建(消防)和公安等部门了解标的房屋是否能够取得许可,自行解决消防验收、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等相关事宜,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十一)《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出租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十二)承租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十三)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 |||||||||
四、承租方确定方式 | |||||||||
本 (略) 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承租方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 2.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下方的“安徽 (略) 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 (略) 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 (略) 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 (略) 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承租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2.保证金账号如下:
3.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方可登录 (略) 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 (略) 络连续竞价须知。 3.如出租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4.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注:意向承租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 (略) (略) 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1.《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2.《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 (略) (略) 335号蓝钻尚界B座4楼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 (略) 产权部; 3.《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按公告要求确定承租方及成交公告结束后,承租方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须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足额交易服务费,可以转账(同城)、电汇(异地)方式;承租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 (略) (略) 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其他意向承租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及未足额缴纳交易服务费的; (2)意向承租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3)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4)意向承租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5)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6)承租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 (略) 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略) 335号蓝钻尚界B座4楼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 (略) ,联系电话:0551-*。 1.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3.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 (略) 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 (略) 提供的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 (略) 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 (略) 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 (略) 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 (略) 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方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方 (略) 查询。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 (略) 不承担意向承租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 (略) 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 (略) 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委托方、项目现场情况咨询) | 联系人:夏工,联系电话:0551-*、* | ||||||||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10-*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方工,联系电话:0551-*( (略) (略) 335号蓝钻尚界B座4楼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 (略) 产权部) | ||||||||
技术支持 | * | ||||||||
本项目意向承租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 (略) 。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 (略)
附件:
房屋租赁合同
(仅供参考)
房屋出租方(*方):
房屋承租方(*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坐落于 (与公告一致) 间 数 (与公告一致)
建筑面积 (与公告一致) m2 租赁用途 (与公告一致)
*方使用标的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造成*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年整。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首年前 个月租金)(¥ 元),*方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方。如*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方(不计息);如*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 元)。递增情况 。
(二)*方将租金缴至*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方。
(三)*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方缴纳首期租金,计: (¥ 元),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15 日前向*方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
(一)*方收到*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标的房屋交付给*方。*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方自行承担;
(二)*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三)*方交付标的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标的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一)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方。
(二)*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方。
(三)对于该房屋内*方未经*方同意遗留的物品,*方有权自行处置。
(四)**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标的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一)房屋租赁期间,*方因经营需要对标的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方同意,*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方承担;*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二)如*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方。
(三)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方承担,*方对*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方的权利义务
(一)*方按期向*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二)*方应为*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四)*方按现状提供标的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在租赁期限内,*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标的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方。
(六)*方应保证标的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方造成损失的,由*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方的权利义务
(一)*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方自行承担。
(三)*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四)*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方自行承担。如因*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方承担。
(五)*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方及上级部门对标的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六)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方须书面告知*方。
*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 (略) 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方的权益。
(七)租赁期内如*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方应对*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方对于*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方所得:
1. (略) 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30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 (¥ 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方违约责任
(一)*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二)*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方造成损失的,*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租赁期内,*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方,否则须向*方支付违约金 (¥ 元)。
(四)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方造成损失的,*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方违约责任
(一)*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方支付违约金 (¥ 元)。
(二)未经*方同意,*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三)租赁期内,*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方,并向*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租金的 %。
(四)租赁期内*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需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五)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六)*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方接收房屋后,该处标的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方重大违约行为,*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一)向*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二)向*方所 (略) 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方执 份,*方执 份,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 (略) 备查 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