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债权申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张朝春律师(略)、张文军律师(略))。
定于2025年3月28日上午9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地点:湖南省华 (略) 第三审判庭。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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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债权申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张朝春律师(略)、张文军律师(略))。
定于2025年3月28日上午9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地点:湖南省华 (略) 第三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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