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2024年06月25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06月25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06月25日-2024年06月26日(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4-*
电子邮箱:*@*ttp://**
通讯地址:平原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建设项目科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1 | 项目名称 | 山东 (略) 秸秆综合利用年产*吨(折固)有机肥项目 | ||
建设单位 | 山东 (略) | |||
建设地点 | 平原县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德州 (略) | |
项目概况 | 山东 (略) 秸秆综合利用年产*吨(折固)有机肥项目位于 (略) 平原县开发区光明东大街9号-8(山东还 (略) 院内)。项目总投资*万元,新建综合生产车间1座、原料预处理车间1处。生产车间内拟建设1条秸秆综合利用有机肥生产线,主要购置蒸煮设备、喂料器、卸料器、秸秆破包除石粉碎机、切草机、固液分离器、液肥过滤机、输送设备及增压泵等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后年产固态肥1.*吨(折干量),液态肥3.*吨(折干量)。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 |||
拟采用环 | 一、项目运行管理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照《 (略) 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加强施工扬尘管理。项目施工废水应经沉淀后回用。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废料及包装材料等,施工单位应及时清扫,统一处理。 2、项目秸秆粉碎-筛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装置收集后,引入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混合发酵工序产生的恶臭气体经集气装置收集后,引入1套碱喷淋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 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要求,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要求;恶臭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未被收集的废气以及打包入库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恶臭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要求。 3、本项目除臭废水经中和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 (略) 处理。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平 (略) 进水水质要求。 4、项目应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5、项目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内,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收集及贮运过程中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的要求。废包装袋由厂家回收;除尘灰、废布袋统一收集后外售资源回收单位;杂质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上述一般固废的处理方案和处置措施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2 | 项目名称 | (略) (略) 年加工*吨粘合剂项目 |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
建设地点 | 平原县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德州 (略) | |
项目概况 | (略) (略) 年加工*吨粘合剂项目位于 (略) 平原县经济开发区兴工东街2406号汇胜 (略) 院内。项目总投资*元,新建生产车间1008平方米,仓库4032平方米,拟安装蒸汽加热搅拌罐、液体搅拌罐、卧式干粉搅拌机、吨包包装机等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后年加工*吨PVA胶、8000吨淀粉胶。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 |||
拟采用环 | 一、项目运行管理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照《 (略) 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加强施工扬尘管理。项目施工废水应经沉淀后回用。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废料及包装材料等,施工单位应及时清扫,统一处理。 2、项目PVA胶生产线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由布袋除尘+水喷淋+除雾+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1#排气筒排放;淀粉胶生产线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2#排气筒排放。有组织VOCs排放浓度和速率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有机废气排放口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 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 2 二级标准要求。有组织氯化氢排放浓度和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 2 二级标准要求。 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无组织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VOCs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要求。无组织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要求。无组织氯化氢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 2 二级标准要求。 2、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平 (略) 深度处理。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平 (略) 进水水质要求。 3、项目应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4、项目产生的粒碱废包装和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内,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收集及贮运过程中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的要求。其他原料包装收集后外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上述一般固废的处理方案和处置措施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