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第三 (略) (下称“ (略) ”)于2024年7月17日作出(2024)沪03破6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余新胜等42人对上海 (略) (下称“富章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2024)沪03破641号《决定书》,指定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担任上海 (略) 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2024年7月30日, (略) 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略) ,就富章劳务破产清算案受理事宜进行了公告,发布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信息,并通知各债权人于2024年8月2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024年9月19日,富章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 (略) 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
经管理人核查,目前已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人债权金额之和小于管理人自国 (略) (略) (略) (略) 应付账款金额,故请尚未向管理 (略) 潜在债权人尽快联系本管理人(朱律师021-#、郑律师:021-#)补充申报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 (略) 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同时,因管理人自接受指 (略) 提交的任何材料,但破产程序还需管理人依法推进(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债权、 (略) 置、进行分配等)。如有管理人尚未调查到的潜在职工债权人的,也请务必及时主动与管理人联络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免影响自身权益。
特此公告。
上海 (略) 管理人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