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皖1802破4号
(略) (略) (略) 振宣 (略) 的申请于2024年12月23日裁定受理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指 (略) 审理。2025年1月2日,本院指定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担任 (略) 管理人。
(略) 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2月17日前向管理人(地址: (略) (略) 前城上东郡21栋三层,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徐涛,联系电话*,孙颖,联系电话*)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略) 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略) 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2月21日上午9: (略) 第一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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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