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编号 | N0122CB* | 查看次数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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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地区 | 池州 | 标的类型 | 设备物资 |
标的挂牌价格(底价) | *元 | 交易情况 | |
公告状态 | 公告中 | ||
报名开始日期 | 2024年07月08日 | 公告开始日期 | 2024年07月08日 |
报名截止日期 | 2024年07月19日 | 公告截止日期 | 2024年07月19日 |
项目名称 | 一艘工程船及相关资产转让 | 标的编号 | N0122CB*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7月8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年7月19日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自动终结。 | ||||||||||||||||||||||||||||||||||||
标的概况 | 存放地 | 转让标的分 (略) 东至县东流镇北门湖外滩(安徽 (略) 场地内)、 (略) 东至 (略) 194号(东至 (略) 场地内)。 | |||||||||||||||||||||||||||||||||||
标的现状 | 1、本次转让的一艘工程船及相关资产具体如下:
注:泰通008-工程船,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登记号码:*,船名泰通008,曾用名宏运007,证载船舶所有人为东至 (略) ,该船舶无主机;内河船舶检验报告(检验编号*)载明适航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02月21日止,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NO:*)有效期至2029年02月21日止,船名尚未变更。 2、转让标的资产种类、数量、质量、规格型号、长短大小等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 3、关于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情况,详见《东至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资产处置事宜涉及的工程船舶等相关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铜华诚评报字(2023)第136号)。 |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 | 人民币1,* | |||||||||||||||||||||||||||||||||||
评估基准日 | 2023年7月13日 | ||||||||||||||||||||||||||||||||||||
评估机构 | 铜陵华诚 (略) | ||||||||||||||||||||||||||||||||||||
转让底价 | 人民币* | ||||||||||||||||||||||||||||||||||||
转让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东至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B*XQ 机构地址:东至县政务中心大楼 负责人:徐宏伟 机构类型:机关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 (略) 络竞价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 (略) 竞价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对竞买本次转让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如有),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 8、转让标的成交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文件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东至县财政局 | ||||||||||||||||||||||||||||||||||||
特别 告知 | 1、特别提示 (1)本次转让标的具体情况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标的图片仅供参考,转让标的的数量、重量、长短大小、型号以及船舶的整体新旧、规格型号及船体质量等均以勘验时实际状况为准。本公告及资产评估报告中关于标的的相关描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须赴标的现场对标的现状进行充分了解、核实(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标的全部情况,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价款及服务费),标的移交时均以现状交付,请各意向受让方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 (2)意向受让方如需查勘转让标的,须向安徽长江 (略) 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安徽长江 (略) 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向安徽长 (略) 池州分公司提交经转让方确认后的《现场查勘确认单》。 2、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如低于转让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确定的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 (略) 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及交易时间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3、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标的全部转让价款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 ||||||||||||||||||||||||||||||||||||
交易 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2、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3、标的全部转让价款支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为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标的交割 | 1、受让方自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手续,受让方应配合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转让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自转让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手续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所有风险、责任均由受让方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2、自办理完毕转让标的移交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的要求完成转让标的搬运、离港、清理离场工作(逾期离港的,受让方须向转让方另行支付船舶停靠费用,每逾期1日人民币1,000元。);在转让标的搬运、离港、清理离场等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和安全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3、受让方自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涉及的泰通008-工程船的过户手续。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受让;所提交的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受让方承诺:已现场查勘转让标的,对转让标的具体情况和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均放弃对转让标的提出资产种类、数量、质量、规格型号、长短大小等方面的异议,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产生的任何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3、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本次转让标的具体情况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标的图片仅供参考,转让标的的数量、重量、长度、型号以及船舶的整体新旧、规格型号、船体质量等均以勘验时实际状况为准。本公告及资产评估报告中关于标的的相关描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须赴标的现场对标的现状进行充分了解、核实(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标的全部情况,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价款及服务费),标的移交时均以现状交付。”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如与实际存在差异,不调整价款。 4、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已自行了解转让标的涉及的泰通008-工程船过户及证照办理等相关政策,受让本标的后自行办理相关手续,需转让方协助的转让方予以配合,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安全等责任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5、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自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手续,受让方应配合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转让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自转让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手续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所有风险、责任均由受让方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6、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自办理完毕转让标的移交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的要求完成转让标的搬运、离港、清理离场工作(逾期离港的,受让方须向转让方另行支付船舶停靠费用,每逾期1日人民币1,000元。);在转让标的搬运、离港、清理离场等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和安全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7、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自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涉及的泰通008-工程船的过户手续。 8、意向受让方承诺:竞得标的后,如受让方继续使用转让标的,则转让标的在使用、运行(转)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9、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发现转让标的中可能存有危险废物,则自行依法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聘请专业的机构甄别转让标的中危险废物;甄别出的危险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依法处理,甄别及处置费用自行承担,否则,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10、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在转让、过户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交易各方各自承担。 11、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按不低于转让底价(人民币*)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 12、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内容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买方在竞价前 (略) (http://**)的《 (略) 竞价交易规则》、《 (略) 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自2024年7月8日至2024年7月19日,每工作日8:00-12:00,14:30-16:30。 | |||||||||||||||||||||||||||||||||||
报名手续 | 本项目相关备查文件可至交易所现场查阅;本项目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详见本公告附件样本或至交易所领取。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足额交纳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资金账户(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否则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如因意向受让方原因而非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a.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已发送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 (略) 络竞价的交易方式时,以标的的转让底价(挂牌价格)作为起始价,所有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 (略) 络竞价系统中报有效报价(加价报价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减价报价的,报价不得高于转让底价;其他方面均应符合项目的竞价规则)而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c.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d.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e.意向受让方存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2)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的银行账户: 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未向意向受让方发送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前,意向受让方书面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出退出交易程序并放弃受让标的,且未发现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意向受让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受让并经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事先有约定 (略) 径,但收款方须仍为意向受让方,下同)、无息退还; b.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该意向受让方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c.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但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确认该意向受让方为非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转让标的转让底价视为转让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公告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4)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争议处置等等)应依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 ||||||||||||||||||||||||||||||||||||
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另行通知 | 增价幅度 | 另行通知 | |||||||||||||||||||||||||||||||||
自由竞价时间 | 另行通知 | 延时竞价周期 | 另行通知 | ||||||||||||||||||||||||||||||||||
服务费 | |||||||||||||||||||||||||||||||||||||
附件下载 | |||||||||||||||||||||||||||||||||||||
联系方式 | 标的咨询 | 孟经理(0566-*) | |||||||||||||||||||||||||||||||||||
技术支持 | 姚经理(0553-*) | ||||||||||||||||||||||||||||||||||||
咨询时间 | 每工作日8:00-12:00,14:30-16:30 | ||||||||||||||||||||||||||||||||||||
单位地址 | 安徽长 (略) 池州分公司( (略) (略) 2号(原人社局办公楼))。 | ||||||||||||||||||||||||||||||||||||
其他 |
一艘工程船及相关资产转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 (略) 站(http://**)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东至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8日
农林项目咨询 : 0553-*
传真电话 : 0553-*
公司地址 : (略) 镜湖区渡春
路1号 ( (略) 人大办公楼)
办公时间 : 周一到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