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 * )名称:采矿权转让审批
( * )性质: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年2月 (略) 令第 * 号发布,自发 (略) 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3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 * )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 (略) 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 *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 (略) 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 (略) 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 * 号)、《 (略) 关于进 * 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 〕 * 号)及《 (略) 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 * 〕 * 号)的有关规定:
( *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采矿权转让审批。
( * )市、县(市) (略) 分别负责由市、县(市) (略) 审批发证的采矿权转让审批。
* 、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6条的规定,采矿权转让审批的条件为:
( * )采矿权申请人应 (略) (略) 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采矿权转让审批;
( * )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但因与他人合资、 (略) 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除外),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投产满5年;
( * )采矿权属无争议;
( * )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 * )转让属国家出资、自治区财政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 (略) 了采矿权评估和评估确认(备案)。已处置矿业权价款;
( *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 (略) 门的同意;
( * ) (略) 规定的其他条件。
* 、实施对象和范围
(略) 市辖区内的采矿权人。
* 、申请材料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8条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if !supportLists]-->1、转让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if !supportLists]-->2、转让人填写的《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原件1份);
<!--[if !supportLists]-->3、采矿许可证正本(原件1份);
<!--[if !supportLists]-->4、 (略) 在地市、县(市) (略) 的调查意见(原件1份);
<!--[if !supportLists]-->5、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定的转让合同(原件1份);
<!--[if !supportLists]-->6、国有企业转让采矿权时, (略) 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if !supportLists]-->7、受让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if !supportLists]-->8、采矿权转让交易鉴证书(原件1份);
<!--[if !supportLists]-->9、电子报盘(1份)。
说明:申请人提交1套申请材料,办结后我厅存档,同意转让的批复文件抄送县、 (略) 。
* 、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 * 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间: * 个工作日。
* 、行政审批数量
无明确限制
*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 * )收费项目:采矿权使用费
1、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9条:
(略) 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 (略) 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 * 元。
(2)《 (略) 壮族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 (略) 办法》(桂财建〔 * 号)第6条:
采矿权使用费按 (略) 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 * 元。
2、收费标准:按 (略) 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 * 元。
( * )收费项目:采矿权登记费
1、收费依据: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 (略) 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 * 号)第3条第2款:
采矿登记收费标准: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 * 元;中型矿山 * 元;小型矿山 * 元。
(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 (略) 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 * 元。
2、收费标准:大型 * 元、中型 * 元、小型 * 元。
( * )收费项目:采矿权价款
1、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 * 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 * 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备案)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 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2)《 (略) 壮族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 (略) 办法》(桂财建〔 * 号)第7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收取标准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依法确认或备案的评估价款为依据,协议出让的,按评估确认的价款收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按成交价收取。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可 * 次性或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须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培育和规 (略) 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 * 号):
属国家出资探明的, (略) 国 (略) 门认定的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矿业权价款;非国家出资的,由组织矿业权出让的出让机关根据拟出让有效期内矿山核实的保有可采储量、 (略) 合理价格和资源开发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矿业权价款。 (略) 风险勘查即可开采的露天开采矿产及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可以直接设置采矿权,由出让机关根据拟批准可供开采资源量、 (略) 合理价格和资源开发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矿业权价款,作为出让参考价,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
2、收费标准: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依法备案或确认的评估价款为依据,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 (略) 采矿权价款评估,但须经集体讨论决定采矿权价款底价。协议出让的,按评估备案或确认或集体讨论的价款收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按成交价收取。
十、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办理地点: (略) (略)
十 * 、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 — ***
投诉电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