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水务局关于甘谷县小沙沟桥梁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天市水发〔2024〕57号
甘谷县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上报的《关于申请甘谷县小沙沟桥梁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查的请示》(谷交字〔2024〕6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局对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要求。经研究,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甘谷县小沙沟桥梁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内容实施,如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编制《防洪评价报告》重新审批,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略) 水务局
2024年6月13日
附件
甘谷县小沙沟桥梁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024年5月12日, (略) 水务局在甘谷县组织召开了《甘谷县小沙沟桥梁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甘谷县水务局、甘谷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单位)、 (略) (略) (设计单位)、甘肃源正 (略) (报告编制单位)及相关专家。经现场踏勘后,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与会专家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要求。审查意见如下:
一、甘谷县小沙沟桥梁建设可有效提高 (略) 的通行能力,完善大像山镇的基础设施,改善河道两岸居民出行、学生上学、农产品运输的通行条件,彻底解决沿线群众的出行问题,保证过往车辆和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意工程建设。
二、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桥址位置及桥梁建设方案。拟建桥梁位于甘谷县大像山镇梁家庄附近,距离甘谷县城约1.5km。新建桥梁全长22.0m,为直线桥,起点坐标:X=*.782m,Y=*.153m;终点坐标:X=*.598m,Y=*.481m。上部结构采用16m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板高0.85mm,边板宽度为1.75m,中板宽度为1.24m。桥面铺装采用20cmC50防水混凝土桥面现浇层,下部结构桥台采用柱式台,基础采用钻孔灌注桩基础,路基设 (略) 基中心线标高, (略) 拱横坡均采用2%的双面坡,采用C3 (略) 面,厚度18cm。
三、同意该桥梁按25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相应洪峰流量(小沙沟)68.5m3/s,桥位处设计洪水位1323.94m。小沙沟桥为单孔跨越小沙沟,无涉河桥墩,故不会产生壅水。
四、基本同意桥梁下弦高程复核。在25年一遇标准洪水下,满足防洪要求的桥梁下弦高程为1324.65m,桥梁下弦最低设计高程为1325.90m,富余1.25m,故桥梁设计最低下弦高程高于行洪要求的下弦高程,桥梁满足行洪要求。
五、原则同意冲刷深度及桥梁墩(台)基础高程计算结论。在25年一遇洪水时,桥墩(台)设计桥梁桩基基底高程为1312.49、1312.93m,低于冲刷线高程,桥墩基础满足抗冲刷深度要求。
六、原则同意对左右岸新建导流堤堤顶高程、基础埋深复核成果。评价范围内小沙沟工程段新建导流堤段堤顶高程高于计算堤顶高程,基础埋深大于计算冲刷深度,满足10年一遇防洪要求。
七、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防治与补救措施及结论与建议内容。
八、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分析评价。
九、原则同意施工临时设施及防洪标准。建设桥梁若需在桥墩处修筑临时施工围堰及施 (略) ,其防洪标准可按5年一遇洪水设防,相应洪峰流量25.9m3/s。
十、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影响)防洪抢险通道,施工期确需占用,工程竣工后应按原功能恢复或采取“等效代替”措施,此期间发生的防洪抢险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一、桥梁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主动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及河道清淤方案,提交施工(包括临时工程)是否占用河滩地等施工方案,协商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十二、大沙沟支沟小沙沟属山区性河流,发生洪水时,洪峰陡涨陡跌,汛期河道内严禁堆放施工机具及杂物以免影响行洪。如确需在汛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按《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河非防洪建设项目施工度汛方案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水办防发〔2020〕21号),编制《度汛方案》,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方可施工。
十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甘谷县水务局负责工程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拆除旧桥、清除河道内临时设施及工程弃土弃渣等有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确保河道畅通和行洪安全。
十四、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30日内应申请防洪专项验收,未经专项验收,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