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扶绥县正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广西扶绥县正 (略) 年产2万吨耐火白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新建性质(项目代码:2307-*-04-01-* ),位于广西壮族 (略) 扶绥县东罗镇那练村那练屯66号,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7度41分4.492秒,北纬22度22分35.547秒。项目租用 (略) 原水泥厂生料车间的场地及部分设备进行建设,占地面积约12000平方米,以外购湿白泥为原料,建设1条年产2万吨耐火白泥生产线,包括原料区、晒场、生产区、成品区,以及环保工程等。项目总投资300万元,环保投资27.5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9.2%。
二、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烘干、研磨废气。生产区设置在封闭厂房内,烘干、研磨工序采用密闭式设计。烘干机燃料为外购的工业*醇,烘干产生的粉尘经引风机负压收集引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研磨粉尘经过雷蒙机自带风机负压收集,引至配套的滤芯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标准。
2.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厂区整体地面须硬化,物料贮存、包装、传输、上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环节应当密闭,晾晒、卸料环节应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对运输车辆加盖篷布,且严禁超载,杜绝汽车沿路抛洒,控制车速以减少其运输时产生的运输扬尘;采取清扫、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减少物料的堆存、运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采取雨污分流制。厂区应设置截排水沟和沉淀池,初期雨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厂区洒水降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林地施肥,不得外排。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除尘器收集粉尘作为产品外售,沉降的粉尘作为生产原料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2.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含油抹布等分类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做好危险废物转运联单记录。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设备,采取合理布局设备,设备基础减振、隔声、消声,加强维护,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48-2008)2类标准限值。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处理。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环境保护工作,项目生活污水用于周边林地、农地消纳要取得地块所有者同意,与周边公众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排污许可申报工作。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我局委托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0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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