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厨具智能制造云平台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本项目位于崇明区庙镇江龙路1号,拟对空置厂房进行修缮,引进自动化设备和机器人,实现智能信息化制造。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改建现有锅铝生产车间进行,新增下料和打砂工序;新建自动化不锈钢锅生产线1条和抛光加工线3条;新增配套的辅助工程和环保工程。
本项目建成后,年产不锈钢厨具600万只,铝锅180万只。新增员工5名,实行8小时一班工作制,年工作300天。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环境 (略) 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表》,并通过了上海环境科学学会的技术评估,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施工及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落实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具体要求:
1、本项目新增颗粒物排放量为0.22吨/年,总量指标由企业内部通过“以新带老”平衡。建设单位应加强整个厂区的污染治理,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对原有污染处理系统进行改造和完善,提高处理效率,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应落实《报告表》要求,喷砂废气经收集处理后由15m高DA001排气筒高空排放,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限值要求;内喷涂、烧结废气及喷枪清洗废气经收集处理后由15m高DA002排气筒高空排放,颗粒物、非*烷总烃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标准限值,*酸*酯和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异味) 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标准要求,SO2、NOX、烟气黑度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60-2014)标准限值要求;外喷涂、烧结废气及喷枪清洗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烷总烃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标准限值,*酸*酯和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异味) 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标准要求,SO2、NOX、烟气黑度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60-2014)标准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经收集处理后由15米高的DA004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相应标准限值要求;清洗线燃烧器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3根15m高(DA011-DA013)排气筒高空排放,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 (略)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标准限值要求;抛光废气经收集处理后由3根15m高的(DA008-DA010)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标准限值要求;打砂废气经收集处理后由15m高DA007排气筒高空排放,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标准限值要求;食堂油烟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高于食堂屋顶的DA006排气筒排放,油烟的排放浓度 (略)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要求。建设单位应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规范设置采样平台及采样孔。
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厂区内非*烷总烃应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限值要求;厂界处颗粒物、非*烷总烃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标准限值,*酸*酯、硫化氢、氨浓度及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相应浓度限值要求。
3、应实行雨、污分流。抛光废水经三级沉淀后回用,打砂水膜除尘器废水、清洗废水、餐饮废水和新增职工生活废水经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部分回用,剩余废水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站出水口污染物需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标准限值要求,同时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相关回用水标准。 (略) 政污水管网建成后,厂区 (略) 政污水管网。
4、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危废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废边角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贮存,委托专业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5、合理布局、防治噪声污染。项目应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措施,确保西、南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东、北厂界噪声达到4类标准要求。
6、应落实《报告表》要求,按照分区防渗要求落实土壤、地下水防渗措施。
7、应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和风险事故采取防范措施,按照 (略) 相关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略) 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 (略) 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厨具智能制造云平台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版)
(略) 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