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信息
1、框架协议项目名称:202 (略) ( (略) )财产保险服务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2、框架协议项目编号:SXKJXY-*
3、预算金额(元):*.00
4、详见采购需求
5、采购需求:
序号 | 需求名称 | 需求描述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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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服务内容 | 机动车辆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其中交强险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商业险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规定执行。商业险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采购人可根据主险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可投保的附加险。主险为:1.机动车损失保险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附加险为:1.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2.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3.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4.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5.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6.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7.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8.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9.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10.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11.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 1 |
2 | 技术保障 | 1.根据商业车险保费改革方案,商业险保费计算公式为:商业车险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定价系数。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执行,各供应商一致收费。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的收取按国家规定执行。3.做好服务,上门宣传公务车辆入围保险服务的做法,上门办理车辆保险业务。4.入围供应商应考虑采购单位公务车辆的车种、车型、用途、使用年限、购买价格等因素,本着减少财政支出、增加保障的原则,提出书面的公务车辆保险服务承诺方案、公务车辆保险服务优化服务措施等。5.入围供应商须按行政管辖关系建立采购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档案备查。 | 0 |
3 | 服务标准 | 1.投保(1)车辆投保时,由采购人向入围供应商发起订单,入围供应商按照订单要求及投标承诺的自主系数进行报价,采购人确认订单后方可承担业务。入围供应商依据采购人提供的资料按下列程序进行投保:①提供有效证明。采购人应向入围供应商提供能够确认本单位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②提供投保车辆资料。为便于管理,各 (略) 需要提供所有车辆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车牌号码、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新车购置价、初登日期、保单到期日等)。③办理投保手续。采购人可要求入围供应商协助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交强险保险单》,并根据费率表及优惠比例核对保费无误后,在投保单上签章确认。④出单、送单及结算。入围供应商根据各采购人车辆保险信息提前核算保费,并向各采购人送达缴费通知书,各采购人依据缴费通知书,通 (略) 银 (略) 结算后,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交强险保险单》完成出单事宜,将电子保单及发票送至各采购人。⑤车辆信息变更。若保险车辆报废、转让或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发生变化,各采购 (略) ,并办理退保、保险单批改等手续。 | 0 |
4 | 服务标准 | (2)投保期限由采购人自行决定,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如本项目合同到期后投保期限未到期,则采购人继续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如入围供应商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加以拒绝,将有可能影响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3)入围供应商应在续保车辆保险到期30日前提醒采购人。 | 0 |
5 | 服务标准 | 2.出险(1)入围供应商要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被保险人 (略) 客户服务专员报案。(2)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出单公司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3) (略) 区范围内,应在3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处理险情, (略) 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60分钟内响应。(4) (略) 区范围外山西省域内,应在6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处理险情, (略) 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90分钟内响应。(5)事故地点在山西省域外,应在6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处理险情, (略) 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90分钟内响应。(6)如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如被保险人当时无法拍照,可不提供现场照片。 | 0 |
6 | 服务标准 | 3.理赔(1)入围供应商根据本项目服务要求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主动迅速地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 0 |
7 | 服务标准 | (2)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①对于常见车型的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3000元以内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3000元-*元,应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元以上的,在接到报案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②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③当和被保险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应指定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 (略) 进行损失理算,并负担有关公估费用;④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⑤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 | 0 |
8 | 服务标准 | (3)车辆修理①车辆出险后,除了提供的推荐修理厂外,被保险人可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一般应为山西省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厂及其他二类以上的修理厂)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对于被保险人自选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及专修厂,出单公司应予以认可。②受损车辆在双方共同认可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修理,定损应和修理厂或专修厂共同完成。③受损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应同意一律予以更换。受损车辆更换零部件应为主厂件、原配件。④受损车辆在推荐的修理厂,或事先已报备的被保险人自选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凭证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车辆修理完毕,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和委托书后,由修理厂代为索赔。 | 0 |
9 | 服务标准 | (4)索赔材料递交①接到被保险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② (略) 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不必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进行事故调查。 | 0 |
10 | 服务标准 | (5)垫付抢救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内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垫付抢救费用。 | 0 |
11 | 服务标准 | (6)异地出险入围供应商应实现投保车辆所在地与事故发生地的信息资源共享,快速便捷的提供理赔服务。 | 0 |
12 | 服务标准 | 4.服务人员标准入围供应商应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负责本项目公务车辆投保、出险、定损、理赔等工作,相关服务人员手机应向采购人公布并保持畅通,随时接受采购人的出险报案。 | 0 |
13 | 服务标准 | 服务人员具体要求 项目经理:省级分公司指定1名,负责按照本合同的有关内 (略) 的承保、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并进行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各市分公司需 (略) 政府采购车辆保险的项目经理, (略) 各被保险人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各县分公司需 (略) 政府采购车辆保险的项目经理,为本县域各被保险人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客户服务专员:各市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至少配备2名,其中有 (略) 项目专职承保人员,1名应为项目专职核赔人员,协助项目经理提供保险服务;各县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至少配备2名,其中有 (略) 项目专职承保人员,1名应为项目专职核赔人员,协助项目经理提供保险服务。 政府采购服务监督员:各市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至少配备1名,负责检查每份政府采购验收单、售后服务调查及接受投诉处理及情况反馈;各县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至少配备1名,负责检查每份政府采购验收单、售后服务调查及接受投诉处理及情况反馈。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