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通知》(中办发〔2021〕11号)及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赣办发[2022]43号)等文件要求,金溪县2024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工作。为广泛征询利益相关者对项目决策、准备、作业阶段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意见和诉求,现将项目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1.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金溪县2024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
1.2项目周期:2024年1月-2024年12月
1.3项目单位:金溪县农业农村局
1.4任务面积:安全利用*.18亩
1.5项目所在地:金溪县2024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为*.18亩,实施区域分布在秀谷镇、对桥镇、何源镇、*坊乡、黄通乡、华侨管理区、左坊镇,共七个乡镇(场),涉及对桥村、龚家村、太坪村等38个行政村。
1.6项目任务
根据2023年金溪县土壤监测结果和类别划分成果,结合土壤三调数据,金溪县安全利用类*.18亩,分布在秀谷镇(*.08 亩)、对桥镇(5270.68亩)、何源镇(3155.4亩)、*坊乡(9688.98亩)、黄通乡(7345.99亩)、华侨管理区(129.29亩)、左坊镇(4.75亩)。根据金溪县农业农村局反馈,金溪县优先保护区近三年未反馈超标粮。故本次安全利用工作面积为*.18亩。
1.7项目实施目标
(1)安全利用率目标
2024年底完成金溪县*.18亩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实施结束后安全利用率大于等于93%以上。
(2)稻谷产量目标
比较项目区域临近没有采取安全利用技术措施的稻谷平均产量,项目区域内水稻稻谷平均产量减产幅度应小于或等于10%。如果减产超过10%,实施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减产损失;如果减产超过20%以上,实施单位不但需要承担减产损失,同时需要承担恢复区域地力直至产量恢复正常水平的责任。
(3)投入品要求
项目区域内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措施中施用的土壤调理剂、叶面阻控剂、微肥及其他农业投入品均需提供产品质检报告(肥料类产品需有肥料登记证),并按照实施方案、合同及相关要求,接受金溪县农业农村局或者监理评估单位随机抽样检测,其中的镉、汞、铅、铬、砷5种重金属含量不能超过*规定的最低筛选值,或者安全利用区域耕地土壤中对应元素的含量,不造成二次污染。若产品检验不合格,不合格产品一律无条件更换,直至检验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实施单位负责。
2.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为听取社会各界对该事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特进行公示,征求公众宝贵的想法和建议:
(1)对该事项的了解程度;
(2)该事项实施对当地农产品产量的影响;
(3)项目实施是否能改善耕地重金属污染现状;
(4)项目实施对当地环境、农产品安全等方面的影响;
(5)对该项目实施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建议;
3.公众意见反馈形式和注意事项
(1)公众意见反馈方式
公众可通过电话、向指定地址发送信函、邮件、面谈等方式发表关于该事项实施的意见和看法。
(2)注意事项
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请尽量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能够及时向您反馈相关信息。
公众意见提出时间为决策信息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请公众在本公示期限内提出宝贵意见。
4.信息发布有效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及其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江西儋蓝 (略)
联系地址: (略) 钟岭大道与汤显祖大道交汇处(韩溪*家新村)
联系人:兰先生
电话:*
邮箱:*@*63.com
金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