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以下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许可登记事项予以公示。公示期限2天,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监督电话: ***
邮 编: ***
通讯地址: (略) 市 (略) 桂阳街 (略) (略)
行政许可及登记事项变更:
垫 (略) (略)
质量负责人:由“李兴菊”变更为“郑洪”
注册地址:由“ (略) 市 (略) 桂阳街 (略) 综合楼B幢1-7号门市”变更为“ (略) 市 (略) 桂阳街道天宝路 * 号盛世年华1幢负1-7号门市”
(略) (略)
* 日
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必须无《药品管理法》( * 年修正)第 * 条、第 * 条规定的情形。
第 * 条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 * 条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 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