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无 (略) ;法定代表人:樊文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LYRF811;住所:无棣县棣新一路147号;企业类型: (略) (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230万元;成立日期:2018年6月8日;经营范围:机械设备及配件、机电设备及配件、电线电缆、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金属材料、钢材、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机电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我局于2023年4月20日接到无棣县12345政务热线反馈单,投诉人王彬称有人冒用他的身份证注册了无棣县 (略) 监事,申请依法予以撤销。我局依据《 (略) 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冒用 (略) 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市监注字〔2019〕429号)规定,将投诉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调查。
(略) 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于2018年6月7 (略) 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提交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股东身份证明(原件)、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住所证明等申请材料。 (略) 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018年6月8日予以核准无 (略) 。
无 (略) 监事王彬自称其曾2015年1月将身份证丢失,并于2015年1月5日补办了现在所用身份证,提供了沂水县公安局圈里派出所提供的受理过二代身份证信息证明。在即将公司入职期间,公司背景调查的时候才知道其被登记为无棣县 (略) 监事,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无 (略) 的监事职务同为王彬。
对无 (略) 登记档案中记载的委托代理人崔超进行询问调查,了解到无 (略) 的申请材料是阳信县一个叫张希勇的带着无 (略) 法定代表人:樊文龙,让他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申请的注册登记,据代办人崔超解释道当时没有要求监事签字,但是需要提供监事的身份证原件。申 (略) 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住所证明等材料中二人的签字均为法定代表人樊文龙所提供的。
2018年6月7日,崔超以无 (略) 委托代理人的名 (略) 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无 (略) 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注册了无 (略) 。
2018年6月8日崔超把无 (略) 交给了阳信县张希勇,收取了代办费200元,是否 (略) 监事不能确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无棣县棣新一路147号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无 (略) ,通过登记注册的预留电话为空号。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无棣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移交王彬通过《无棣县12345政务热线反馈单》1份、王彬身份证复印件1份,沂水县公安局圈里派出所提供的受理过二代身份证信息证明,证明王彬举报其身份证被他人冒用注册登记无棣县 (略) 的来源情况;
2.现场笔录1份,证明无 (略) 的住所不在无棣县棣新一路147号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崔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崔超在无 (略) 注册登记材料上无 (略) 的注册情况;
4. 无 (略) 设立登记档案复印件1份,证明无无 (略) 注册登记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调查结论:无 (略) 申 (略) 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材料中王彬的身份证均无法证明本人知情。
2023年8月24日,我局依法公告送达了《无棣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告知书》(棣行审撤告[2023]第003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未向我局提出异议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作如下决定:
撤销无 (略) 2018年6月8日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无 (略) 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棣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