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 (略) 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二、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花卉草皮,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水果等多年生经济作物,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殖水产,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耕地要用于粮食生产,确保种植一季以上粮食作物。永久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水稻、玉米、豆类、薯类等农作物种植面积。高标准农田原则上用于粮食生产,新建高标准农田全部用于种植粮油作物,稳定“米袋子”。
三、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
对严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坚决予以纠正,立即恢复耕地属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新增问题发生,任何单位或个人即日起不得在基本农田范围内栽种果树、苗木等多年生作物,违法栽种的,立即予以移除,一律不予补偿;违反“四个禁止”造成耕地破坏的,由执法部门予以责令恢复原状、罚款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种植或安装违反法律规定及破坏耕地条件的作物和设施。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土壤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责令其恢复原种植条件。
四、严格治理耕地撂荒
全面开展耕地撂荒整治,着力改善抛荒耕地耕作条件。对抛荒导致耕地种植条件破坏或耕地质量等级下降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依法予以处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民集体土地的发包方,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严格制止抛荒,并承担其它非农户抛荒村集体耕地的复耕,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
五、严格动态监管监测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履行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要积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要加强动态巡查检查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六、严肃执法问责追责
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应加强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宣传,积极配合、支持、参与全县乱占耕地、滥建房屋清理整治行动,不得妨碍、阻挠执法机关执行公务,对拒绝纠正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部门履职尽责的违法人员,由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德昌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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