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将乐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将乐县沙余线X754沙洲至 (略) 改造工程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将乐县沙余线X754沙洲至 (略) 改造工程,位于白莲镇小王村、龙栖山综合场,东至其他林地、南至乔木林地、西至乔木林地、北至竹林地。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将乐县沙余线X754沙洲至 (略) 改造工程拟征收白莲镇小王村集体土地8.3575公顷,其中水田0.0507公顷、乔木林地5.5638公顷、竹林地0.9842公顷、灌木林地0.0025公顷、其他林地1.4244公顷、其他草地0.3173公顷、 (略) 0.0040公顷、田坎0.0098公顷、公路用地0.0008公顷;征收龙栖山综合场集体土地3.8726公顷,其中水田0.51公顷、旱地0.0447公顷、乔木林地1.8775公顷、竹林地0.5938公顷、其他林地0.0923公顷、其他草地0.0004公顷、 (略) 0.1771公顷、坑塘水面0.0158公顷、沟渠0.1103公顷、田坎0.0944公顷、村庄0.2559公顷、河流水面0.1004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将政文〔2023〕34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小王村、龙栖山综合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为耕地( (略) 、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1.0、林地0.4、草地0.4、其他农用地0.4、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1。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24〕15号)规定执行。本项目征地范围内地上无建(构)筑物,不涉及房屋拆迁。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涉及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地面附着物等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给所有权单位(或个人)。本次征地不涉及个人房屋征收,不需落实拆迁安置房等相关问题。
2.本次征地涉及的耕地均未承包到户,不涉及被征地农民,不需安置农业人口。
六、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七、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将乐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1日
为实施将乐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将乐县沙余线X754沙洲至 (略) 改造工程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将乐县沙余线X754沙洲至 (略) 改造工程,位于白莲镇小王村、龙栖山综合场,东至其他林地、南至乔木林地、西至乔木林地、北至竹林地。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将乐县沙余线X754沙洲至 (略) 改造工程拟征收白莲镇小王村集体土地8.3575公顷,其中水田0.0507公顷、乔木林地5.5638公顷、竹林地0.9842公顷、灌木林地0.0025公顷、其他林地1.4244公顷、其他草地0.3173公顷、 (略) 0.0040公顷、田坎0.0098公顷、公路用地0.0008公顷;征收龙栖山综合场集体土地3.8726公顷,其中水田0.51公顷、旱地0.0447公顷、乔木林地1.8775公顷、竹林地0.5938公顷、其他林地0.0923公顷、其他草地0.0004公顷、 (略) 0.1771公顷、坑塘水面0.0158公顷、沟渠0.1103公顷、田坎0.0944公顷、村庄0.2559公顷、河流水面0.1004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将政文〔2023〕34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小王村、龙栖山综合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为耕地( (略) 、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1.0、林地0.4、草地0.4、其他农用地0.4、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1。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24〕15号)规定执行。本项目征地范围内地上无建(构)筑物,不涉及房屋拆迁。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涉及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地面附着物等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给所有权单位(或个人)。本次征地不涉及个人房屋征收,不需落实拆迁安置房等相关问题。
2.本次征地涉及的耕地均未承包到户,不涉及被征地农民,不需安置农业人口。
六、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七、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将乐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