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 (略)
关于威远县严陵镇奉龙街198号10幢1单元6层1号住宅用房的拍卖公告
威 (略) 将于 2025年1月9日10时至2024年1月1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威 (略) (略) (略) 上(网址:http://**,户名:威 (略) )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威远县严陵镇奉龙街198号10幢1单元6层1号住宅用房予以拍卖。
面积共122.87平方米,询价为*.23元。第一次拍卖起拍价格为*元。
保证金:*元,增价幅度:2000元。
案号为(2024)川1024执1436号
特别注明:
法院在此 (略) 络司法拍卖参与人员,在参与司法拍卖前,务必详细了解相关规则。对于没有购买意愿,或明知资金不足,无力支付拍卖款,仍与他人激烈竞价、恶意抬高价格,妨碍他人正常竞买, (略) 执行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竞买人条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参加竞买。
特别提醒一,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房产所在地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醒二,若竞买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外的证件参与竞买房屋,应提前自行向相关部门核实能否购买该房,和办理过户的相关政策及要求。若因竞买人自身原因无法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保证金不予退还。
依照 (略) 的相关规定,案件的相关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买,不参加竞买的请登录 (略) 站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优先购买权人未参与竞买以及案件相关人员未登录 (略) 站关注本次竞卖活动的则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 (略) 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 (略) 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已对本标的实物现状进行确认,责任自负。
四、标的物竞得者付清全部拍卖 (略) 出具的相关文书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标的物过户登记等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标的物所涉及的可能存在的违章 (略) 理、车辆未年检、保险过期等,或者房屋的水电气费用及物业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等,具体情况买受人需自行向相关部门核实,本院 (略) 理。因本次拍卖交易过户产生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拍卖成交后,应由买受人垫付买卖双方应缴纳的一切过户税费。买受 (略) 过户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持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 (略) 申请退还依法应由卖方负担的税费。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每次增加幅度为人民币2000元。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 (略) (略) 服务系统时间为准。
六、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成交后7 (略) 指定账户(户名:威 (略) 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 (略) 威远支行,账号:*1830,注意事项:若现金缴纳,需到工行威远支行办理( (略) 旁边)。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七、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 (略) 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 (略) 查询,网址:http://**-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淘宝司法拍卖服务热线:400-*
八、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拍卖开始前(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接受咨询,有意者 (略) 咨询了解。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 (略) 发布的拍卖须知。
法院咨询电话: 0832-*、*;
法院监督电话: 0832-*;
法院联系地址: (略) 威远县严陵镇杉树坳街118号;
(略) 地址:威远 (略) (略) 交叉口
(略) 址: http://**;
淘宝技术咨询: 400-822-2870
竞拍 (略) 址: http://**
威 (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