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市环审沐字〔2022〕6号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宜214井钻井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四川长宁天 (略) :
你单位报来的《宜214井钻井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表明:项目选址在沐川县沐溪镇(原幸福乡)共和村,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建设内容及规模为:场内布置1口井,设计井深为5949m(垂深3949m,水平段2000m),井型为水平井,井别为勘探井,目的层为龙马溪组,采用ZJ70钻机进行钻井,完钻后进行压裂测试工程。钻前工程主要内容为:修建1座井场(110m×50m), (略) 0.067km, (略) 3km,井场采用清洁化操作,于井场外新 (略) ,井场外新建500m3集液池1座、放喷池1座以及钻井临时房屋、钻井设备基础、给排水、供配电等辅助工程;钻井工程包括钻井设备安装、钻井作业、污染物处理、完钻后设备搬迁等。当井场满足钻井工程要求后,将成套设备(包括钻机、柴油发电机组、活动房、油罐等)搬运至井场,并进行安装和调试,然后进行钻井作业;压裂测试主要包括洗井、射孔、压裂、测试放喷,以及工程完工后设备的搬迁和井场清理等过程。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以西南司开〔2022〕79号文对宜214井井位作出了批复。
在该项目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建设内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的前提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建设内容以及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单位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审批意见要求。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 认真落实《报告表》及专家审查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建议,通过优化设计和有效的工程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小项目对周边人居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影响,确保各项允许排放的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2. 严格按照《报告表》所载明的规模、内容进行建设,严禁擅自扩大规模及改变内容,加强环境风险管控,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及应急措施,确保环境安全,避免发生环境纠纷。
3.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利用农户已有的旱厕进行收集处置;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收集处理后,回用于施工期抑尘洒水,不外排。营运期钻井废水暂存于废水罐中,回用于配制压裂液;压裂 (略) 宁201和宁20 (略) 配制压裂液,不能回用的通过罐车拉运至长宁页岩气田返排液处理站(一期)处理,现场无废水外排;洗井废水、方井雨水暂存于集液池中,用于配制压裂液;生活污水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用于农灌。
4.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按省、市、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要求,做到“六必须、六不准”,并严格执行《 (略) 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施工期要求现场围栏施工,并设置喷淋降尘装置;文明施工,定期对地面洒水,并 (略) 面的渣土尽快清除; (略) 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规范管理,文明施工。营运期间燃气发电机等设备产生的燃烧烟气通过符合标准的排气筒排放;设置放散系统,泄漏气体、设备超压泄放气,以及设备检修或事故时,放散废气通过放散管排放。
5.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生活垃圾利用附近农户现有的设施进行收集妥善处置;表土堆存于井场外南侧临时的表土堆放场内,用于完井后临时占地复垦,做到土石方平衡;废水基泥浆和水基岩屑采取随钻处理的方式,及时转运至就近砖厂或水泥厂综合利用;油基岩屑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油类通过废油桶收集,用于后期油基钻井液的配制,剩余不能回用的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废包装材料采取回收利用及外售处置。
6.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规范操作,并做好各种机械设备的降噪措施,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11)表1中的排放限值,敏感点附近避免午间12:00~14:00和夜间22:00~6:00施工。营运期选用噪音低设备等措施,针对阀门、调压装置等采用消声措施;对燃气发电机组、压缩机等进行隔声、减振等措施;优化站场总图布置,高噪声施工机械设置在远离环境敏感点的地方。不在夜间开展压裂和测试放喷作业。
7.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过程中采取包括设置临时拦挡、临时排水沟、临时种草和表土剥离等临时水土保持措施,建成 (略) 硬化和绿化。
8. 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各建设工程单元进行源头控制、分区防渗,采取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措施,加强管理。
9. 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环保档案。
10.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报告表》中污染防治措施和相应标准执行。
三、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四、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投产前须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有关管理规定要求,依法申领或登记排污许可。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按规定标准、程序、时限,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次批复仅限《报告表》中确定的内容,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报告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报告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 (略) 沐川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