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阿维塔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 |||||||||||||
住所 | 重庆 (略) (略) | ||||||||||||||
法定代表人 | 陈卓 | 成立日期 | 2018-07-10 | ||||||||||||
注册资本 | - | 企业类型 | (略) (外资) | ||||||||||||
所属行业 | 汽车制造业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略)MA1WUR5FXR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新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日用百货销售,服装服饰零售,化妆品零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鞋帽零售,办公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珠宝首饰零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 (略) 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机动车充电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票务代理服务, (略) 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充电桩销售,电池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轮胎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销售,润滑油销售,消防器材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代驾服务,洗车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股东数量 | 22 | 职工人数 | 3515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略) | 40.994 | |||||||||||||
2 | 宁德时代新 (略) | 14.0957 | |||||||||||||
3 | 重庆承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1725 | |||||||||||||
4 | 南方工业 (略) | 7.814 | |||||||||||||
5 | 国家绿色 (略) | 4.4628 | |||||||||||||
6 | 福建闽东时代乡村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9378 | |||||||||||||
7 | 嘉兴聚力展业(略)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1384 | |||||||||||||
8 | 重庆产业投资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1252 | |||||||||||||
9 | 重庆承安三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1252 | |||||||||||||
10 | 交银 (略) | 1.7559 | |||||||||||||
11 | 其余 12 位股东 | 10.3785 |
募集资金用途 | (略) 投资,以及后续车型的研发设计、产线投入、市场品牌发展、渠道建设等方面,并补充企业流动资金。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应为依法 (略)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意向投资人应为实际投资人,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不接受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 2、意向投资人应当持续正常经营,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与商业信誉,具备较好的资金实力且增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影响阿维塔 (略) 进程,并对投入资金不设置监管条件;有能力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增资款,并履行增资协议所确定的义务。 3、单一意向投资人拟投资总额不低于2亿元;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方式投资,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3家且联合体合计出资不低于2亿元。 4、意向投资人认同增资企业的发展战略、企业文化、发展理念及经营管理模式。 5、意向投资人及实际控制人、意向投资人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与增资人不存在恶性业务竞争关系。 6、意向投资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7、增资人将对意向投资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
增资条件 | 1、本次增资投资人须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本次增资不接受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不接受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的投资。 2、意向投资人须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意向投资申请材料,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7:30前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资格。意向投资人成为投资人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转为等额增资价款,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增资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部划转至增资人指定账户。意向投资人未被确认为投资人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投资人被确认之日起5个工 (略) 径无息返还。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人提交投资意向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增资相关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及增资人的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同意根据本公告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面履行本次增资的程序。 4、意向投资人须在被有权批准机构确定为投资人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并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增资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增资人指定账户。 5、本次增资拟结合投资人出资额、综合实力及战略协同性等因素征集意向投资人。 6、增资人对增资条件保留最终解释权。 7、意向投资人须就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 (1)我方已自行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增资标的出资人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本次认购,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2)我方已自行充分了解《反垄断法》等有关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增资企业所在地等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以及规定。 (3)我方同意:本次增资涉及有关部门反垄断审查及其他审核批准或备案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向其出具的《意向投资方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我方符合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即便我方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不代表其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也不意味着其必然能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核批准或备案并作为增资企业的持股股东。 (4)我方认同增资企业的发展战略、企业文化、发展理念及经营管理模式。 (5)我方同意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3个工作日内与增资人签署《增资协议》,并按照《增资协议》约定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增资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增资人指定账户,同意交纳的保证金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增资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部划转至增资人指定账户。 (6)我方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来源合法且不设置监管条件。 (7)我方同意本次增资公告中关于 (略) 置的条款。 (8)我方同意并认可本次报名提交的《投资意向登记书》中的相关内容,除双方协商一致情况以外,我方不得中途调整《投资意向登记书》中的相关内容,最终的增资价格和出资额以最终签订的《增资协议》为准。 (9)同意增资人有权依据“择优方式:竞争性谈判”条款做出关于投资人的最终选择,同意增资人有权调整本方实际的投资金额及对应持股比例,对增资人的最终选择不提出任何形式的异议。 (10)我方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信息,同意增资人有权对本方是否符合投资资格进行核查,并配合增资方进行尽职调查。 (11)我方为依法 (略)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资金状况良好,商业信誉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在经营期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 (略) 罚。 |
信息披露期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1、本次增资募集资金总额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金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归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2、原股东拟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参与本次增资,价格与外部投资人保持一致。 3、增资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各意向投资人的股权比例及投资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