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现将《 (略) 政设施占用挖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资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
????公示时间:2024年3月5日至2024年3月11日;
????联系电话:0832-*;
????联系地址:资中县重龙镇荷花池街57号。
(略) 政设施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 (略) 政设施占用挖掘管理, (略) 政设施功能,保障交通畅通, (略) 容环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建成区范围内,因埋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过街地下通道以及桥梁、 (略) 政设施占用挖掘的,适用本办法。
(略) 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住宅小区道路和大型企业建设的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 (略) 政设施占用挖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政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分 (略) 政设施占用挖掘的监督和管理。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交警大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略) 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各开挖单位(个人)经批 (略) 政设施的, (略) 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略) 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略) 政设施。
经批 (略) 政设施的,应当减少对行人和交通的影响。
第五条 确 (略) 政设施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前将半年的占用 (略) 政管理部门审批。
市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申请单位的占用 (略) 政设施占用挖掘养护、维修工作安排,对全 (略) 政设施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新建、改建、 (略) 道路与管线埋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并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管线的技术规范同步建设公共管线走廊。
道路建设业主部门(单位)制定新建、改 (略) 道路的工作计划,应当自县人民政府批准道路建设计划之日起15日内,通知有关管线单位。有关管线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管线埋设的计划报道路建设业主部门(单位),并在统筹安排下实施。
第七条 (略) 政设施, (略) 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 (略) 政设施占用挖掘修复费,领取《占用挖掘许可证》后,方可占用挖掘。 (略) 政设施的申请、审批表格以及《占用挖掘许可证》等,由市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和管理。
根据资中县财政局、资中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资中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目录清单的通知》资财税〔2023〕1号文件, (略) 政设施占用挖掘修复费,主干道占道费不超过0.50元/日.㎡;次干道占道费不超过0.20元/日.㎡。
第八条 申 (略) 政设施的单位(个人), (略) 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 (略) 政设施申请;
(二)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文件通知书或规划文本(图纸)及其附件;
(三)占用挖掘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施工组织方案;
(五)文明施工承诺书;
(六) (略) 政设施审核表;
(七)其他有关资料。
(略) 政设施申请应当包括占用挖掘的期限和面积。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计划、交通组织方案、机械配置、施工污水排放方式、淤泥处理以及现场围蔽等内容。
因管线养护、维修或者抢修需 (略) 政设施,不涉及规划变更的,申请人无需提供规划文件通知书或规划文本(图纸)。
第九条 市政管理部门接 (略) 政设施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未予批准的理由。
(略) 政设施需断道施工或影响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的,申请人应当及时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并核定交通组织方案。
第十条 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下列事项应当对外公布:
(一)市政管理部门 (略) 政设施的审批范围;
(二) (略) 政设施审批的程序、时限、办理部门及承办人员;
(三)经批 (略) 政设施的单位、地点、范围、类别及期限;
(四)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 (略) 政设施:
(一)申请在重大节日及重大公共活动期间占用挖掘的;
(二)新建、改建、 (略) 道路竣工通车、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 (略) 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
(三)申请在车行道上进行占用挖掘的;
(四)在已建有公共管 (略) 道路下埋设同类管线的;
(五)申请占用挖掘但未提供合法文件或者提供资料不齐全的;
(六)申 (略) 政设施占用挖掘管理有关规定,经查处仍未整改完毕或者未履行处罚决定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批准占用挖掘的情形。
属于前款第(二)、(三)项所列情形,申请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挖掘的,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同意占用挖掘的, (略) 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略) 政管理部门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以及确需占用挖掘的理由。申 (略) 政管 (略) 政设施占用挖掘修复费。
第十二条 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占用挖掘期限或者扩大占用挖掘面积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占用挖掘期限届满前,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延长或者扩大的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略) 道路下的管线因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但必 (略) 政管理部门,并且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审批手续可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十四条 经批 (略) 政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位置、面积、用途及期限占用挖掘;
(二)在施工现场公示工程概况;
(三)在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设施,并进行围蔽作业(非必要不设置围挡,确需设置的要尽快拆除);
(四)当日占用挖掘产生的淤泥,在当日内清理完毕;
(五)施工污水经沉淀处理后, (略) 政排水管网;
(六)埋设地下管线的,后埋设的地下管线避让先埋设的地下管线、压力管道避让自流管道、可弯管道避让不可弯管道,并且按规范埋设深度和管孔数量要求施工。
第十五条 (略) 主、次干道占用挖掘施工的,应避开交通繁忙期间进行; (略) 道路挖掘的,应当采用顶管技术等先进方式进行;纵向 (略) 道路的,应当根据各类管线的特点分段进行。
第十六条 路面修复材料的规格和质量,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在开挖 (略) 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七条 占用挖掘工程竣工后,占用挖掘单位(个人)应当在批准占用挖掘期限届满前清理场地, (略) 政管理部门验收。市政管理部门进行验收时,应当通知申请单位到场,若验收不合格,由申请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 (略) 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 (略) 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且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擅 (略) 政设施的;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到规定期限又未经批 (略) 政设施的;
(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补办审批手续的;
(四)违反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超面积、超期 (略) 政设施,不按规定提前办理变更手续的;
(五)违反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设施的。
第二十条 经批 (略) 政设施的单位(个人),因施工损坏道路附属设施、地下管线等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未及时审批或者作出不予批准占用挖掘决定未告知申请人理由的;
(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批 (略) 政设施的;
(三)未按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