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疑信息,现作如下答疑:
1、提疑:对于合同条款中11.1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可调 提出疑议。由于电缆价格波动过大,2024年3月12日电解铜价格为6.*元/吨,截至今日电解铜价格为8.*元/吨,对此能否将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改为部分可调。
答: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的以下内容进行修改:“11.1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可调。11.2有效施工期的确定:上述有效施工期是指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的正常工期,如遇违约造成的合同工期延误的,按照谁违约谁承担的过失原则,确定有效施工期。”修改为“11.1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部分可调。(1)允许调整的内容:钢材 (包含钢筋、钢型材)、商品混凝土、砖 (砌块)、水泥、砂、碎石、模板、柴油、汽油、电线、电缆及人工工日单价。(2)若《金华造价信息》及《浙江造价信息》无相关材料价的,不予调整。(3)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上述 (略) 场单价若有效施工期间的金华造价信息计算的平均价与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当期信息价(材料及人工以《金华造价信息》及《浙江造价信息》2024年第2期为基准价),涨跌幅度在±5%以上时,超过部分予以调整(当涨幅超过5%时,按 A-B-B*5%调差;当跌幅超过 5%时,按 A-B+B*5%调差;其中A为有效施工期平均价,B为《金华造价信息》及《浙江造价信息》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当期材料基准价及人工基准价)。(4)有效施工期约定:开工报告所指的开工日期至经发包人、监理人确认的完工时间所确定施工工期的前 80%约定为有效施工期。上述有效施工期内,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材料上涨的应扣除工期延误时间(如遇材料下跌不扣除延误时间)。上述有效施工期是指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的正常工期,如遇违约造成的合同工期延误的,按照谁违约谁承担的过失原则,确定有效施工期。上述开工及完工时间均以由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人三方共同确认为准。(5)人工、材料结算价格的调整:上述条款未明确之处原则执行金政发〔2012〕122号及金政办发〔2019〕27号文件。人工、材料价差调整只计取税金且不让利。”
2、本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均调整为:2024年5月29日9时30分,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下载时间调整为:2024年5月28日17时00分。
本项目招标文件与答疑文件中不一致的地方以答疑文件要求为准,请遵照执行!
(略) (略) 浙江 (略)
2024年5月13日 2024年5月13日